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策略探求

发布时间:2021-07-06 20:36:40 论文编辑:vicky
论文基于温州市法院的具体案例开展研究,探讨当前温州市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具体状况,得出虽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应对涉法舆情危机,但温州市法院仍存在制度缺失、人才缺失、联动机制缺失、公开力度缺失等方面存在不足,现有的效果未能达到理想状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2020 年 1 月 2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大向强发展的关键阶段,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类风险无处不在,社会危机潜在发生。把握好社会危机管理和社会风险化解,关乎到国计民生,更关乎到社会和谐稳定,这已经成为各领域各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针对于此,司法机关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居安思危,特别是在应对司法舆情危机中更是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职责使命。提高司法机关应对舆情危机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司法舆情危机事件及其造成的伤害,既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院已经处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最前沿,法院工作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公正审判方面,司法机关每年审理数万余起正确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不会引起特别关注,但如果每发生一起重大冤假错案,就会遭致公众的质疑乃至猛烈批评,引起巨大的舆情危机,严重危及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于英案,每一起重大冤假错案,都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轰动,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首当其冲成为面临被“指责”的对象,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在涉及法官职业形象方面,西方谚语说,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实中,部分法官的素质却不容乐观,如上海法官嫖娼门事件,是中国司法机构内的一宗巨大性丑闻,它让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再如最近发生的最高院卷宗丢失案,最高院先前发布声明称卷宗无丢失、后来又称确实丢失,如此反复的言论,让公众对最高司法权威失去了信任,质疑声不绝于耳。以上种种,都是法院在当前社会下面临的种种舆情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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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温州市在涉法舆情危机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温州民营企业众多,外来务工人口比例大,讨薪、工伤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和务工人员矛盾激增;各类制造业聚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冲突都是潜在的舆情危机爆发点。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环节,而判决结果必然无法做到满足每一方的利益。因此,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做好应对舆情危机的准备。
1.2.2 研究意义
研究温州市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策略,加强法院应对舆情危机能力,有利于疏导民众情绪,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舆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民众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倾向,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的会面对各种压力,在承受社会压力的过程中会对一些司法现象产生负面情绪。通过提升涉法舆情危机应对能力,加强民众和法院的沟通,能合理的疏导民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满情绪,为法院更好的开展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研究温州市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策略,及时化解矛盾危机,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司法公正形象。危机事件从根本上说是对法院公共管理能力的否定性事件,舆情危机发生是对法院应对能力的最真实考验。当舆情危机发生后,如果法院未能及时预见危机的到来,或者说对危机进行了错误的判断而采取了不当的处置措施,那随着矛盾的升级,民众和法院的冲突会进一步扩大,进而影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司法公信力。相反,如果法院在公共危机的应对过程中处置得当,有利于提升法院在民众心中的正义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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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舆情危机概述

2.1 舆情危机
2.1.1 舆情危机的概念
危机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自然危机和人为危机。舆情危机是人为危机的一种表现形式。舆情,即民意的集中表达,反映了公众对社会现象的某种态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和改革向纵深推进,各种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利益追求等在不断融合和碰撞中,一些隐藏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社会敏感度逐渐增加,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显得困难重重。而这也是舆情和热点问题频频出现的原因,也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频发的社会舆情问题,一次次将社会矛盾置于放大镜下,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所以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一直将新闻和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此外,学术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富有意义的研究,社会学、新闻学等方面的研究人员纷纷参与进来,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进入新时期后,伴随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以及大面积运用,网络以其高效性、便捷性以及互动性等优势,相比传统媒介更具鲜明的特点,逐渐在民众诉求、情感交流、舆情营造等方面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一些社会现象以及热点问题,在网络上经过激烈讨论和不断发酵,舆情逐渐扩大,社会影响力也逐渐提升。毫无疑问,舆情是社会中的“晴雨表”,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状态。但这是一种较低层次、较为混乱的社会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具备自发性、不稳定等特征。舆情常常是针对有政论性的现实、现象和社会问题而发,体现出明显的倾向性。和一些社会的正能量、正面事件相比,负面的或者突发性质的事件,往往更能够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并在短时间内形成风暴,成为矛民众讨论的漩涡,激发民众非理性情绪的滋生和非理性舆情的出现2。这种负面的、非理性的声音一旦占据舆情高地,慢慢地将会酝酿起一场舆情危机。
所以,这里先对舆情危机的概念进行初步定义。即为一些突发事件,尤其是负面的新闻,各种社会民众主体在对该事件或现象进行讨论、表达思想、观念以及情绪的过程中,这些思想、看法以及情绪不断碰撞、汇集以及发酵,从而形成一种覆盖更大范围、包含更多主体的舆情事件,同时对于参与主体带来一定危机感的现象,我们称之为“舆情危机”。
2015-2019年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数量
2015-2019年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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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涉法舆情危机
2.2.1 涉法舆情危机的内涵
涉法舆情,是指主流舆论对于法院形象和法院工作的看法,本质上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6。人民法院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其一言一行也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评论。健康的舆情运行方式无疑能对法官自律和审判公正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一旦舆情偏离其轨道,当叛逆性、不理性的言论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舆情即转化为舆情危机,对法院和相关当事人带来恶劣影响。这种影响经进一步传播,容易加快新一轮舆情危机的形成,从而不断制造新的热点、形成新的热潮。为此,我们需要合理区分涉法舆情危机的类型,把握其特点,确保舆情危机的管理效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损失。
2.2.2 涉法舆情危机的特点
舆情危机具有复杂性、闭环性、立体性、独特性等特征。涉法舆情危机作为舆情危机的分支,除了具备上述共性外,也有其特殊性。
首先,涉法舆情危机的当事人身份特殊。当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富二代”、“官二代”等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抗衡时,社会舆论便会快速聚焦。公众对弱者怀有天然的怜悯。这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也反映了公众内心普遍存在的焦虑感。舆论的制造者和参与者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对舆情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他们自己未来可能面对的命运7。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他们期待法院通过“锄强扶弱”、“劫贫济富”等方式来抚平心中的落差感,以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和满足。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稍有差错,经舆论发酵放大,容易引发舆论危机。
其次,涉法舆情危机的突发性不明显。法院面临的舆情危机,多数是由裁判导致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可控的。法官对敏感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甚至是有合理预估的。而公众对于裁判执法的尺度、公平性等也需要相应的准备,是一个逐渐理解和接受的过程。所以在司法部门和群众之间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更便于创建舆情危机的预警体系。但也正因为此类危机的酝酿时间长,所以在危机爆发时也可能更为激烈,后果也更为严重。
干警认为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存在的问题
干警认为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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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温州市涉法舆情危机产生的原因 ··························14
3.1 内因——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14
3.1.1 司法权运行不规范······················15
3.1.2 裁判文书质量不高························15
4 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19
4.1 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的成效 ·························19
4.1.1 成立舆情应对管理组························19
4.1.2 舆情动态监测常态化 ·················20
5 国内外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的经验与借鉴 ·························25
5.1 国内部分地区做法··································25
5.1.1 广东省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的做法···························25
5.1.2 浙江高院舆情危机应对舆情做法···························26

6 温州市法院涉法舆情危机应对的建议

6.1 树立理性应对涉法舆情危机的态度
虽然涉法舆情与司法审判具有互补性,且舆情作为公众呼声的表达方式是现代参与式民主的必然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舆情并不能代表真实完整的民意。且民主非实多多益善,司法是为了限制民主,并非是实现19。在涉法舆情面前需要保持充分的理性与克制,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6.1.1 认清涉法舆情与理性认知的区别
涉法舆情并非都是理性的,它可以体现部分民意,但无法体现完整的民意。这是个人人都能上网的时代,不同学历、年龄的社会群体都能在网络上自由发声,导致涉法舆情具有片面性而缺乏完整性。低龄化、低教育程度的网民群体的壮大,使涉法舆论多变且片面。
涉法舆情不能取代理性认知。司法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在法定的程序内通过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并依法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的行为,不偏不倚、客观理性是司法审判的特征20。而涉法舆情则以实现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为目标,以道德是非为评判标准,是公众朴素情感的集中外化,所以涉法舆情是主观的、感性的。司法承担着处理社会纠纷的角色,是人们在已有经验和模式的前提下,在不断消解、重构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是制度化发展的结果21。相关舆情的不确定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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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语


涉法舆情的复杂性,给法院的各项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果不能掌握舆情的主动权,法院的工作也会遭遇一定困境。难以掌控的舆情危机问题,会导致公众缺乏信赖。因此法院需要进行合理引导,以此来充当判断工作的核心内容,这也属于判断绩效的核心标准。论文基于温州市法院的具体案例开展研究,探讨当前温州市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具体状况,得出虽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应对涉法舆情危机,但温州市法院仍存在制度缺失、人才缺失、联动机制缺失、公开力度缺失等方面存在不足,现有的效果未能达到理想状态。
本文总结分析了温州市法院舆情危机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各司法系统处理舆情危机的工作经验,尝试设计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针对实际的涉法舆情,需要积极把握相关原则,以实现更好的引导效果,尽可能在审判的基础上采取公正独立、言论自由的处理方式。伴随法院体系的日趋完善、信息技术的持续更迭,舆情的科学应对有助于更好的发展司法公正,助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