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2019 年 2 月 1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加快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给予充分重视和强调。作为国家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平台,粤港澳大湾区逐渐成为创新要素集聚、技术创新密集涌现的区域创新生态系统。随着创新驱动发展进程的不断提速,粤港澳大湾区内日益增长的协同治理需求与当前创新资源跨境协调不足的现状之间存在亟待解决的系统性矛盾。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面临多重挑战与机遇。现有的协同治理研究大多是围绕某一公共管理领域或某一类公共管理事务开展的,区域性的协同治理研究近年来也逐渐兴起,但针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培育、建设的协同治理研究目前较为匮乏。因而,协同治理理论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出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协同治理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粤港澳大湾区现行的跨域治理模式主要是粤港澳三地政府在中央管控下各自对管辖的区域负责,在过去这种模式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因地制宜和方便管理。但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圈的发展,这种不利于统筹规划的区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创新要素自由流通组合的迫切需求。此外,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区域异质性来看,“一国两制三关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三种各不相同的法律体系,在如今大湾区的创新发展中碰撞出激烈的火花,形成了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独一无二”的区域特征,这一方面在日积月累的发展中造成各区域、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和不平衡问题,另一方面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驱动城市群发展提供更多的创新可能。近年来,广州、深圳的创新发展成效显著,也印证了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制度及创新主体共存对激发区域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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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1、研究目标
(1)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研究。通过挖掘抽象的创新生态系统与物质的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异同,深化区域协同治理研究的认知。
(2)从协同治理的视角去研究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问题。与以往创新生态系统对创新链尤为关注的研究不同,协同治理会将其他链路的发展也考虑进来,由此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也可转换为创新生态圈内各链条协同运作的研究。
(3)丰富自身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知识积累。作为大湾区公民之一,先前对其了解大多来自于政策宣传和网络消息,开展这一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理解,也能够更好地在日常生活中推广宣传大湾区的政策利好,并希望能够在精力有限的研究中得到一些有助于大湾区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2、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搜集、鉴别、整理国内外协同治理、创新生态系统相关文献,总结归纳出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要点,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的科学认识的方法,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框架增添理论支撑。
(2)定性研究方法: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构成及发展现状,对其具有的内质性属性和该属性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进行研究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现有材料进行思维加工,达到认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系统协同治理的本质并揭示其内在规律。
(3)比较研究法:根据一定的标准,从不同层面对世界典型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建设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进行研究与判断,探求湾区协同治理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并在分析过程中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得出现有协同治理的不足之处和亟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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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理论,以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协同论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治理理论为基础,该理论主要是利用协同学思想和方法对公共治理理论进行创新应用。因此协同治理理论关注的是开放性系统中有效治理结构的形成过程、路径和机制等,这一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对于达成善治治理目标、改进治理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1]。
“协同”有着“相互协调、共生作用”的概念内涵。协同学的创立人是联邦德国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他认为有序的系统运行状态由“序参数”决定,而序参数由系统内部的子系统协作产生,序参数反而过来也会对各子系统产生作用,因此系统的有序状态离不开子系统的相互协助以及序参量的控制[2]。“治理”概念最早在希腊语与拉丁语中体现控制、操纵或指导的意思,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新旧治理模式,旧治理指的是统治,即“政府及其行为”,新治理指的是正式及非正式的治理关系的总和,即“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治理”概念可以归纳为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的管理模式。
国内外研究关于“治理”模式大致有四种。第一种是善治治理模式,也就是“良好的治理”,进一步又可以分为政府机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服务型治理[3]。第二种是主体平等参与的治理,即治理主体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协作的模式参与治理活动,这种治理可以产生“政府中心”“市场中心”“社会中心”三种治理模式[4]。第三种是网络治理,将社会治理视为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根据行动者的网络去划分治理方式,更多采取的是自组织的形式,是基于信任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交换和共同目标达成的一种治理手段,有公共网络、私人网络和混合型网络治理三种形式,与之对应容易产生“多层治理”“企业治理”“混合型网络治理”三种治理模式[5]。第四种是市场及制度治理,市场需要制度来维持相应的秩序,即看不见和看的见的“手”要一起发挥作用,这种模式强调治理是依据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展开的过程,制度建设是服务于市场活动的,与之相应形成“市场中心”治理模式。由此可见,治理可以是一个包含政府而又不局限于政府的概念,甚至可以在没有政府主体出现的情况自组织发生[6]。
表 2-1 国内外协同治理相关文献梳理
(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
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同样也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理论,以自然科学领域的生态系统理论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演化经济学为基础,该理论主要利用自然生态的类比思想,对创新活动进行系统性、协同性、动态性、复杂性、区域性的研究[19]。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创新理论、创新模式、创新国家及区域建设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生态系统”是“生态系统”的衍生概念。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然界中的任何生物群落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它们的所在的生存环境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从而共同形成统一整体[20]。因此,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时空概念,即在某一个时间某一个区域范围内的生态发展过程。生态系统之所以能够处于动态平衡、协同多样的状态,是因为它与外界环境不断进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过程,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持续输入和输出进行系统的自我调节与反馈,进而维持系统的持续存在和不断演化。创新生态系统也是这样,有学者基于生态学理论提出创新商业化过程的理论框架,并引入了“创新群落”的概念[21]。依据生态系统中不同栖息者以及创新的不同阶段,系统内创新主体可分为研究、开发和应用三大群落,分别对应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商业化三大阶段[22]。
表2-2国内外创新生态系统相关文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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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框架.................................13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异质性对协同治理的影响 .........................13
(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的生态性和协同治理的系统性 ...........................15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构成.................................21
(一)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生态特征 ..........................21
1、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注重创新链上多元主体协作及创新生态位重置过程............. 22
2、创新生态圈发展模式成为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演进的新趋势.............. 22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困境及成因 ..........................33
(一)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困境................................33
1、 行政区划复杂,跨境协同治理难度大..................... 33
2、区域协调机构尚未实质性建立,三地创新主体治理参与受限............................. 34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对策建议
(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多层次协同治理机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是粤港澳大湾区独一无二的区域异质性,也是其协同治理所需要解决的最大现实问题。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共赢发展,可借鉴世界典型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合作经验和做法,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多层次协同治理机制。
第一,做好跨境治理顶层设计,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资本、人才、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大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关键,这需要国家层面的跨境治理顶层设计。建议组建由国家发改委、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共同组成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进而加强组织架构层面上中央政府对大湾区跨境治理的顶层设计。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对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进行修订,以年度为单位定期组织举办全体委员会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中的重大治理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对粤港及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的治理工作重点予以明确定责,在协同治理的专项领域,还可以就协同治理的需要完成大湾区治理专责小组组建,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全域旅游专责小组、粤港澳大湾区气候变化应对专责小组等;加快“一地、双层、三级”大湾区协调机构跨境协调治理方案建设,建议在广州南沙设粤港澳区域协调中心,形成中央到省区、省区到地方的两层协调机构,构建中央、省区、地市的三级管理组织。
第二,建立核心城市直接对话机制,提升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参与积极性并达成治理共识。广州、深圳、香港、澳门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四大核心城市,是区域内居于创新生态中心位的关键治理城市主体和协同治理的关键参与主体,建议在这四个核心城市建设直接对话机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治理任务的落实部门。以四核心城市协同治理为基础,最大限度发挥四市辐射带领作用,推动其他城市一同参与区域协同治理。同时,由于政府治理主体是创新生态系统的分解者,能够分解创新活动中的“疑难杂症”,在市场机制失衡的时候予以干预,辅助顺利开展创新活动,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将日常事务协作通过行政协议或者授权等方式下放至地市层面,给予地方政府参与协同治理更多的主动权,进而提升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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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关键是实现协同治理,要求立足于扬长补短、开放互动、共赢发展的协同治理理念,要求各城市、各区域从“小圈子”发展到协同共进,连通大湾区内各主体协同治理网络。
然而,受区域异质性特征影响,粤港澳大湾区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以及东京湾区有着显著不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特征。基于“一国两制三关税四核心城市”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湾区创新生态系统需要从诸多方面加强协同治理,才能进一步激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潜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竞争力并推进世界一流的湾区城市群建设。
本研究对协同治理理论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表明两种理论体系其实存在许多相似的观点:多元主体的参与、开放协同与创新以及自组织演化等。那么,基于这些共性,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去分解区域协同治理问题,就有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和研究意义。譬如,协同系统中涨落的存在,让系统不得不关注那些微小要素主体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创新生态系统要想实现协同治理,必须关注除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尤其是创新生态链条上的其他创新主体的治理行为。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物种、创新群落的存在,让系统更加重视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公众(用户)等推动系统向有序发展的序参数,以及在它们自组织演进下形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群落对创新生态圈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