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13-07-27 10:15:03 论文编辑:ya6310

一、 绪论
 
 
由于我国目前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各界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看法也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其表现形式赋予文字性格,具有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作品中的美术作品加以保护,也有的学者认为计算机字体的载体是字库,而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当依照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而这些观点都是在计算机字体具有版权的基础上的认知。一部作品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两个要件,首先是形式要件:该作品具有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它保护的是人类的某些智力成果,而著作权所保护的就是作品,作品是对于不同或相同思想观念的不同的表述,即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的思想观念的载体,而不是人类的思想观念。因此可复制性是作为人类智力活动载体的重要特性。毫无疑问,计算机字体的载体——计算机字库就具有这个特性。第二是实质要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其真实含义是某作品表述的思想观念是原创的,或者其对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具有创作性的。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独立完成指的是创作者依靠自己完成其作品,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作品是由合作者共同完成,是合作者集体智慧创造的成果。学界认为独创性要求的独立完成针对的是抄袭、复制思想观念载体的行为。创造一种计算机字体首先确立这种计算机字体的风格,然后字体设计师根据确定的字体风格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笔将构建计算机字体库需要的基本单字描绘出来。一款计算机字体的字库形成至少需要创作6000多个单字,然后再将这些单字计算机化,再进一步对每个单字的结构、间架进行不断的修改,使这6000多个单字体现的字体风格更加统一和突出,最后将这些设计出来的字汇集到一起就形成一个可以复制、使用的字库。所以计算机字体具有可版权性。以方正开发的计算机字体“倩体”为例,因该计算机字体通过软件字库体现出来的柔和、秀美,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一样,故命名为倩体。倩体字库是对倩体字体这种计算机字体风格的演绎和传达,其传达出的字体创意具有独创性,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实质要件;方正的字体设计师共同独立创作幵发该字体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因此方正计算机字体——“倩体”具有可版权性。


对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计算机字体既不同于美术作品,也不同于计算机软件,其独特之处在于计算机字体不仅拥有了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可欣赏性,同时又具备了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性和工具性,所以在保护计算机字体库版权的时候能否既保护字体作品的版权,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因为笔者认为字体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权客体,任何一个都不能被另外一个吸收、包容,然如果只保护其中一个版权客体,那么对于计算机字体库的版权保护将是不完整的、缺失的。并且对于计算机字体的两个版权客体都加以保护也不会发生冲突,比如在计算机字体库版权受到侵害时,版权人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版权客体进行维权。而且在将计算机字体库作为作品保护其版权时,立法上可以将其艺术欣赏的特点更为突出,标准规定的更加严格,即放大其艺术性特点,弱化其实用功能特性。即计算机字体库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其字体库体现的字体风格、立意符合版权法作品实质要件——原创性的要求。有的学者认为因计算机字体库软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所以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计算机字体,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首先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指南》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可以看出计算机字体库甚至计算机软件都不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内;?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是指实用艺术品的工业实用性,其重点落在“工业”两个字上,其旨意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自动化使生产力大幅度提升,人们对工业品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在工业品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基础上,幵始追求工业品的外观的可欣赏性,使人们在使用该工业品的同时获得精神的偷悦。但是外观设计中的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更多的是“装饰性”的效果,其实用性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三、计算机字体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6
(一)我国对计算机字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6
(二)国际条约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8
(三)美国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9
(四)其他国家对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12
四、构建我国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4
(一)立法上赋予计算机字体库著作权…………………….14
(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17
(三)商标法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20
 
 
结 论
全文主要通过对比论证、举例论证、对比论证的方法论证将计算机字体纳入版权法的保护的可行性,并提出双重版权的建议及行业标准的设定,明确计算机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纵观国外发达国家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计算机字体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根据目前我国对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以保护和促进国内字体产业发展壮大的主旨,笔者提出以著作权立法为基石,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为保障,商标法辅助的我国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期望达到保护计算机字体厂商的合法版权并保障字库软件购买用户的合法权利的目的,同时社会公共资源也不会因为计算机字体版权的保护而受到损害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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