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通过分析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日本和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如下建议:第一,应协调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专利权质押融资规定在《民法典》、《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且为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建议可以形成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另外,现有的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地方立法存在着冲突和不协调的情况,建议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
一位美国的未来主义者曾在他的作品中指出,在未来的社会中,信息将是最重要的财富,传统有形财产的价值将越来越低。知识产权俨然已经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词,专利权便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各国都在探索如何更加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专利信息的利用程度,关系着企业的前途命运,对于一些科技型的企业来说,甚至可能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20】因此,必须要探索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实现专利价值的新途径。在我国现行的销售市场相关融资政策中,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一些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而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否则其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因此,中小型企业必须寻找新的融资模式[5]。
中小型技术公司通常拥有很多专利权,因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会将自己的科技研发成果来进行专利申请进行保护,但很多中小企业不具备自行实施其专利的实力,如果没有资金的支持,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早早的退出市场发展,这对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通过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发展,促使中小企业使用其专利权进行融资,更好地保障公司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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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专利权质押融资属于专利价值实现方法之一,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已经具备一定的经验,更重要的是,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战略。2017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的主要任务,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主要指标中明确 2020 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目标为 1800 亿元,较 2015 年 750 亿元预期提升 1050 亿元【12】。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在不断增强,每年新增专利数量在显著提升,专利成为企业提升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专利的资产属性在不断显现。创新性显著、产品市场份额大、现金流稳定的专利价值较高,不仅能提升企业竞争力,还能为企业融入资金。在此背景下,专利权质押融资符合时代要求,是一种极具潜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析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保障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促使企业的专利权转化为资本,使得我国的专利权融资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协调的环境中取得长远的发展。
1、理论意义
现阶段,我国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制度还比较匮乏。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不够紧密,没有形成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因此,对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可以进一步丰富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丰富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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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质押融资概述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及性质
1、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6]与动产有关的质押融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用来进行质押融资的对象范围。
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5]本文中的融资指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公司或本人)以合理合法的拥有的专利权向债务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设置质押担保,然后获得银行融资[7]。
2、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性质界定
专利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专利权质押具备权利质押的性质和特征。然而,权利质押的性质在我国学界上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故需要清楚目前关于权利质押性质的两种主流的理论观点。
理论观点一为权利让与说【3】,该理论认为权利质押是不存在的,因为权利不是有形的,不能承担质押融资的功能,权利质押融资不可以对债务产生融资担保作用。主要是因为权利具有不稳定性、权利的价值难以评估,用权利进行担保反而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不属于质权,而只是将权利进行了一个转让。
第二种权利出质说【3】,该理论认为,“物权法的主体,即使一开始规定是有形的东西,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趋势,法律法规也应作相应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对权利进行规范,权利也可以建立质权,虽然权利质押的质押物属于一种无形的权利【8】,而动产质押的质押物是实际的有形资产【3】,两者从表面上看存在较大差异。如权利是无形的,不能一目了然的清楚其具体的价值,而动产是真实的,可以通过形状、大小等直观地对其进行了解,感受动产的价值。同时动产的这些特征也决定了他的价值是方便衡量的。但实质上,专利权质押融资和动产质押没有区别。质押融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担保效果,因此,只要质押融资的标的具有使用价值,它就可以成为质押融资对象,对专利权具有交换价值,权利转让是假设过程中无形的交换权利的价值,这种权利的转让和动产的占有转让没有本质的区别,故这一观点认为权利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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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质押的特点
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转让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它与动产的质押有很大的不同,也与其它权利的质押(如票据质押)不同。它们在许多层面上都存在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有着它的独特之处。
1、专利权质押物价值动态变化
也可以说,质押物的价值是不确定的。担保物权的实质是利用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以偿还债务。然而,质押的交换价值并不容易确定。与动产质押不同,专利的价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变化着的,它会受到法律、技术、经济、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专利权使用价值的减少或增加,销售市场和其他专利产品的变化,新技术应用的创造和改进,经济形势的变化,专利有效期的变化以及专利的授予或强制许可,都可能导致专利权价值发生改变。
从长远来看,专利权使用价值的可变性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使用价值的持续下降。专利的交换价值更加复杂。另外,专利权的合法垄断性会导致专利权具有很多中间过程,如专利权的实施、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价值需要根据所获取的权益来进行评估的,我国专利交易市场缺乏健全的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这也会阻碍专利的发展。专利权的期限有限【7】,不同阶段的专利的使用价值也不同。最初,专利是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其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发掘,离专利权期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发展的中期,专利的价值实现了最大的发挥,自然带来了最丰厚的收入。然而,随着专利期限的临近,专利价值逐渐下降,专利权到期之后,专利权丧失其使用价值。因此,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专利权使用价值的可变性和有限性。因此,只有通过确保专利权使用价值的完成,主债务合同才能得到合理执行,才能保证专利权质权融资的持续发展。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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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2
(一)专利权质押相关法律制度衔接性低....................................................12
(二)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较小....................... 12
四、美国、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实践及启示......................................... 17
(一)美国................................ 17
1、美国专利权质押的法律现状........................ 17
2、专利权担保协议.................................17
五、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22
(一)协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22
(二)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22
五、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协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第三章分析的问题中提到,我国专利权质押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专利权质押融资规定在《民法典》之中,而民法典的规定的概括的,框架性的。第二,虽然有一些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地方立法,但是,某些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这些问题:
首先,可以修改相关的立法。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存在一定的矛盾,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制度需要更加细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些法律法规不在适应当前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趋势,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其次,可以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我国专利权质押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章中,目前,我国没有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专利权质押是参照民法典中的不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而《民法典》有关专利权质押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不能很好地适用,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不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建议制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一些特别立法,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法律制度可以由设置条件、有效性与实现、出质人权益的保护、质权人的风险规避、专利价值的专业评估等几个部分组成。在制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时,必须考虑到专利权的独特性。专利权质押不能很好的直接适用《民法典》和《专利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在制定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措施时,可以在不与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更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规定。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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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日本和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如下建议:
第一,应协调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专利权质押融资规定在《民法典》、《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且为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建议可以形成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门立法。另外,现有的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地方立法存在着冲突和不协调的情况,建议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第二,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较小,专利申请权作为专利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可质押性。且专利权质押融资中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能因为专利申请权作为融资的对象具有高风险性,而将其排除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之外,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扩大,可以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因此,建议专利申请权纳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对象之中。
第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专利质权实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国专利质权的实现方式规定了拍卖、折价、变卖。这种规定是适用于质押中的通用手段,没有考虑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殊性,建议可以变通适用专利质权实现的方式。
第四,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国专利权价值评估不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前置性要求,且缺乏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议将专利权价值评估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前置程序,完善对专利权专业评价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对评估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明确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权威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及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进行备案。
第五,建议改变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这在前期是可行的,可以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但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会导致效率较低,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因此,建议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可以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