唯物辩证法角度看德育工作中师生之间的相处之道

发布时间:2011-12-09 10:33:28 论文编辑:硕士论文代写

 

摘要:文中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在德育工作中师生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提出了建构新型师生关系的几点建议。在德育过程中,若能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法去处理师生间的关系,德育工作必定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德育;师生关系;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现象、过程都是由互相矛盾着的两个对立的方面构成的。德育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也不例外,它由教师和学生两个对立着的方面构成。师生之间既相反,又相成;既互相依存,又互相排斥,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师生之间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亦称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师生之间最普遍、最根本的关系,它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各自占有不同的位置、履行不同的职责。具体到德育工作,教师是施教者,担负着培养学生,使学生朝着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的任务。在德育的实施过程中,教师是领导者、组织者,教师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和德育实施大纲,确定德育的内容、方法、途径,对学生施加影响,教师起着主导作用。而学生是受教育者,是教师德育工作的对象,处在被领导的地位。
     在通常情况下,教师应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学生思想形成的规律,对学生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学生应主动地接受教师的教导,积极参与各项德育教育活动,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应建构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然而,德育并非只针对学生,在德育过程中教师应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于一身,特别是主要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要成为一定社会德育要求和思想道德的体现者,自身就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修养及较完备的科学文化知识体系。要具备这些条件,只能靠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接受再教育和勇于实践来获得。除了学习书本知识外,还应该向周围的人,尤其是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学习。一言以蔽之,师生间的教育关系,应该是师生相互学习、互助互动、教学相长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包含着深奥的教育辩证法。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师生之间是一种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德育是教育者培养受教育者品德的活动,既是一种实践活动,又是一个实施过程。作为实践活动,它是实践的主体、客体、手段,即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内容、方法等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教育活动。作为德育过程,它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借助于德育内容和方法,进行施教传道和受教修养的统一活动过程。德育存在着施教和受教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过程。现就德育工作中师生之间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从施教的过程看,教师是施教的主体,学生是德育工作的对象,是受教的客体;德育的内容、方法是教育者用以影响、作用于受教育者的一种手段。由于受教育者(学生)是有意识的人,作为施教对象,虽说是客体,但决非是消极被动的接受者。他们对于教育者施加给自己的教育影响,具有主动性、选择性,是否接受,接受多少,都由学生自己来取舍酌定。
     即是说,对于学生,教师的作用只是一种外部影响,它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学生的意识,它必须以学生自身的主动活动为中介,才可能被纳入学生的主观世界中去。离开了学生的主动性,教师的教育影响就很难起到作用。由此可以说,学生是一个具有能动性的客体。从受教的过程看,学生是接受教育的学习者,是主体;教师是被学习的对象,是客体。由于教师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教育者,他作为施教的主体具有高度的能动性,而作为被学的客体也具有明显的能动性。教师的这种能动性,应该比较好地体现在德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上。综上所述,德育过程中的各要素,通过教育者施教传道和受教育者受教修养的活动而发生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就施教过程而言,教师是组织者、领导者,是施教的主体,学生是德育的对象、受教育者,是客体。而在受教过程中,学生是学习者,是主体,教师是被学的对象,是客体。在德育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依据各自所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互为主客体关系。这种观点被人们誉为“辩证主客体论”。从交往论的角度来看,师生之间是一种“我—你”的关系。“我—你”关系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教学和德育等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两个纯粹作为“人”的相遇,是一种人格对等的交往。这种交往,应该是师生之间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人格碰撞的共同发展的过程。可是,由于传统教育思想的桎梏,有些教师不把学生看成是有情感、有理智、内心世界极为丰富的人,而是一厢情愿地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强加给学生,很少关注学生的思想变化及其思想实际。这些做法错就错在,教师没有把学生当成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忽视了学生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在这里,学生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自尊心受到伤害,主动性根本无法激发,哪里还有积极性可谈?“我讲你听”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专制型的师生关系,与在人格上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显然格格不入。新型师生关系是以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又看到学生是处在发展中的个体,需要教师的正确指导。只有建构起既尊重学生的人格,又不伤害教师自尊心的朋友式的友好帮助关系,师生双方才能在心情舒畅的气氛中乐教乐学,德育工作的目标才能实现。教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两个最基本要素,他们之间以教与学为纽带,在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称之师生关系。它包括师生彼此所处地位、作用和态度。德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的双方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活动着的人。
     笔者在十余年的政治课教学和做学生工作的实践中,注重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探索德育工作中的师生关系,意图是共同探讨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师生关系的新变化,帮助师生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双方的职责,提高德育的实效性,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提供重要保证。德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根据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在德育工作中尽快建构起新型的师生关系,是广大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在新型师生关系的建构过程中,教师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定信念,充分发挥教师在德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一个客观规律,这一规律完全适用于德育工作。对教师在德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信念不能动摇,否则必将挫伤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指其对学生身心发展起着方向性、领导性作用。所谓方向性,就是教师要培养能够朝着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的学生。为此,教师首先应搞好自身建设,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识别与决策能力,能高瞻远瞩、适时恰当地选择德育内容,通过灵活巧妙的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活做细、入耳入脑,并付诸于行动,为社会培养出政治合格的人才。
第二,更新观念,充分肯定学生在德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德育的本质是教育者把一定社会的思想准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活生生的人,他们积极参加德育活动,对教育者施加的教育影响接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就学生而言,教师的作用只是一种外部影响,它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学生个人的思想品德。要实现转化,关键在于学生思想内部的矛盾斗争,况且学生又是正在成长和发展中的人,他们虽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但本身又不够成熟,故又具有获得教师教育与关怀的需要和要求。教师应相信学生自身会在教育过程中认识自我,会成为认识和道德活动的主体。内因是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真正动力,外部教育影响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但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实现转化。所以,学生在德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必须肯定。否则,就会出现“我讲你听,我说你做”、“教师唯我独尊”的局面。为了增强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意识,调动其积极参与德育过程的主动性,教育者应为实现转化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比如,大胆改革,认真上好思想政治课。只要内容新颖、讲授得法、切合实际、有理有据,对学生的转化定会取得成效。也可以班会、团队活动、文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吸引学生广泛参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就能得到发挥。教师应从前台走到后台,放手让学生在实践中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锻炼,真正成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只有经过实践的体验与塑造,才能促使学生由知到行的根本转化。
第三,教师要严于律己,充分利用人格效应让学生学会做人。教师如能在人格上赢得学生的尊重,学生便会产生仰慕之情并心悦诚服、心甘情愿地接受老师的教育,这就是教师的人格效应。人格效应来自于教师的人格,教师的人格是由其学识、能力、性情、品德修养等综合素质融铸而成的。教师的人格魅力是折服、吸引学生的主要源泉。夸美钮斯说,教师的职责是以自己为榜样教育学生。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教师的言论、行动、为人处世的态度,对学生具有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应该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用最新的科学理论充实自己,应勤于耕耘、严于律己、一身正气、为人师表,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学生发自内心的敬佩和爱戴。在教师高尚人格影响下,学生为其崇高的品德所折服,为其卓越的才能所倾倒,为其广博的知识所陶醉,怎能不“亲其师,信其道”?因此,教师应充分利用自身人格效应的优势,发挥在德育中的主导作用,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让学生懂得应当如何做人,做个什么样的人,并在实践中以教师为楷模,学会做人。

参考文献:
[1]刘楚明.教育辩证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2]孙逸之.教育学[M].北京:地质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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