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的亮点有: 一是在分析我省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法律地位时,笔者指出了个体农户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外,建议明确农村电商个体农户为一类特殊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其电商经营活动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二是要结合农村电商的具体特点,在实践中摸索出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管办法,努力提高对农村电商的监管水平;三是在完善农村电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提出了要健全农村电商纠纷在线调解机制和在线仲裁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 辽宁省农村电商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辽宁省农村电商发展现状
在新时代大数据背景下,农村电商成为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一种有效途径,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我省农村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在农村电商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形成了一些主要发展模式。
(一)政府机构主导模式
政府为主要动力,在农村全面推广应用电商,解决农村电商短缺的相关问题。这种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通过借助财政资金来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凭借政府机构行政效能,能够较快地推进农村农产品品牌建设,尽快解决农村电商存在的各种问题。
这种农村电商方式,将个体农民作为主要对象,全面直接对接农村,具有普惠性,弥补了电商资金短缺,培养了一批农村电商契合的人才。但这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单纯依靠政府机构来推动,模式过于僵化,缺乏经营自主灵活性和创新力,且该模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人力资源所需较大,内部经营激励机制也不够完善,缺乏适应市场发展的独立性。
(二)领军农业企业主导模式
这种电商模式,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领军农业企业为主导,互通各个农村农业企业,对农村电商平台实现共同管理。
该模式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化为导向,形成了自负盈亏的独特经营机制,具备了较强市场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有效兼顾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身的各方利益。龙头农业企业,凭借其自身较为独立的法人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控,较为完备的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电商的整体活力。但是,因为各地领军企业分配不均,该模式容易受到地域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在不同地区实施存在较大差异。
二、辽宁建昌县 L 村电商实践案例
(一)建昌县 L 村发展电商的背景
1.L 村基本情况
L 村位于朝青公路和兴玲公路交汇处,距离建昌县城 23 公里,全村有 5 个自然屯,13 个村民组,695 户,户籍人口 2888 人,常住人口近 3000 人。大约有 1600 多人出外工作,超过 57%,在北京、沈阳、大连、葫芦岛等城市工作比较多。村可耕地 2678 亩,林地 9000 亩,处于白狼山风景区边缘。村里很多地都被国家划进保护区范围内,能种植的地较少,村里有商业、交通、手工加工业等业态。村特色农产品有天然纯荆条蜂蜜、蘑菇等。
2.L 村党建工作
L 村党员 52 人,其中 60 岁以上中老年党员比重高达 63%,最大的已经 88岁。党员中,初中以下学历占 76%。在年景好的时候,苞米地的亩产 800-1000斤左右,但因为近几年天气干旱,种地成本增加,亩产收入仅有 300-400 元,光靠这点种地收入,不能维持一家生计,很多党员群众不得以外出务工。据统计,L 村党员中在外地工作的有 21 名,在村的有 31 名,在这 31 名中,绝大部分是老党员,有的患老年痴呆,有的长年卧床,在省委派驻村干部,强化村党建之前,很难把村里人员聚全。
L 村建档立卡户 89 户, 257 人, 2018 年底,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通过自己摸底排查,已经有 84 户达到国家脱贫标准,有部分群众还没有达到国家脱贫标准,主要原因是生大病、未成年人上学和年纪比较大,有的已经有了 80 多岁。近 3 年来,L 村通过发放扶贫羊,扶贫猪和设立光伏发电项目带动脱贫。每年年初时,还发放大米、300-400 元临时性救助款帮助其他没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户脱贫。经过艰辛努力,2020 年 9 月,经国家和辽宁省第三方检测,全村 89户贫困户已经实现全部脱贫。
第二章 完善我省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法律地位
一、完善农村电商主体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商经营法律主体的内涵
法律主体有特定的法律内函,他们活跃在农村电商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同时也需要受到包括电商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制约,需要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研究农村电商经营法律主体,理清他们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推动我省农村电商的发展十分有益。
(二)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探析
按照我国《电商法》的规定,有三类主体是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农村企业。需要受到国家有关企业成立的法律法规程序要求规制,有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农村企业在农村电商经营活动中,是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对电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农民合作社。按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立法上赋予其法人资格,并且在法律上承认了其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同的资格,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组织形式的特殊爱护,需要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个体农户。农户这一概念不同意农民,它可以是个人或一个家庭的集合体,在我国《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文出现了“农户”这一表述,我国《电商法》相关法律条文虽然明确了个体农户作为参与电商的经营者资格,但又给其特殊规定。个体农户电商经营者数量大,正因为法律没有给其严格的法律监管地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最多的。
二、我省农村电商法律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电商各类主体登记不统一
我国《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是确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也是电商主体从事电商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电商主体中,农村企业等都需要依法登记,但对我省农村电商主体中占据绝大部分从业者的个体农户,我国《电商法》却给予了特定条件下免予登记的宽松待遇。从立法宗旨来看,这是为了在农村电商起步初期,鼓励广大农户参与到电商来,加快电商发展,但随着农村电商逐步壮大,这做法的弊端也逐步呈现了出来。因为对个体农户不纳入法律强制登记,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农户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关部门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绝大部分农村电商个体农户从业者长期游离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范围之外,肯定会不利于今后我省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违背了电商法最初的立法宗旨。
(二)农村电商个体农户规制较为宽松
因为国家法律对个体农户从事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不需要进行法律强制登记的宽松环境,个体农户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商店,就可以从事电商经营。实践中,众多的电商平台对个体农户进行电商交易的准入门槛很低,个体农户只要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简单注册就可以在线交易,再加上很多电商平台为了吸引个体农户,放松了对个体农户的注册程序,注册信息审核要求不严格,不少电商平台对个体农户提交的资料很少会去验证真实性。正是对农村电商主体相关规制要求较为宽松,农村电商交易必然会良莠不齐,存在不少信用不良的个体农户滥竽充数。
第三章 加强我省农村电商的监管体系建设....................................13
一、强化我省农村电商监管的必要性.......................................... 13
(一)我国《电商法》出台对我省农村电商行业的影响..........................................13
(二)农村电商加强监管与加快发展的关系............................... 13
第四章 健全我省农村电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19
一、健全新型农村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19
(一)农村电商行业纠纷的特点......................................... 19
(二)健全农村电商纠纷新模式的重要性................................. 20
结语..................................... 25
第四章 健全我省农村电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一、健全新型农村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商行业纠纷的特点
农村电商是目前我省正处于发展中的新兴产业,发展比较快。据我省相关部门统计,仅 2018 年辽宁省农村电商销售额和农产品交易额分别同比增长超过35%和 23%,可以看出,辽宁省农村电商经济总量不断增多,年均增速较快,特别是农产品电商交易的比重较大。但实践中出现了农村电商纠纷现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数量逐年增多。根据 2020 年 6 月有关部门发布报告指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新收电商纠纷案件共计 4.9 万件,仅食品类纠纷案件就超过 45%;今年上半年电商投诉同比超过 66%,其中,农村电商作为电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合同纠纷也表现出递增特点。据笔者统计建昌县“L”村从事电商的28 家经营者,近 3 年来农村电商纠纷数量分别为,2017 年 17 件、2018 年 24件和 2019 年 45 件,无论是从纠纷数量还是年均增速来看,都体现出逐年递增趋势。这一方面表现了辽宁电商规模逐年递增,同时也体现出农村电商纠纷争端问题日益凸显,不容轻视。
2.纠纷资金数额不大。笔者统计建昌县“L”村 2019 年 45 件农村电商纠纷案例,纠纷金额 100 元及以下的为 7 件,占全年纠纷比例为 15.5%,纠纷金额100-500 元的为 19 件,占全年纠纷比例为 42.2%,500 元-1000 元的 11 件,占全年纠纷比例为 24.4%,1000 元以上的为 8 件,占全年纠纷比例为 17.7%,可以看出,“L”村电商纠纷中 500 元以下纠纷案件高达 26 件,占比为 57.7%。从侧面反映出我省农村电商纠纷单个案例涉案金额不大。
结语
目前我省农村电商是一种正在孕育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国内对农村电商深入研究不多,农村电商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迫切需要从法律理论制度上予以厘清,从某种角度来讲,研究农村电商法律风险制度对于当前我省深度贫困地区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本文的亮点有: 一是在分析我省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法律地位时,笔者指出了个体农户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外,建议明确农村电商个体农户为一类特殊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其电商经营活动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二是要结合农村电商的具体特点,在实践中摸索出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管办法,努力提高对农村电商的监管水平;三是在完善农村电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提出了要健全农村电商纠纷在线调解机制和在线仲裁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