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作者从行为认定、共同犯罪问题,再到最后的量刑,从头到尾的梳理了电商直播型诈骗的整个司法认定流程,在认定电商直播型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上重点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民事欺诈和销售诈骗的区别,二是电商直播型诈骗在普通销售型诈骗基础上又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研究了共同行为模式以及共同故意特点和如何区分主犯从犯;在诈骗数额认定环节结合中国实际特点对诈骗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见解。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为淘宝电商商家主要从事葡萄酒生意,李某为某 MCN 机构老板,主要为电商和带货主播提供中介服务,从 2018 年开始,李某与白某达成合作协议,白某向该 MCN机构提供服务费 10 万并且答应该公司可以在其直播间总销售中提成 10%,李某同意合作,白某通过李某与主播韩某取得联系,通过事前培训,李某教会韩某一些销售话术同时告诉韩某该销售行为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并且与韩某约定韩某可以分得在其直播间 3%的销售额,韩某为了能赚取更多的提成在直播间中对其粉丝谎称该葡萄酒是从法国路易十三葡萄酒商进口,该葡萄酒获得世界葡萄酒大赛第一名(事后查明该酒属于国产葡萄酒,并且也无该项赛事,韩某为了刺激消费编造谣言),事后李某、韩某为了证明其所说为真实,通过 ps 技术伪造了该葡萄酒证明和获奖证明,白某事先将价值 20 元的葡萄酒,通过淘宝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将该葡萄酒包装成原价为 5999 的高端葡萄酒,后在韩某在直播过程中与韩某互相配合,向粉丝暗示本次销售是限量亏本销售葡萄酒(直播间宣传限时销售仅限 100 人每瓶 1999,实际上不限时也不限购买人数),韩某让部分粉丝进行虚假购买带动其他粉丝的购买热情,在直播间中营造出狂热的购买氛围,粉丝基于信任大量购买,韩某直播间观众在其直播间购买该葡萄酒后,发现该葡萄酒并非进口,年份口感也与宣传不符,产品包装也与市面上 20 元葡萄酒无异并且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借口拒绝退货。多次协商无果后报警,事后警方查明白某共获利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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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一)白某、李某、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1.白某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观点一:白某李某行为不构成犯罪。该观点主张白某李某属于正常销售行为,虽然二人为了促成交易达成,白某对其产品进行包装宣传,但现今互联网时代进行包装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追求利益高于成本价出售也属于正常销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对商品最大利润率进行限制,此时不宜推定二人构成犯罪。
观点二:白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该观点认为白某李某通过对产品进行虚假包装让消费者对真实价值产生严重偏差,该包装行为已经严重背离正常的商业宣传的边界范围,二人具有非法取得该财物的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由利用观众对直播韩某的信任,使得被害人基于该虚假的信任与白某发生了交易,被害人对该商品的实际价值产生误判并达成了这笔交易,李某作为负责人应当对商品真实性承担责任,但李某直播销售的葡萄酒一无所知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2.韩某是否构成犯罪
观点一:韩某不构成犯罪。该观点认为韩某公司的普通艺人,正常接受公司所下发的任务,虽然李某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对韩某进行了培训教会了韩某一些话术,韩某为了销量编造了一些虚假事实,但该事实只是涉及该葡萄酒一些外在荣誉,属于正常的商业包装行为,同时韩某对该葡萄酒本身的价值没有认知,韩某利用销售手段积极销售只是为了赚取自己销售提成,韩某不具备为白某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目的,韩某不具备与白某李某共谋的非法占有目的,故韩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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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很多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备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学说,对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解释:[1]第一、非法占有说。该学说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对物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也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他人控制的主观故意,现实中取得实际的占有控制,并且刑法学上的非法占有的本质并不是强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际获得到了某些具体事物,而是强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损害了某种法益。第二、不法所有说。该学说的支持人认为,非法占有更强调的是主观上的一种直接故意的心态,犯罪分子积极的希望通过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手段破除财产的原所有人的占有,将该财物在自己占有控制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占有控制。该学说中的不法的意思是:其一非法的占有财物,其二像财物的的所有人一样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财物,我国学者高铭暄是不法所有说的主要倡导者。第三、意图改变所有说。意图改变所有说核心点在于对财物所有权的主观目的,只要犯罪分子主观想要使得所有权发生异动,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意图改变所有说还不区分为谁占有这一目的。第四、非法获利说。该学说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牟利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精髓在于犯罪分子主观有没有获利的心态,如果只是单纯的占有不能说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做扩大解释包括现实中的直接财产利益也包括抽象上的一些无形的利益,如竞争优势等。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解读为:明知该财物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仍然意图将该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并且所想使用的手段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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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直播型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认定
(一)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解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诈骗罪中不可或缺行为手段也是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评判标准。现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虚构事实隐瞒、隐瞒真相具有如下理解:
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言语或者其他方式虚构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事件或情况,故意引导被害人使其相信该虚构的情况或事件现实中已经发生。这里行为人编造的事件或情况分为:①现实中未发生,未来不可能发生,行为虚构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②现实中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行为人虚构未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③现实中已发生,未来可能结束,行为人虚构未来该事实将持续;④现实中已经发生,未来持续存在的事实,行为人虚构未来该事实将会结束。总而言之,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的事实,受害人也基于此处分了财物,那么行为人既可以被认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关于隐瞒真相。在诈骗罪这个犯罪中,除了虚构事实以外隐瞒真相也是一个重要又常见的犯罪分子行骗手段。诈骗罪里指的隐瞒真相就是对客观事实通过行为或者言语的方式隐藏起来,让相对人不能发觉或者难以发觉,将原本唯一的客观结果使之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被害人基于对真实信息的缺失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实施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不同,虚构事实必须是作为,隐瞒真相则没有固定的要求,在现实中隐瞒的行为有很多种,可以自己隐瞒或者也可以利用第三人予以隐瞒。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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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同犯罪问题分析...........................................15
一、电商直播型诈骗罪中共同行为模式.....................................15
二、电商直播型诈骗罪中共同故意的特点.......................................16
三、电商直播型诈骗罪中如何区分主犯从犯..............................17
第四章 诈骗数额的认定........................................20
一、诈骗数额概念及分类.......................................................20
二、目前我国对诈骗数额的不同观点综述.......................................21
三、电商直播型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22
结语.......................................26
第四章 诈骗数额的认定
一、诈骗数额概念及分类
诈骗数额从不同的视角可以进行分类:
(1)从行为人视角来看:分为诈骗实际所获得的数额和诈骗目标获得数额。常态下行为人目标数额与实际取得数额应当一致,但并不排斥因为其他一些因素导致行为人虽然完整实施了整个诈骗行为但并未取得目标数额。
(2)从被害人的视角来看:分为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直接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所直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直接损失的数额也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主要裁量依据。间接损失的数额指受害人在因诈骗行为而遭受的一些机会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如:因遭受诈骗而失去与他人交易而获得利益的机会等,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把间接损失的数额认定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而是将其划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里。
(3)从财产性质角度分为:公共财物数额和私人财物数额。公共财物数额是指行为事实诈骗行为侵犯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公共财物的数额;私人财物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所侵害私人财物的数额。值得一提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公共财物高于私人财物的观念,认为侵犯公共财物的主观恶性要高于私人财物,故侵犯公共财物定罪量刑应当重于侵犯私人财物。随着时代发展过去这种唯公至上的论调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现阶段区分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
法律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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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领域诈骗一直都是诈骗罪的高发形式,在可见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诈骗形式出现,对此如何应对新兴诈骗,如何正确区分新兴诈骗的行为结构和行为构成成为了诈骗罪定罪量刑中重要一环。
本文作者从行为认定、共同犯罪问题,再到最后的量刑,从头到尾的梳理了电商直播型诈骗的整个司法认定流程,在认定电商直播型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上重点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民事欺诈和销售诈骗的区别,二是电商直播型诈骗在普通销售型诈骗基础上又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研究了共同行为模式以及共同故意特点和如何区分主犯从犯;在诈骗数额认定环节结合中国实际特点对诈骗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见解。
鉴于作者学识有限,本文还存在诸多不足,作者会在日后的生活中继续学习,不断精进自己的刑法学理论功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