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1-11-04 20:00:2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中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披露体系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时代的变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也将迎来全新的考验。因为这类事件,本身具有强爆发性、不稳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只有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公开,才能避免社会群众由于对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导致的各种猜忌和疑虑,让社会群众和政府机关共同携手,共同面对突发事件,做到官民通力配合、迎难而上。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在 2020 年年初,国务院进一步强调要提升对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防控和治理的相关能力,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此类事件提供重要法律保证,同时要求全国各地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责,在疫情防控中践行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之中有条不紊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6]。

2020 年 2 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面深化改革会议中,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面对新冠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对现有疫情防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完善防控体系机制,同时健全我国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由此为疫情防控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重大”且“紧急”,但在应对过程中要讲“章法”,不避“法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效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在这种全民“战疫”之中,需要在疫情防控、治理过程中践行法治思维。“法治”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发挥引导和托底作用,同时还应进一步强化,将其贯穿于疫情防控整个过程中。在国家出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政策机制进行处理,同时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手段来保证各类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这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之一[7]。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社会各界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等相关讨论也愈渐频繁,在逻辑的角度上来说,按照相关法律来推行依法行政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反之,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也在于此。在此类事件发生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的时候必须要关注相关信息是否能够在第一时间披露,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政府将信息在合适时间中完整的披露给群众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知情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这也是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内涵,更是建设阳光政府的核心所在。

...............................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注意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政府将信息在合适的事件中完整的披露给群众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知情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这也是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内涵,更是建设阳光型政府的核心所在。我们首先要明确和了解政府信息的定义,即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保留的信息内容。基于此可之,在发生此类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的是政府所获悉的与此相关的所有内容除国家机密之外应向公众公布的制度。其中信息公开制度包含两大方面问题,其一为如何公开问题,其二为如何保证制度落实问题。其中后者则具体包含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在下文中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1.权利性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特征中的权利性指的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在信息公开时应当仅仅围绕民众需求,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应当首先了解公众需要了解什么样的信息内容,并提供与之相应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宪法精神和法律正义。

2. 例外性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特征中的例外性指的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责时对于信息公开应当常态化,但其中也包含某些不能向公众公开的信息部分,将这部分信息称之为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包含下述两部分内容:(1)绝对不公开的信息,绝对不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当公开之后将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因此出于此角度考量,此类信息一般不予公开,这也是基于《保密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


(一)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缘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在面对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关系到人民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时候,政府需要尤为关注。政府掌握的信息和资源要比普通百姓更为全面和丰富,所以政府对重大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的信息要全面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我国早在 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意识到要用法律规定何为突发事件定义下来,突发事件首先指这种事件是没有征兆、在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一些会对社会的稳定、人民幸福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一些人为的造成社会动荡的社会事件以及各种流感、疫情事件[9]。

............................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演进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面对重大的卫生事件时,就开始意识到需要将政府掌握的信息加以公开,群众是有权获知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让群众知晓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事成为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事。

在 2008 年实施的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是哪些对应的部门、由谁来监督和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全过程、哪些事件是必须公布的,哪些是可以公布的,哪些是涉及公民隐私而不能公布的,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开始一步步将信息公开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所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在适用这一条例的时候,根据现实条件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对原来不适应公开操作的内容进行更改,对原来没有规定到位的空白内容进行填补,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更加全面、更加适应百姓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为防止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公开相关信息,我国法规进行了专门规定,即凡是没有条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对相关信息要一律公开,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同时加强了公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除此之外,根据相关公共事件的重要程度,条例专门规定了哪些事件是由国务院来公布,哪些由地方政府来进行公布。

那么现在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是哪个部门制作了有关公共利益内容的信息哪个政府部门就应当主动公开,哪个政府部门首先掌握或者获取了相关信息就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公布,以及关于群众想要了解的信息是由哪个行政机关保存的哪个机关就有责任向其公布。在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对自己公开信息的内容有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决定某信息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的话就不予公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裁量该信息是否需要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有的信息即使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可能会予以公布,还有一些信息由于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必要,这时就由需要该信息的公民个人进行申请获得[10]。

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


三、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2

(一)机制不完备........................................... 12

(二)公开不及时.............................................. 13

四、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 14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 14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输入系统单一化,致使信息收集低效............................. 14

五、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措施.................................. 17

(一)推进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17

(二)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公开,按照民众所需主动公开...................................... 18


五、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推进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后,我国积累了很多丰富、有用的经验。信息公开制度也成为未来我国政府和公众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当提升立法的位阶,完善相关信息,推动单行法律的单独设立,从而提高法律条文制定的速度,促使政府及相关机构加大执法的力度,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面实行的严肃性、合法性。

第一,应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来对其进行规范。现阶段对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专业度最高也是最为权威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会因为自身层级较低而受到限制,也会因为相关条文与现实发生冲突,会使政府无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的公开。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具有较好的作用,其效果将会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一方面,他可以帮助政府实现最大程度上的资源共享,促使相关政府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相关条文之间出现冲突[23]。所以我们对于信息公开应该具有两方面的认知,一是信息有效的进行公开是正常的情况,二是信息没有进行有效的公开也可能是信息较为特殊,不适合进行公开,并且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法律对信息公开进行约束,可以更好的对信息进行公开,促使该制度逐渐规范化、强制化,弥补当前存在的现实缺陷。另外,该法律的制定也可以极大的减缓政府信息公开与其他法律的冲突,促进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加快依法治国实现的步伐。

第二,将单行法中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单独的篇章。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了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在现行的很多的法律条文中,大多数法律都将其列入单行法律之中,没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该制度。所以,为了更好地推动该制度的落实,立法机关应当新设一个章节并将其纳入其中,从而激励不同领域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纳入立法的范围之中,提高该制度在法律中的位阶和效力,增强该制度的合法性、权威性[24]。对于公民而言,信息公开是尊重其自身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对于政府而言,该制度则是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相关机构公开信息,调动政府的各方力量,协调各方资源,为政府在解决重大突发事件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也提升了自身的综合能力。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大力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具有较强关联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信息公开进行相关的要求,使其更为有效。

..........................


六、结语

迄今为止,中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披露体系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时代的变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也将迎来全新的考验。因为这类事件,本身具有强爆发性、不稳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只有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公开,才能避免社会群众由于对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导致的各种猜忌和疑虑,让社会群众和政府机关共同携手,共同面对突发事件,做到官民通力配合、迎难而上。由此可见,想要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既需要各方面法律的监督管理,还需要法律对相关的主体进行限定,这也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具备的态度。相信在不远的未来,相信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配合下,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发布的信息更加及时、准确、全面、透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