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意义、新《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以及实施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14 14:33:05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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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二、 新《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三、 新《办法》实施后的相关问题
四、 认真学习贯彻《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障金融许可证的正确、合规使用

2003年6月2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主席令正式发布,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银行管理学论文代写监管制度的创新变革。《办法》对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它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体现了新的监管和服务理念,对于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修订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银监会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其意义在于:
(一) 体现了有效监管的精神。有效监管就是要正确处理监管理念、目标、手段、成本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监管,是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实现监管目标。对金融许可证规范和简化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体现,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监管当局可以从繁琐的许可证打印、换证等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行政审批与管理,集中人才及物力资源进行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可以起到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多重效果。
(二) 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金融许可证管理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监管制度和手段,我国自1994年实施这一制度以来,在一定时间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督促金融机构完善经营管理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监管领域的普遍应用,我国已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动态、持续的监管,原有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办法》充分考虑了管理手段的新变化,坚持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有利于解决重复监管和过度监管的问题。
(三) 体现了新的服务理念。监管既是一种行政职权,更是一种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既是监管对象,也是服务对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有序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改进,不仅减轻了金融机构财务负担,而且为银行业创造了有序和宽松的改革发展环境。《办法》的改进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的通常做法,有利于银行加强市场约束和自我管理。
(四) 体现了明确的监管责任。对金融机构进行多层次、重复的检查、年检,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既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容易导致监管责任模糊和缺位。《办法》明确了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在许可证管理不同层面上的监管责任,体现了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有利于建立更加明确的问责制,有利于减少监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五) 体现了公众监督的理念。银行业与各行各业、社会大众紧密联系,与普通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所以银行监管不是封闭的监管,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成为监管者。《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对其经批准的业务进行公示,有利于公众更为快捷及时地获得完整可靠的金融信息,了解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和犯罪。
二、 新《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此次起草和发布的《办法》共分20条和1个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与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相比,《方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调整或修订:
(一) 简化了金融许可证承载的内容。《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中英文)、依据的法律法规、营业地址、机构批准成立日期、颁发日期、发证机关及公章。与原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相比,不再加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年检登记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 统一了金融许可证的格式。银监会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的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不再区分正、副本。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分支机构的区分,《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上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二位“1”代表法人金融机构,“2”代表非法人金融分支机构。
(三) 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年检制度和金融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金融许可证在机构准入或业务准入时,一次颁发,长期有效。除营业地址变更、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外,不需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可在公告后,交纳一定费用申请领取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上金融机构的编码不变。
(四) 明确了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对金融许可证的领发与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适当授权相结合、审批权与发证权适当分离的原则。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授权其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及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地区、市、州银监分局经授权负责其他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五) 规定了为公众服务与监督的内容。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经银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负责定期公告。金融许可证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公示,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也应以适当方式在营业场所公示,从而便于公众的了解和监督。此外,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底前,对外资金融机构按本币、客户类别、地域范围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对象、注册资本两项内容变更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六) 提供网上公开查询。银监会将对金融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等金融信息进行集中与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争取在2003年底前建立起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各类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在2004年内做到信息公开,方便公众上网查询。
三、 新《办法》实施后的相关问题
(一) 社会公众如何了解金融机构的相关内容
金融许可证可以通俗地称之为“金融机构的身份证”,表明该金融机构是经监管当局依法审批、可以经办金融业务的机构。原金融许可证上承载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内容,均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金融许可证上已没有体现的意义。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由银监会对其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银监会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审批方式也使得该项变化不必体现在许可证上。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后,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法人内部授权,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于自身能够经办什么业务、拥有多大的权限是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应当由金融机构按银监会要求进行披露。
(二) 金融机构如何申请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办法》调整了银监会内部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权限,因此,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或换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到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持原许可证及规定的证件,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新的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集中领用。《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制定具体方案,分期、分批对金融机构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在未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前,原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继续有效。换发新许可证时,银监会将收缴原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三)与其他法规及工商部门的衔接问题
《办法》正式生效后,其他规定与《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银监会负责对《办法》进行解释。在《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设立、登记时,凭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有关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变更时,应持正式批准文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
四、 认真学习贯彻《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障金融许可证的正确、合规使用
《办法》涉及面广,变化大,政策性和操作性强,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即对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规范和简化,决不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削弱,相反,它将使银行监管更加科学有效。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金融正逐步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金融监管制度,是促进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和合作的需要。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仅仅是加强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一个具体措施,随着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逐步展开,还会出台更多新的措施,银行监管一定会朝着专业化、科学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