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特点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作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摘要
关键词
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运而生,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类专业性服务,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以及对民办非企管理学论文代写业单位的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为了让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5日正式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各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据初步统计有70万个左右,其中我省就有两万个左右。因此,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力度的加大,将有越来越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切实建立和搞好围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而产生的登记档案也就成了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文件材料)。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特点
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产物,从一定角度记录和反映了改革开放时期党和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的制度,自然成为国家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具有区别于其它档案的特点。
1. 档案材料来自多种渠道:(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福利机构,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10)其他。
2. 档案材料的内容广泛。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它的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了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有关年检的情况。
3. 档案的保管期限全部为永久,这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不可替代性是由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 法律依据。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不是随意收集和主观臆造的材料,而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文件材料转化来的,保留着真切的历史标记,如有的是当事人的亲笔签署,有的是机关或个人的印信。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是确凿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证件,是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的真实记录,它对登记活动的记录是完整、准确、系统的,它可以成为查考、研究和处理问题等的法律依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是国家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登记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利,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服务,保护属于自身的各种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经依法登记就取得了所有法律保护的、不禁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可以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名称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减免税及诉讼请求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具有无可非议的法律效用,它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名称、名誉、知识产权等纠纷的依据,防止有的单位和个人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
2.规范作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严格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行为。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规范性的作用,防止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甚至擅自接受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民间组织形式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并且防范经济诈骗活动,从而增强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管的力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方式,多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批,除了收到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申请登记材料外,自己本身的绝大部份文件材料是审批文件。因此首先要求登记管理机关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材料形成的特点,做好登记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明确档案材料收集的归档范围,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一般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的登记文件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及核准表,印章及账户备案表,验资报告,注册登记审批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审批文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或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审批文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其注销登记的文件。
4.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年检报告及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材料。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整理问题,除按照一般档案的整理原则和方法进行整理外,还应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又要依照有关规定合理分类装盒,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而每个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自己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种材料。根据这一特点,采用年代—机构的方法分类较好,即先按年代分类,在每一年内按不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文化、体育等)分类,再在每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根据其材料的多少分别组成若干盒(卷、册),每盒(卷、册)应有统一的封面与归档文件目录,盒(卷、册)内材料都应按件编号。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工作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仅仅是笔者的一些肤浅看法,需要广大档案工作者共同探讨。
摘要:文章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特点入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特点、作用以及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文章认为,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建立和管理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