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中心未检测出HIV感染的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1-12-09 19:16:5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艾滋病群体基数庞大,拥有广泛基数的涉艾家庭,对于如何对这一群体进行婚检,分析婚检结果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等婚检问题的明确规定,既是对艾滋病群体的保护,更是对其配偶的保护。对于未来规范婚检流程、提高婚检结果准确率、明确婚检中心告知义务范围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第一章 案情简述与争议焦点


一、案例简述

张维与如皋市妇幼保健中心侵权纠纷一案经历了民事一审、二审,直至 2018年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案情根据时间顺序介绍如下:2014 年 5 月、2014 年 7 月王某分别在疾控中心检测出 HIV 阳性及引产术后记载为 HIV 感染。张维与案外人妻子王某于 2015 年 7 月到服务中心进行婚检,当天婚检中心给出的检测证明为HIV 抗体非阳性,张维与王某遂在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月张维因心生怀疑独自到疾控中心检查,结果为阴性。2016 年 1 月张维与王某举办婚礼,2016年 3 月案外人王某生产,医院检测出的结果为 HIV 阳性,生产时孕期为 38 周。2016 年 8 月,如东县法院对张维及王某进行了调解,同年 12 月,张维起诉,次年 12 月二审立案。

一审原告张维诉一审被告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案,由如皋市法院受理。原告起诉要求如皋市妇幼保健中心赔偿其彩礼损失十一万、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并由保健中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如皋市法院查询到的案件情况为,如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与如皋市妇幼保健所合并成立了该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该中心依法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原被告双方对案外人王某感染但服务中心未检测出来的事实没有不同意见,但存在以下矛盾点。

一审中对下列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列举并解答:第一,王某的错误检测婚检中心是否承担过错;第二,艾滋病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一种;第三,婚检未检测出王某系 HIV 感染者与张维主张的损失赔偿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皋市法院针对以上矛盾问题认为:第一,该保健所为是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婚前体检定点组织,并且对艾滋病检查使用快速筛选法,根据现有检测技术水平,正常情况下的确无法达到百分百的准确度。又因为王某故意不告知其感染事实,故意在婚检时间段前服用抑制艾滋病的药物进行治疗,存在可能致使不能成功检测到 HIV 感染。因此张维主张的婚检中心存在明显的过失或主观故意的过错证据不足。第二,艾滋病不属于禁止结婚疾病,对待患有传染期间内的艾滋病患者应当暂缓结婚。


二、争议焦点

(一)婚检中心不应承担错误检测责任及未告知原告责任

二审中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比一审增加了“并且未告知张维是否有过错”这一争议点。法院认为婚检中心未检测出结果并告知原告不具有过错。首先,就保健中心未检测出王某系 HIV 感染者来讲,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该婚检中心具有婚检执业资格,本次婚检只是此次婚检采用的为快速筛选法,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进行初步筛查,经了解快速筛选法的准确率的确无法达到完全正确的准确率。而且王某私下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会影响病毒的检测结果。其次,即使保健中心检测出了 HIV,也无权将结果直接告知原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健中心只能将检测结果告知王某本人。[1]王某同时违反了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2]保健中心未及时进一步复检是因王某的故意不告知导致的,因此未检测出结果的原因是王某导致,并非中心过错。

(二)HIV 感染者应当享有结婚权利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 HIV 感染是否包含于禁止结婚疾病中,即能否享有正当的结婚权利。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应禁止结婚,但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未进行明确的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指定传染病属于婚检范围。患有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按照疾病特质提出针对性的医学意见。受检双方经过商议,决定不生育的可以自愿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为 HIV 感染者不宜结婚。根据国家统计得知,HIV 感染者的遗传概率为二至三成,经过药物控制,这一比例可降低至百分之四左右。并且我国明确保护 HIV 感染者的婚姻权益。[3]现阶段我国实行自愿婚检,缔结结婚的前提不再要求强制婚检,结婚与否的选择由男女双方自主协商达成合意。婚检中心即使检测出了 HIV 感染也只能做出适当提示,给出暂缓结婚的建议,最后的选择权依然归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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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检中心不应承担错误检测及未告知原告责任


一、错误检测责任

(一)举证责任适用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除了此一般情况,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适用于特殊情形。在发生倒置情形下,需要将本案的侵权类型与医疗侵权类案件进行区分,即本案需要明确举证责任是由张维还是婚检中心承担。

医疗侵权案件是指由于医疗行为不当引发的侵权,即在就医过程中身体遭受到损害,此时原告能力有限,可能出现医学证据举证困难,因此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中,张维的身体没有因为保健中心的错误检测结果而遭受到诸如被感染的损害。2016 年 8 月 7 日张维在南京市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因此并没有侵害其身体健康。故本案实行普通情况下的一般举证责任即可。张维仅提出快速检测法具有错检漏检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如皋市妇幼保健所存在检测过失,未对自己的主张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因此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医方提出的《2017 年全国艾滋病毒抗体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针对原告要求其承担未检测出感染责任的抗辩性事实主张,属于免责的事由。因此仍属于谁主张谁举证范畴,医院的反驳仅作为庭审对抗性的体现,医方并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未告知原告过错

(一)婚检结果单方告知相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指定传染病中正处在传染期间内的传染病患者,医院应当明确告知受检者个人检查情况并同时给予婚前检查意见,提出合理的治疗建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HIV 感染者结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2]第三十九条认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公开艾滋病人的个人信息。[13]第四十二条也说明了医方应将感染事实告知本人。条例为规范性文件,该条例认为婚检机构只能将婚检结果告知本人,本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才能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二)婚检结果双方告知相关规定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第三条规定,检查结果为阳性的 HIV 患者,原则上应当对其本人及配偶或亲属进行告知,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及告知的时机。[14]该意见认为婚检查出的患病结果原则上医院是应当通知受检查的男女双方的。《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规定了医院查出 HIV 阳性时要同时告诉本人及相关人,包括 HIV 感染者的配偶或其有性关系者。责任告知单位包括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责任告知人包括该单位有关的医务工作者。《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人隐瞒的医方应当告知。以上规定认为婚检机构应当在 HIV 感染者隐瞒时告知其配偶。


第三章 HIV 感染者应当享有结婚权利.......................................17

一、禁婚疾病概述........................................17

(一)禁婚疾病规定的目的................................17

(二)禁婚疾病法律规定的发展变化.......................................17

第四章 婚检中心不应承担彩礼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23

一、彩礼返还...............................................23

(一)彩礼性质.......................................................23

(二)彩礼返还责任主体............................................23

结语...........................................28


第四章 婚检中心不应承担彩礼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一、彩礼返还

(一)彩礼性质

彩礼属于民间性质的无偿赠与,男方为达成婚姻缔结之目的将金钱、财物等赠与女方。彩礼的目的是根据民间风俗缔结婚姻,是一种习惯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结婚前置流程。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认定,学界存在一定争议,观点包括定金、从合同、附义务赠与、目的性赠与、附条件赠与等。彩礼的性质更适合于归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未登记结婚和已经离婚是其解除条件,满足任一条件时该赠与彩礼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赠与人有权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行为发生后,符合解除条件时,受赠人的受赠行为便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对于受赠的金钱及财物应当返还给赠予人。[26]

(二)彩礼返还责任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彩礼返还情形包含未登记结婚、登记后未一同生活或者既登记也一同生活但给付彩礼使其生活贫困的情况。[27]彩礼的返还是针对于女方及其相关亲属而言的,并不能要求法院进行赔偿,故彩礼的相对人是给付方和收受方。因此从这个方面上看,张维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不应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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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03 年以来我国婚检制度由强制变为自愿,婚检制度的变革是社会发展的体现。缔结婚姻与否不再与婚检结果挂钩,更纯粹的成为私行为。自愿婚检的存在是符合社会进步的,但也因监管不足引发了新的问题。例如引起检测结果是否应当告知双方、婚检结果误诊、艾滋病群体结婚及诚信问题考验、道德良知与权利自由的冲突、代际伦理问题等。[33]然而婚检不仅仅是私事,更与他人健康息息相关,与国民素质紧密依靠。强制婚检的退出和人们对于自愿婚检的重视意识之间还有着较大的认识差距。为了弥补这一差距,要通过社会的各方面宣传进行提升,并通过统一艾滋病检测试剂标准、严格评审婚检意见结果、统一医方告知权限等方式提升婚检质量。

回顾本案,二审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不应支持张维要求婚检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中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具有实务中的不尽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第三人王某私下服药故意隐瞒行为以及快速筛选试剂本身并不存在使用不当问题使得婚检中心无需承担检测结果错误的过错责任,但并非是判决书中所说即使查出了病毒感染也不能告知张维。婚检虽然是自愿的,但是参与婚检的受检双方都是带着规避疾病的心态而主动参与。在这个前提下的婚检结果,首先要尊重患病者的主动告知为先,医方先单独告知患病者,并询问是否已告知其配偶,在患病方既不同意告知其配偶或允诺一定时间内未告知,此时婚检机构就应当告知不知情方。仅写明“暂缓结婚”并不能明确疾病种类,受检双方无法衡量结婚利弊。而告知亲密关系中的配偶,能够让婚检结果更具有权威性、专业性。民法典对于疾病婚不应结婚规定的删除,更肯定了 HIV 感染无需暂缓或禁止结婚。婚检中心的检测结果不会影响张维与王某的婚姻缔结,原告张维请求的彩礼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也因婚检中心无需承担侵权过错而被法院驳回。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