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言
1.1写作背景
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争议较大的就是计算机中文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计算机字体产业在国际上有着广阔的市场,尤其是日本、欧美等国家。然而在我国却随着计算机近二三十年来的迅速普及,走过了从兴到衰的历程。这与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密不可分,以至于该产业在国内急剧萎缩。其实,早在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就曾指出,中文字库技术的攻克,决定了我国推进新媒体、互联网传播和数字化出版能否收到成效。作为汉字的发明者,我国却没有掌握汉字计算机字库的核心技术,每年仍需以高额成本从美国购买字库。⑴中国汉字字库有421款,而日本的字库则有2937款。[2]同属于表意文字字体的国家,可以看出,我们的字体创新还有很大的发展前景。然而,因为盗版的娼厥,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字体行业的生存空间,字体厂商数量直线下降,真正具有规模的只剩下方正和汉仪几家。而且,从2002至2010年,汉仪没有一款新字库上市。2010年,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侵权案败诉,更是给字体行业狠狠拨了一头冷水,不少设计师直叹:“字体设计已死”。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计算机字库进行保护,而且就立法保护中文字体库著作权的必要性仍未达成一致,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学术界、司法界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2010年12月,就宝洁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未经授权的“飘柔” 二字,北大方正电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胜诉,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飘柔” 二字属于单字,不能够同字体库一样享有著作权。然而,2011年8月,南京市中院在北京汉仪公司诉南京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字体侵权一案中认为:“字体字库中的单字,只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即具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多有不同,学术界对此也无定论。
1.2写作意义与目的
我国“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于2011年5月28日在北京召幵,国内多位知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出席会议,专家们一致认为,要推进我国中文体字体产业的健康发展,首要问题便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中文字体及字库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计算机中文字库、单字是否应受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中文字体给予全方位的著作权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法律理论,也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字体保护也不会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因为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明示许可制度”或者“默示许可制度”即可避免广大公众的侵权可能。(2)对于解决我国中文字体及相关知识产业中因立法保护缺失而产生的中文字体使用权纠纷问题,同时对字体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3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字库、单字、字体的属性问题上,学界对于计算机中文字库单字是否应当受著作权保护分为两派观点: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義良(2011)教授认为,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宇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他强调的是保护“具有独创性并且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单字”。其中,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是单字的字形,而不是单字的字义。也即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字体字库整体却并不是美术作品。[3]清华大学崔国斌(2011)教授赞成将个性化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来对待,法院无条件地、简单地否认或肯定单字的作品性都是不对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苘松艳(2011)将计算机中文字库中的单字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字库制作者以设计师书写的例字为参考,进而对例字按照书写风格、笔画、部首、位置关系等要素进行分析,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设计单字,力求字库整体风格统一,此类字库中的单字就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第二种是指字库中每个单字均是由设计师独立设计完成,且字库整体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此种类型的单字全部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深(2011)认为,计算机字库不存在独创性,单字也不具备独创性。他从技术角度分析字库、单字的具体形成过程,认为无论是设计师设计的字稿,还是字库制作者通过计算机手段对字稿的编程、修改、测试,都没有涉及到对单字本形的根本性设计,并没有独立于文字载体本形之外的创作。据此他认为,字库的设计成果正是传统书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汉字字体的本形。
第二章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属性
“单字”顾名思义:汉字中单个的字,这是《辞海》里的解释。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单字”是指存在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汉字。字库中单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有如下特点:(一)单字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具体产生方式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数字化拟合、修字等环节,整合成字库,再组织转换成不同编码,形成不同风格的机字库字库中的单字;(二)单字是指传统汉字字体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从计算机显示原理来看,单字是对汉字字体设计师的设计作品的直接使用。比如用户在电脑上显示某种字体的“真”字,该字的字形是从字库中直接调取的该单字的形象,对其进行加粗、斜体等简单处理。所以说,在我们看不见的计算机字库软件中,有着成千上万个数字编码并且一一对应着不同风格的单字。这些单字字形上至几千年前柳公权、王羲之等大家作品,下至现代设计师、街头艺人的设计作品,如青岛街头写粉笔字的崔显仁,这些字体字形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工作、生活。
2.1单字的设计
要弄清楚字库中单字的性质,我们必须对单字的创作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单字是如何被设计出来的。字体设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印刷字体设计和标志字体设计,分别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字库”和“品牌标准字”,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字数。标志字体设计一般只限于品牌名等少数字,艺术性要求较高,工作量较小;而字库一般收入的字比较全,风格统一,工作量大,一般应用在文字排版、印刷等对字数完整性要求比较高的领域。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并非我们想象的由计算机直接生成,而是需要设计师花费很长时间一笔一划来写。英文字母只有简单的26个,中国国家标准简体中文字符集收录的汉字有6763个,而出版行业使用的GBK标准字库更有21003个。[6]2011年方正字库职员找到在青岛街头写粉笔字的崔显仁,付给他5万,请他写出1000个汉字,方正员工再把这1000个汉字做成电脑字型,设计出其他57W个。汉字比英文要复杂的多,比如两个同为“木”字旁的汉字,因另一半的结构繁简,“木”的形状大小也会有所不同,这一般都要逐个绘制;“国字框”里边是玉、口还是木,外面框的大小也不全一样,这都给设计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将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就连在曰本享有盛名的字体设计师——铃木功和他的两名助手一起合作设计、开发的一套明朝字体“AXIS",也是耗时近十年。5
第三章单字著作权保护法律规范研究......... 12
3.1给予单字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12
3. 2单字著作权的“区别保护原则”......... 13
3. 2.1保护对象——具有独创性的单字......... 14
3. 2.2同一字库不同单字进行区分保护......... 14
3. 2. 3单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5
3. 3单字著作权法律规范初探......... 15
第四章单字著作权保护法理分析......... 18
4.1是否存在“默示许可” ......... 18
4.2是否存在“权利穷竭” ......... 18
4.3是否存在“二次收费” ......... 19
4.4构成合理使用无需付费......... 19
结论
笔者通过对国内字体行业调查研究,对理论界观点进行整合,以及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得出,我国应该尽快对单字、字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以促进字体行业发展。笔者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单字与书法作品一样,同属于美术作品,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因为我们日常使用的多是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字体,或者因为非商用而无需付费,所以,给予单字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笔者建议采用“区别保护原则”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即对绝大多数普通使用者免费,少部分商业用户收费的模式。
另外,目前理论界关于是否存在“权利用尽”、“默示许可”、“二次付费”等争议,笔者认为,字体公司的《用户许可协议》是有效的,字体不同与有形商品,一次售出权利穷竭,字体是无形的,可多次复制使用,未经许可用作商用构成侵权;因为有许可协议的明确禁止,“默示许可”也是说不过去的;此外,关于是否存在“二次收费”,笔者认为,无论设计公司还是商家,二者客观上都未经许可使用了字体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单字或字库作品,并获得商业利润,已经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存在“二次收费”问题。总而言之,每一款字库都是作者辛苦设计、创作的成果,法律理应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柳斌杰,《新媒体现状与趋势》,《青年记者》2007年4期,P35-37;
[2]李邑兰宣柯吟,《本来我们应该有更多种汉字一中国字体行业调查》,南方周末,2012年5月24日,第21版;
[3]陶鑫良潘娟娟《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2011;
[4]崔国斌,《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学,2011年,第7期,P46~54;
[5]李琛《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6]虞金星,《我们的字体还不够多》,人民日报,2012年06月04日,第12版;
[7]李明德,《著作权法概论》,辽海出版社,第48页,2005年9月,第1版;
[8]魏小毛,《中文字体字库受著作权保护吗?》,2011-12-09
[9]马东晓董秀生,《浅析字库字体单个文字字型的美术作品保护》,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 1 期,P67-69;
[10]马晓东,《计算机汉字作为书法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2009年,P32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