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仲裁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30 23:16:25 论文编辑:vicky
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通过立法方式,对目前《仲裁法》进行修订,解决网络仲裁的法律依据问题。其次,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仲裁本座理论来确定网络仲裁的仲裁地,与此同时也解决了网络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使网络仲裁程序的进行得到相关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再次,为解决网络仲裁难以执行的问题,使用直接自动执行与间接自动执行相结合的方式为网络仲裁执行提供保障。

第一章 网络仲裁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网络仲裁的概念
网络仲裁作为一种新事物,它是“互联网+仲裁”相结合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现代化仲裁形式。很多人对于网络仲裁不太理解,实际上它与其他的互联网+行业是相同的,其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同时是在人们对于互联网技术有一定的了解的基础上为解决实务中的纠纷而形成的仲裁形式,但本质并没有脱离传统的仲裁的法律框架。网络仲裁的出现顺应了时代发展,但是关于其定义,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全部环节说”,顾名思义,全部环节说指的是网络仲裁与传统仲裁所有的环节都一模一样,仅仅只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而已,从申请一直到最后的裁决,跟传统的仲裁形式是一样的。很多的学者对于网络仲裁所知甚少,因此会持有此观点。比如赵秀文在其著作中就提到,如果要对网络仲裁进行定义,可以将其认定为依托网络技术,结合网络配套设施,在网上操作传统仲裁的全流程。①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无疑太过于绝对,尽管当今互联网技术已经能够达到让网络仲裁的每一个步骤都在线上进行,但是这个过于严苛的定义忽略了网络纠纷的复杂性,割裂了线上线下仲裁之间的联系,也违背了网络仲裁灵活便民的初衷。
第二种观点是“部分环节说”,这种说法主要是认为在仲裁的全流程中,只要在任意环节运用了网络技术,就可以将其定义为网络仲裁,很多的学者对于该观点进行了评议,比如 Thomas Schultz 在其著作中就提到,其赞同部分环节说,因为即使只是在送达的时候采用了网络进行送达,也应当认为其是属于网络仲裁。②笔者认为这种观无疑扩大了网络仲裁的范围,在传统仲裁程序中也并不是绝对完全的脱离网络进行的,例如当事人也会利用网络为媒介传递一些仲裁所需要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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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络仲裁的产生
一、 网络仲裁的产生背景
仲裁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是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存在。仲裁以其特有的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而延续至今,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案多人少”仍是当今诉讼审判中面临的一大困境,要是一味地追求诉讼来解决纠纷,势必使纠纷主体的一部分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保障。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恰好解决了这种问题。如今,贸易全球化,交流国际化的趋势极大的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习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在给我们带来各种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多样化的纠纷。如今网络购物逐渐普及,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的金额普遍不大,争议双方往往不在一个地区,致使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出于距离和金钱等因素考量而放弃了维权。亦或是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因其跨国性和耗时性以及高额的费用等因素,传统的仲裁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网络仲裁以其特有的特点,利用互联网和电子设备为载体提供仲裁服务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该种纠纷解决方式不仅保留了传统仲裁的特点,更以其自身的先进性弥补了传统仲裁耗时长、受空间限制和成本高等弊端。达到了缓解法院诉讼压力的同时也满足了网络消费者的司法需求,更加高效便民,促进和维护了互联网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改善了传统仲裁的优势和特点。
二、 网络仲裁的历史演进
网络仲裁不是独立出现的,它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当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申诉。2000 年,美国将《统一仲裁法》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这部法律的出台和修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首次对包括网络仲裁在内的仲裁的机构、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为网络仲裁中双方合同的效力和电子证据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1 年,《网上程序和补充规则》出台,这是由美国仲裁协会出台的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网络仲裁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针对网络仲裁的重点环节都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比如证据上传、开庭方式和程序转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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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网络仲裁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网络仲裁现状
网络仲裁在我国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00 年——2008年,这是我国网络仲裁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 2009——2014 年,该阶段处于低速发展时,因为缺少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支持,网络仲裁的发展显得比较迟缓。第三阶段是 2015 年至今,该阶段,我国的网络仲裁正式进入了国家推动的高速发展时期。2015 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文件不仅肯定了网络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我国对于网络纠纷解决机制非常的重视,对其具体的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016 年《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大力肯定了“互联网+模式”,并且极大的促进互联网与其他行业的融合,特别是着力发展互联网与政务服务的结合,极大的推动了政务服务的发展,而互联网与政务服务联合的成效必然会大大促进“互联网 + 网络仲裁”模式的发展。
一、 我国网络仲裁的基本流程
我国网络仲裁起步较晚,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关于网络仲裁的法律规制,它的审理规则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要求来进行。各个仲裁委员会也以《仲裁法》为依据,制定了自己的网络仲裁规则。经过对我国各大仲裁机构网络仲裁流程规则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整理后,笔者大致概括一下我国现行网络仲裁的基本流程。我国目前投入使用的网络仲裁系统,在功能设计上不仅选取了传统仲裁的基本流程,并且对其相应的流程进行了优化。除此之外还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依托互联网平台,发挥实时性,高效性,建立了完善的仲裁流程。从网上立案一直到网上裁决,各个流程都具有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将线下专递送达作为配套措施予以运用,使得仲裁的流程更加高效便捷。对仲裁员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在对案件进行细致审理之后,做出公正的裁决,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网络仲裁机制研究
我国网络仲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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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网络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来对网络仲裁进行明确规制,虽然网络仲裁在我国已经有了具体的实践应用,但是我国的网络仲裁程序的进行还是以 1994 年 8 月通过,1995 年 9 月 1 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仲裁的规定为依据。这也直接导致公众对网络仲裁的信任感降低,网络仲裁受众面狭窄,很多当事人遇到问题不会选择网络仲裁。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网络仲裁确实有其必要性。当下网络纠纷越来越多,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够完善。《仲裁法》中主要是针对传统线下仲裁做的规定,现今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例如《仲裁法》规定,仲裁的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合同纠纷,同时也包括财产纠纷,它的仲裁范围已经无法涵盖当今电子商务发展下产生的新型纠纷。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但如今网络仲裁协议却是“无纸化”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针对《仲裁法》进行适当修改是非常紧迫且必要的。
二、 网络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能够顺利启动的前提,所以,仲裁协议对于仲裁程序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主要包括仲裁条款以及双方达成的仲裁请求。无论是传统的线下仲裁还是新型的网络仲裁,仲裁协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该项协议,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执行。仲裁协议一旦签订,就排除了法院对于该纠纷的管辖权,同时也确定了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权的行使,除非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否则不能对该纠纷进行干预。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乎最终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根据《纽约公约》规定,仲裁协议一旦被确定为无效,那么依据此份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也将被确定为无效裁决。由于仲裁协议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我国网络仲裁机制研究
我国网络仲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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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网络仲裁的考察与借鉴..............................30
第一节 国外网络仲裁的实践................................... 30
一、 美国的网络仲裁.................................................30
二、 国际商会案件管理系统............................31
第四章 我国网络仲裁的完善建议...................................35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 35
第二节 网络仲裁协议效力之建议............................. 36
结语...................................43

第四章 我国网络仲裁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使我国的网络仲裁得以规范化、合法化,更好地满足人们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的需要,我国立法者应结合网络仲裁自身的特点,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综合考量,完善网络仲裁的相关立法。让网络仲裁有法可依,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完善相关法律有两种选择,一是为网络仲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二是对现行《仲裁法》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例如在那些同样能够适用于网络仲裁的规定上增加“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仲裁”字样,在第四章仲裁程序中增设网络仲裁程序等。显然第二种方法更符合我国目前网络仲裁的实际发展需要,且网络仲裁的本质并未脱离传统仲裁。首先,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可申请仲裁的事项可进行适当扩大,目前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能申请仲裁。①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例如网络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网络财产。由于未对“其他财产权益”做出具体的界定,按照我国《仲裁法》的现行立法,便无法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当事人无法对该类事项申请仲裁,只能去选择时间长、成本高的诉讼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可对《仲裁法》的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扩大,以此适应当前社会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依照我国现行仲裁法第 16 条的规定仅限于“书面形式”。②如前文所述,对仲裁协议必须“书面”的规定无疑成了阻碍网络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网络仲裁程序的进行是以传统仲裁为基础的,网络仲裁协议的达成,只需同传统仲裁协议的订立标准一样,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合意,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不要拘泥于是否需“书面形式”。应当将仲裁协议的形式在立法上进行扩大,明确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使网络仲裁能够基于自身的优势更好更快发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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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互联网技术的腾飞,由此推动了电子商务的进步,并成为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工具。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商结合实体的交易模式开始影响各行各业,电子商务交易量也实现了迅猛增长,但是也由此带来了各种网络纠纷。网络仲裁机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从 2000 年至今,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到高速成长期,现如今,网络仲裁开始在我国落地生根。网络仲裁相较于传统仲裁而言,更加便捷灵活,在解决网络纠纷时具有独特优势。虽然网络仲裁的优势明显,但是伴随着网络纠纷的大量出现,各种疑难案件及不适应之处也开始显现。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网络仲裁依然存在着实施困境,如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地点确定及如何执行等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
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通过立法方式,对目前《仲裁法》进行修订,解决网络仲裁的法律依据问题。其次,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仲裁本座理论来确定网络仲裁的仲裁地,与此同时也解决了网络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使网络仲裁程序的进行得到相关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再次,为解决网络仲裁难以执行的问题,使用直接自动执行与间接自动执行相结合的方式为网络仲裁执行提供保障。最后,为了解决我国网络仲裁发展中的其他问题,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化解网络仲裁在电子商务领域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其受理数量、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更好体现网络仲裁的优势,本文从网络仲裁的现状出发,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构建多元化的仲裁机制出发,加大对网络仲裁的普及和宣传的同时加强社会对网络仲裁的监督,为网络仲裁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网络仲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着眼点,明确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地及仲裁执行等问题,进而为网络仲裁的发展提供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