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论文案例代写: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及策略探讨

发布时间:2023-09-15 13:08:0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管理学论文,本文通过对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开展问卷调查,深入挖掘菏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形成的原因,指出优化菏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应当理顺体制、做好经费保障,深化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渠道。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渐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法治氛围逐渐形成。人民群众更加倾向于使用合法、合规、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自身诉求。因此能够随时随地随身的享受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但是,由于区域内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律人才分布的不均导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一现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矛盾。

为解决这一现实矛盾,2014年1月,司法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做出专门部署,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9月,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优化政府法律服务职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等决策部署。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基于以上出台的政策和文件,各地也纷纷结合当地发展,展开部署,推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西方普世价值观的核心,最早开始研究公共法律服务,至今已有几十年。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日臻完善和成熟,为公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公民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已成为常态。在西方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期间,许多学者对如何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其观点和理论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学者罗尔斯(1988)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保障要素都必须被公平合理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力者。”①他主张由政府主导,实施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同时通过制度设计,缓解法律资源缺失的问题,使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基本的资源供给,缩小彼此间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英国学者马歇尔(2008)在研究中指出,社会权益应当如同民法权、政治权一样,包含在公共服务中,“这一社会权利是人民都有权共同享有的”。②这一思想使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由政府负责,公民能够平等享受的权利。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社会也越来越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如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模式的公共法律服务。

美国学者登哈特(2002)在研究中指出政府与公民应共同关注公共利益,政府提供服务的核心是保障,政府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公民也应该把眼光放远,关注超出短期利益之外的问题,并对其所在的邻里和社区中发生的事情,承担起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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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信奉“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政府主要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持机构运转为主,对经济活动干预很少,由市场自由调节社会经济,但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多,一些学者发现市场存在缺陷,许多公共风险不能解决,因此,“公共服务”这一概念被提出。19世纪末后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瓦格纳认为政府不仅可以调整经济运行,还具有增强社会福利和文化的作用,初步提出公共服务的概念。1912年,法国公法学者莱昂·狄冀明确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他认为任何必须需要政府进行规范和控制,能够促进和实现社会团结的互动就是公共服务。在我国,党中央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16年《推行公共服务便捷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中将公共服务定义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因此,公共服务被人们认为是由政府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部分学者在研究中论述公共服务是政府发挥职能运用公权力,对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向公民提供有形或无形的公共物品,回应公民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还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发挥政府的基本职能中,实现社会服务均等化的行政行为。

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共服务是政府主导,运用职能部门的公权力,以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为出发点,向公民提供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公共产品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节相关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私人产品是满足个人需要的产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通俗来讲,私人产品是我的就不能是你的,我使用了别人就不能使用,而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可以由任何人使用,也不会排除任何消费者,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又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多是投入成本较高,私人难以承担,必须由国家供给,比如说国防、外交、立法、司法等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有限的,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比如教育、修建的公园等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每个人无论是否付出代价都可以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利益,由此会出现“搭便车”问题,这使得私人不愿意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因而出现供给短缺,导致“市场失灵”,这时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弥补这种市场缺陷,但是政府可能会因为官僚主义、寻租活动等,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且政府的公共政策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未必会提升公众的福利,满足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中,需要进一步探索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的合作方式。

笔者认为,公共法律服务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在消费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提供,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存在法律资源不足、供需不匹配等问题,需要探索创新供给方式,促进供给主体多元化,这就是本文最后探索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措施之一。

第三章 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 10

第一节 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 ...................... 10

一、政策引领 ................................... 11

二、经费保障 ............................................. 11

第四章 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26

第一节 公共法律服务配套制度不健全 .......................... 26

第二节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 27

第五章 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9

第一节 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29

第二节 缺乏科学的考评机制 ................................ 30

章菏泽市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健全保障机制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保障

管理学论文参考

公共法律服务本质上是由政府即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对法律资源重新优化分配的公益类服务,目前,我们国家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类别主要有:普法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看似简单的工作内容,涉及到众多职能单位的业务内容,比如人大立法、宣传教育、司法等等。为了高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首先,政府政策决策者应不断提高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强化政策建设与支持,在拟定年度社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法治建设及公共法律服务其次,对内要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牵头处室,对外要建立由司法行政职能部门牵头,多部门多主体联合推动的体制机制,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方式,如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以期从体制机制上形成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合力。最后,要科学搭建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政策体系,深入基层,充分了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熟悉地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体情况,广泛开展事前调研,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在体系建设时,能够贴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形势,聚焦焦点问题,明确工作方向、完善政策并解决痛点难点问题,给予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资金供给,保障经费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对于基本公共服务而言至关重要,充足的资金和费用供给必不可少。很大程度上,经费多寡会直接影响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需要完善的经费保障制度为支撑,除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支持,还要创新工作思路,有效吸引社会资本,从而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多渠道多源头的资金保障。此外,为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引入第三方监督,建立严格高效的经费管理制度并强化审计。首先,稳步提升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在拟定地方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公共法律服务费用支出,并设置专项经费。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须的信息化及相关基础设置建设,提供专项拨付资金,以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基础。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此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升的需求,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未来的增长留出充分余量。

第七章结语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顺民意、惠民生、得民心的事业,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之一,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保权益、促和谐、稳民生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更加坚定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菏泽。虽然菏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其他地区相比差距,实践中存在公共法律服务体制不理顺、经费保障不完善、平台建设不完备、法律产品缺乏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单一、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因此菏泽市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公共产品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重新定义了公共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等基本概念,通过对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开展问卷调查,深入挖掘菏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形成的原因,指出优化菏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应当理顺体制、做好经费保障,深化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渠道,针对群众需求,丰富服务产品,建立工督导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等。通过理论研究,推进菏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满足群众需求多元化,为促进菏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的法治新动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