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运行的几年来已逐渐走向正轨,总的来看该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案多人少、犯罪轻刑化的背景下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被追诉人改过自新退赃退赔也有利于降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缓解矛盾。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况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2016 年-2018 年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于 2018 年正式写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所谓“认罪”,广义上包含了实体法的坦白与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罪行进行如实地供述,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任何异议。认罪的外观表现应是自愿的,即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实愿地供述的犯罪与事实,不可以是在刑讯逼供或威胁诱导下得来的。认罪的内容应是如实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对于是否需要承认全部犯罪事实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的认罪表现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只是对指控的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应影响认罪的成立。所谓“认罚”,是指被告人认罪后愿意接受的刑事处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分别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接受检察院决定、当庭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考量认罚的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与表现,如退赔退赃数量等因素,如果只是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暗中串供,其也不能认为是认罪认罚。在“认罚”上,有学者提出在侦查阶段不能适用该制度,因为“认罚”是在“认罪”基础上进行的,且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查证、收集证据,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对做出何种处罚盖棺定论,如果赋予公安机关这种权力,将会出现为减轻办案压力而威逼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产生。[3]笔者认为此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如果在侦查阶段不适用该制度更有利于将其与自首、坦白进行区分,以避免后续工作中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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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事实基础上对被告人做出的刑事审判活动。[4]本文所研究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是广义上的,既包括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包括法院对被告人做刑事裁量的一系列程序。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针对量刑提出的法律意见。关于量刑建议,早在 1996 年刑诉法修改后,就有检察院开始探索“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5]从 2010 年《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解释,经过一步步的探索最终以文件的形式将量刑建议确定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 2018 年开始广泛出现,2019 年《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确认了其重要性。量刑建议不能取代法院的判决,但可以为法院提供参考,是检察机关强化对法院诉讼监督的体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普通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性质上是一种求刑权,属于控诉一方的观点,法官在审理时可作为一种参考,对判决本身没有约束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成为检察院必须要提出的一种法定职责。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从宽”,而从宽的表现在于量刑上的从宽,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与量刑协商一致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做出的,体现出一种协商的效果,即控辩双方的合意,连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与法院的判决,[6]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具有了法定的约束力,法院的判决中一般应当采纳这种量刑建议。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是存在本质差别的,[7]量刑是建立在有罪的基础上,由审判机关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做出刑罚裁决的过程。一般而言参与量刑程序的主体有检察官、法官、辩护人和被告人、被害人,量刑程序的规则对庭前的准备和庭审进行中的事项进行了规定,认罪认罚的量刑工作也是在现有程序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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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质量不高
1.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不规范
与普通案件相比,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更高的地位,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被采纳,[9]这就对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应在被追诉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帮助下与检察人员对量刑进行协商后,检察人员就协商达成一致的结论给出量刑建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协商的流程主要是由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由犯罪嫌疑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犯罪嫌疑人接受则可以享受到一定幅度的从宽优惠,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转而进入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定罪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会为了争取到一定程度的从宽优惠而选择接受量刑建议,并不是基于其对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与后果是清楚了解且自愿的情况下接受的,[10]由此可见,程序的不完整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况普遍存在,使他们并没有商量的余地。
2. 量刑建议的内容不完善
在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以来,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已在逐步探索中不断改进,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量刑建议的内容上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量刑建议中说理不足。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既然是为了给法庭减轻压力,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就应该把所述罪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的理由加以言明,以便在法庭审理中根据量刑建议就可以对被告人罪状一目了然,达到实然上的提高效率。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笔者实习期间接触到的量刑建议书而言,其表述非常简单,仅用寥寥几行字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 XX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X 年 X 个月。仅此而已,没有任何说理的部分。只给出量刑建议的结果并没有对结果做出说理,这是实践中绝大部分检察机关的做法,对辩护一方而言,这就使辩方无法得知检察院确定刑期的依据,也就无法更好的与检察院进行量刑上的协商;对审理法院而言,量刑建议中得出的刑期不能让人一目了然,没有具体依据与数据支撑得来的量刑建议显然是不敢直接适用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合议时仍会对案件具体减轻情节进行评判与重新计算,对诉讼效率的提升没有起到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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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环节量刑程序简化
1. 庭审中的自愿性审查虚无化
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对案件有最终裁量权,同时也是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最后一环。我国在立法上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视程度还是相当高的,如《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庭审理需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 201 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就不采纳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也规定了检察院对侦查阶段的审查和法院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实践中,法官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审查也较为关注,[12]但由于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庭审时间压缩,通常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集中在一起审理的,几分钟就能审理完一起案件,法官几乎没有时间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判断,在法庭上通常就只是简单地询问被告人认不认罪、有无异议,通常只能将“无异议”作为判断其“自愿”的一种标准。我国的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已经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是很大程度上的精简了,如果再不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程序,那庭审将完全变成一个走过场的形式。另外,如果不能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那么这种实质上的不自愿认罪同时也会带来被告人上诉的后果,无论是以怎样的理由上诉,这其中或多或少都蕴含着“不自愿”的情绪。且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上诉权是否要做出限制也出现很多讨论,如果在自愿性得不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对上诉权进行限制更会加剧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不限制上诉权对提高诉讼效率又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审理阶段的自愿性审查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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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4
(一) 支撑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不牢........................................14
1. 缺少可参照的法律规范......................................14
2. 量刑协商程序缺乏实质平等基础...................................14
四、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建议...................................20
(一) 规范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20
1.建立全面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20
2. 构建量刑协商程序.................................20
结语...................................30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建议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
1.建立全面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
量刑规范在制作量刑建议时对检察人员来说起着引导性作用。建立全面统一的量刑建议指导规范一方面要加强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在法律条文上予以书面确定,使检察人员在做出量刑建议时能够以法律规范作为指引。例如,在把握“从宽”幅度时,将主动认罪与被动认罪、早认与晚认罪、彻底认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与不稳定认罪的从宽幅度做细化规定,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的从宽幅度为 15%,那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从宽幅度就要下降 5%,对于危险性小、系初犯偶犯的从宽幅度可以大于罪行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的10%诸如此类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所涉及的常见罪名要建立相应的量刑建议标准,拿交通肇事罪举例,交通肇事的量刑情节分为一般情节、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逃逸致一人死亡,其量刑起点分别是 6 个月--2 年、3 年--5 年、7 年--10 年,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三种情节的从宽幅度可以做如 15%、10%、5%这样依次递减的规定,再在每个情节中根据伤亡人数、损失财产数额做成反比的从宽幅度细化规定,伤亡人数越多、损失财产数额越大,从宽幅度越小。此外,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普及的时代背景下,智能量刑数据库也为量刑建议高质量的制作提供帮助,将全国检法系统联网将罪名、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事项输入,得到相似案例,再由检察人员根据建立起的细化的量刑建议指导规范做出合理量刑建议,这样会使量刑建议更加精准。虽然在初步形成指导规范和人工智能数据库资料起步初期时较为费时费力,但一旦将这个系统建立起来将会大大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司法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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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运行的几年来已逐渐走向正轨,总的来看该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案多人少、犯罪轻刑化的背景下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被追诉人改过自新退赃退赔也有利于降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缓解矛盾。但由于运行时间不长,在量刑问题上各个环节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尝试从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这两个大的诉讼阶段分别分析检察院量刑建议本身及其形成过程、法院量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完善的设想。限于能力问题,仍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在检察机关如何与被追诉人开展量刑协商程序,是否有必要将控辩协商慢慢转变为辩审协商模式上仍有待考究,在被害人参与量刑中,其参与的具体流程与救济机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地深入,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的探索与改进,该制度终会得以完善并成为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格局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