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1-09-18 23:53:46 论文编辑:vicky
本研究以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为核心,并查阅了大量文献,对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原则、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通过对当前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的分析,总结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地方学前教育发展较完善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的发展,为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 20 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显著成效,各个阶段的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得到完善,但唯独学前教育的立法体系相对缺失。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的开端教育,其教育质量直接影响个人未来习惯的养成和发展方向,同时,对国家基础建设的人才贮备和高阶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健全我国学前教育法体系在当今的国际发展局势中尤为重要。
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尊重儿童主体权益已是国家“十三五”教育规划的工作重点。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学前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①,在我国开展地方教育立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开展已出台的地方教育立法研究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可以作为对上位法的重要补充。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起步较晚,学前教育方面上的很多问题上位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则针对不同实质性问题予以规定。第二,使法条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便于有效实施。现阶段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和立法实践之间拥有严重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主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予以规定和编制,而各地方学前教育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第三,面对临时出现的学前教育社会矛盾,可快速有效地解决。中央立法程序复杂,立法速度缓慢,而地方立法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②因此,选择以研究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教育水平落后的问题是有必要的。从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来看,一方面,其出台时间较晚,立法理论基础薄弱,内容滞后且效力较低,致使地方学前教育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本应明确本质、宗旨和目标、儿童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根本性问题,都没有涉及。基于以上原因,优化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是实现区域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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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为探寻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研究的发展现状,本研究在中国知网(CNKI)对有关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文献进行搜索与追踪,并结合数据来进行文献分析。以“学前教育立法”关键词,检索到 312 篇相关文章,包括期刊论文 185篇,硕博论文 90 篇,学术辑刊 19 篇,报纸 17 篇;又以“地方教育立法”为主题词,检索到相关文献 114 篇,其中包括期刊论文 90 篇,硕博论文 22 篇,学术辑刊 1 篇,报纸 1 篇;再以“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为主题词进行高度检索,结果有 97 篇高度正相关文章,其中期刊论文 49 篇,硕博论文 38 篇,学术辑刊 8 篇,报纸 2 篇。
1.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研究的较多,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主要集中在对一般性的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学前教育立法宗旨与原则研究、学前教育立法体系构建研究、学前教育立法困境与对策研究。
首先,关于一般性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一方面是对立法的必要性的研究:庞丽娟(2019)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深层解析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指出颁布实施学前教育立法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①张志勇(2018)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公共性质不明、各主体责任不清等多种现实困境,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②另一方面是对学前教育立法内容构成的研究。孟旭浩(2019)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总结了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了建议对策;③王雅荔,王君妍(2019)基于幼儿家长在学前教育中占据主要地位,提出在学前教育立法内容中应着重细化有关家长权利与义务的规定。④郝亚静(2019)通过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拟出了一部学前教育法的建议稿。
其次,关于学前教育立法宗旨与原则的研究。湛中乐,李烁(2019)指出应以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为原则制定学前教育立法。⑥申素平,周航(2019)详细分析学前教育立法发展应遵循的普惠性原则、儿童优先发展原则以及幼儿园认定标准,为学前教育立法厘清立法宗旨。①余雅风,吴会会(2019)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以公共性为宗旨,维护学前教育多原则、多层次发展。②陶琳(2019)明确指出学前教育立法应以维护幼儿受教育为宗旨构建相应的权益内容,以保障幼儿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③徐靖(2019)以儿童、社会、政府、教师为主体,总结了学前教育立法应遵守的 5 项基本原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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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概念界定
(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指对 0 至 6、7 岁儿童正式入学前的启蒙教育,它是促进儿童良好发展、造就一代新人的重要基础,是人类接受教育的第一阶段,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教育阶段。①我国学前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的结合原则,对学前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多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乐的发展。学前教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前教育泛指一切影响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②狭义的学前教育则主要指学前教育机构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龄前儿童的身心特点,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专业活动。根据学龄儿童年龄阶段的不同,可将学前教育分为 0 至 3 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和 3 至 6、7 岁的幼儿教育。本研究的学前教育主要指狭义的学前教育。
(二)学前教育立法
“学前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或修改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学前教育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国务院、教育部制定或修改学前教育法规、规章的活动,还包括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法规的活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规章。狭义的学前教育立法则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学前教育法律的活动。本研究将广义的学前教育立法和狭义的学前教育立法进行了有效的结合。
图 1 学前教育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颁布年度分布图
图 1 学前教育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颁布年度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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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理论基础
(一)正义论
“正义论”是罗尔斯①为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和社会相关政策的制定而提出的,其中包括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公民在同一体系内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应让受益最少的一方获取最大的利益,使每一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的平等开放。正义论中的两个原则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是来解决在社会制度发展中的不均衡、不平等的想象,并且具有动态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的特征,在实践的应用要严格遵守这两项原则才能达到理想的水平基点。
在教育立法系统中可运用正义论来推进各地区学前教育立法的颁布实施,在这里可将每一区域看作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即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正义论就是协调各区域在学前教育立法建设上的均衡发展,使每一个区域内的地区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都得到最大利益的支持。国家相关政策应对经济、教育发展较落后的地区给予财力或人力的补偿,着重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和西北部地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在同一区域内,要保证立法的内容贴切本地区的整体发展和个体的差异发展,还要考虑影响地区立法进度的内在影响因素,从而促进各区域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健康发展。
(二)协同论
“协同论”是指在整个自然界系统中,各种系统之间都存在共性及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各个系统之间是相关联系且相互影响。为促进各系统的发展,各系统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共生和服从的关系,各系统内则由多个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必须保持长久协作和动态平衡才能在该系统内长久生存并产生有利的作用。②协同论的产生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共同协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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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现状分析......................................16
一、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现状.............................................16
(一)地方学前教育法规规章数量现状....................................... 16
(二)地方学前教育法律规章实施年度分布现状.............................. 17
第四章 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与启示...........................................27
一、美国州立学前教育法的现状特点..........................................27
二、韩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特点...............................................28
三、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30
第五章 优化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建议...................................32
一、促进地方学前教育建设均衡发展.................................................32
(一)加快推进地方教育立法进度............................... 32
(二)加强立法预期建设规划..............................32

第五章 优化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建议

一、促进地方学前教育建设均衡发展
我国各地区出台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数量分部呈现严重的不均衡。为促进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均衡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进度,并提前做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规划和预测工作。
(一)加快推进地方教育立法进度
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呈现区域分布不均衡现象的原因在于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性,导致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工作进行的速度及完成的效果参差不齐,以国家现有学前教育相关立法无法满足不同地区的教育现状。当前,当前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建设存在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十分严重,若想改善这一想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推进各区域学前教育立法进度:首先,中央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增强对我国西部地区及学前教育发展落后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经济落后区域的财政投入,定期派遣专家或学者到我国西南、西北和华南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与当地政府共同协调尽快出台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以推进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地方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实地考察并调研本地区的学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将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和相关数据提供给专业立法人员,督促立法部门结合理论与实践,确立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最后,中央政府应尽快出台全国性学前教育立法,为地方学前立法指明方向。
(二)加强立法预期建设规划
当前,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层级偏低的原因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在立法阶段没有做好充足的立法规划和前期预测工作,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的建设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立法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即对地区发展的整体把握。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规格和层次偏低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所致,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协作。首先,各省人大要积极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学前教育指导性文件。根据国家文件做好本省内学前教育的立法规划,充分发挥省级人大的义务,为地方政府做示范,从而不断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整体水平和规格层次。其次,省级人大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协作。省级人大要充分考虑本省内各市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各市科学、系统地出台本市学前教育立法。①最后,省级人大要积极协助各级地方人大。在支持市级进行学前教育立法的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充。在地方立法机构制定本地区的学前教育立法时,省级立法机构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指导,预防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在内容上出现与上位法有冲突之处。另外,国家相关立法部门要积极监督省级立法机构加快出台本省内的省级学前教育立法,推进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立法预期建设与规划。
表 3 学前教育地方法规、规章内容分布统计表
表 3 学前教育地方法规、规章内容分布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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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是完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内容。虽然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逐渐得到完善和改进,但是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其他立法。我国近几年来出台了很多地方学前教育法规与规章,这些法规与规章也推动了我国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立法内容的不完善导致地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之路依然坎坷。
地方学前教育质量的高低,从宏观的角度看,对国家未来人才储备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微观角度看,对于各地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个家庭的幸福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因此,在当今的局势下,应该努力增强对各地区学前教育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地方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优化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内容,从而支持与保障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地方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本研究以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为核心,并查阅了大量文献,对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原则、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通过对当前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的分析,总结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地方学前教育发展较完善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的发展,为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我们必须加快以《宪法》和《教育法》为指导,以其他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为补充,优化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内容,加快各地区学前教育立法的颁布。虽然在本人本次论文的撰写中一直尽力追求完善,但由于研究本身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及内容较广,再加上自身学术能力水平有限,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上尚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深刻探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