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管理论文代写|研究和完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公安交通管理

发布时间:2012-04-18 14:26:35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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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现状与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势不相适应
研究和完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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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中国与东盟国家2001年在文莱的“10+1”会议上达成协议,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对于加入WTO以后正加速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观念及方式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样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冲击和挑战,时代迫切要求我们要从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各项工作管理机制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对此,我们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实际情况作了一些思考。
公安交通管理现状与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势不相适应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虽然在我国加入WTO的前后进行过探讨和研究,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我国加入WTO一年后的今天和面对“10+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公安交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的问题。
(一)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公路治安管理等问题比较突出
1、执法主体混乱,交通标线缺乏科学的规范是困扰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建立有效机制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交通秩序管理执法主体比较混乱。由于我国目前涉及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尽一致,诸多部门都享有交通秩序管理执法权。
道路交通的标志、标线不够规范。
在道路通行权利主体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在道路通行权利主体的顺序上,我国交通管理法规确定的通行权利主体的顺序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而多数发达国家确定的通行权利主体的顺序是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体现的是保护弱者的原则。这种情况的存在,表明我国交通管理、法律、政策、行为的出发点与一些国家不同,由此将带来交通行为及权益上的诸多分歧。此外,目前我国特权车较多,悬挂各种样式的牌照和标志,显示特权的存在或行业优势。这对国民待遇的平等有较大的影响。
2、交通事故处理法制依据滞后和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表现为: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滞后,不完善。目前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主要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世界通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和民事损害赔偿法明显不同,两者在责任性质、责任体系、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纠纷解决和制止的规定差异较大。
公安交警部门独立办案失去有效的社会监督制约。目前我国处理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既负责调查取证,又负责裁决和事故调解赔偿,缺乏法制意义上的监督制约机制,既不利于公安部门公正执法,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些做法显失公平。
3、公路治安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主要表现为:交巡警合一、综合执法的职能落实不到位。公路治安防控网络不健全。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缺乏科学的、长效的工作机制。
1、进口机动车登记落户手续繁琐,限制较多。  
2、机动车检验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
3、驾驶员管理缺乏科学性。在驾驶证的有效期上,我国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差别。驾驶员考试工作不够严格规范。对驾驶员没有实行科学分类管理。
(三)交通管理法制建设及交通管理社会化工作亟待加强
1、社会形势发展与交通法制建设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
交通管理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干预、权力垄断已经成了公安交通管理习惯。原有的交通管理法规内容过多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利益,对被管理者限制较多、较死,法规的出台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目前研究制定的《道路交通法》也是千呼万唤不出来。随着“10+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形势变化,迫切需要有一部《道路交通法》出台,并根据发展的需要及时作出新的补充和调整。从中央到地方,现实工作状态和形势发展都迫切需要有一套科学、完整、统一的,适应时代发展的交通管理法规。
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从目前交警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一方面对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问题虽然抓了一些典型,并诉诸法律进行了刑事判决,但还存在着执法不够严格,随意性较大状况。另一方面是对交通违章行为处罚种类过多,管理混乱,手续繁杂,与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要求的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弱化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相背离,不利于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交通管理执法监督不够。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和社会化的监督机制,否则交警执法得不到规范制约,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侵害民众的合法利益。从目前工作情况看,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监督不到位,有令不从、有禁不止现象随处可见,错案追究不及时、力度不够,很难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国际执法需求。
2、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费不落实。
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落实。云南从1992年起,从省政府到地州和县(市),以及乡(镇)都成立了交通安全委员会,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任主任,机关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综合治理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上来看声势浩大,而实际上该组织是非政府常设机构,属于松散的联合组织形式,有些工作难以坚持经常和持久,大事问不了,小事没人问,职责不明确,工作无人干。这种组织形式与国际先进国家差别很大。
工作没有经费,无法组织开展实质性的业务活动。省、地市(州)、县三级交通安全委员在同级交警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但是有其名无其实、政府没有编制,业务工作没有经费保障,无法有效地组织开展各种有关业务活动。
3、交通宣传教育缺乏普及性与针对性。
以往我国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往往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每年除了交通安全宣传周和各种统一进行的宣传活动之外,平时的宣传活动显得薄弱、单调。在宣传形式上,也只是限于新闻媒体播发稿件、散发宣传品和图片展览。真正体现群众性和娱乐性,触及人们灵魂深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多,致使全民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也缺少针对性、奖惩性和科学性。
(四)交警队伍建设存在一定差距
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由于受传统的国民教育的限制和国家发展的影响,广大交通民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的深刻烙印,知识储备有限,外语能力低,看问题限于眼前的近期形势。民警整体素质的欠缺,使他们的执法水平低,对国际交通管理方式了解得少,难以适应现实工作和时代发展的需求。
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与世界各国不同,既要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有时候一些工作难以协调统一。在人事制度和奖惩、竞争、激励管理机制上比国际先进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对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较大影响。
队伍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公安干警劳动保险制度、伤残抚恤制度、装备保障制度和经费供给渠道等,有的机制尚未建立,有的虽有雏型但不成熟,有的难以落实,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所有这些问题,都亟待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五)对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缺乏必要的重视和应用
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上存在误区。一些交警部门的领导同志重硬件、轻软件,不讲客观条件,脱离客观实际,不注重实效,贪大求洋,不惜耗巨资建立交通指挥大楼,而真正管用的设备却不舍得投资。缺乏先进手段以确保交通管理决策科学化。
研究和完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公安交通管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近期的,也有长远的。
(一)搞好法制建设。面对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带来的全新课题,必须加强学习,拓宽视野,转变观念,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加强研究,大胆探索,尽快适应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要求。在全国的公安系统中,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搞好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非歧视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对现行的公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别是以地方或内部文件出台的有关法规解释及执法规定等等要彻底进行清理,该立法的抓紧立法,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使公安交通法律体系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制要求和国际惯例相一致,减少或避免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和简化行政审批,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道路交通行政审批和管理项目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必须改革和调整。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依据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应该运用市场运作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项目,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和处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行政裁量权和审批的随意性,并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交通供需矛盾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十分突出。公安交警部门不宜单纯采用行政审批手段来限制、分配交通出行权,而应综合使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和科技的手段来缓解和调整交通供需矛盾。
(三)改进交通管理方法。应该早日改革驾驶证管理制度,对持有国际驾照的外国公民应允许在我国的道路上驾车行驶,无需重新考证;对无国际驾驶执照或非“国际驾驶条约组织”缔约的外国公民在我国道路上驾车,可要求其申领中国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但应实行更宽松的驾驶准入制度;对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申领中国驾驶证应逐步取消限制条件,同时简化换证手续和程序。对自备车、小型车、非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准驾条件和审验管理等要求可适当放宽;对公用车、大型车、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可以从严,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改善和完善车辆检验制度和标准,在对国产新车入户免检的同时,对具备安全技术性能保障条件的进口机动车车型,也应实行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检测制度。在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方面,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从立法和执行上慎用吊扣驾驶证处罚措施,而要提高罚款处罚的力度。除对严重交通违章和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予以扣证处罚外,对其他违章和事故责任者则予以罚款和警告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裁决、事故赔偿调解应逐步过渡到由人民法院负责,将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纳入司法程序,以减少行政过错、避免出现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要大力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事故鉴定、物损评估、伤残评定等逐步交由社会专业部门承担;将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逐渐转移到由社会团体或保险公司承担。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应与国际接轨,增加英文标识,并尽快制定设置标准。
(四)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从建设有序、高效的城市交通模式入手,研究制定符合我国交通特点的城市交通政策。逐步完善公交优先通行网络,显著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非机动车的出行;逐步解决高等级道路与低层次机动车之间的矛盾,增大机动车道路通行能力,淘汰污染环境严重的车辆,提高路网交通效率和出行质量。通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改善交通设施和装备,增加交通管理科技含量,特别是要加强高科技、智能化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大城市要抓紧建设集高新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指挥中心和智能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道路交通的指挥控制,完善“122”交通事故接处警系统,改进警务区执勤方式,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交警队伍的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广大民警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管理方式、执法水平、队伍形象等方面都亟待更新和加强,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要深化交通民警岗位教育培训体系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培养民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掌握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技能,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全面了解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适应入世后交通管理形势的需要。同时,加大依法治警力度。以开展“民心工程”为载体,以警务公开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交通违章“罚缴分离”,实现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民警的服务意识,建立和拓展新型的警民关系,树立交通民警的良好形象,抓好交警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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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仕全•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问题及改革措施[J]•车与人, 2002, 2•

摘 要:本文针对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适应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交通管理;公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