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概述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含义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①根据《规定》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②当大学生获取到一个大学的学籍的同时也得到了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其可以在学校的学习期间使用属于学校的各种学习上的资源,进入图书馆借阅资料,参与各种与学习有关的学校组织的活动,在课堂上学习以及选择自己想学习的课程。学生通过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最终才能毕业,顺利取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但当学生获取其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例如,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行为准则等。学生失去其学籍的原因有退学、休学、开除等一系列因素。学生失去学籍的同时也意味着其不再拥有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与资格。
“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一种形式,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做出的一种最为严重的纪律处分。”③开除学籍处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巨大,高校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剥夺违纪学生所拥有的学籍和继续在该学校进行学习的权利。对于学生而言,有关开除学籍处分的相关资料会被记载到其档案中,高校只能向其颁发学习证明,并不颁发学业证书。所以开除学籍对于一个大学生的一生来讲,影响可谓是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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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
开除学籍处分是学生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方式,明确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探讨其司法审查范围的基础。有利于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1990年,教育部发布了《规定》,经过200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一直都将开除学籍表述为“纪律处分”。但“纪律处分”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目前为止,在学术界、司法领域内,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通过例举近些年我国法院审理的学生与高校因开除学籍处分的纠纷案件,将各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予以区分。(见表1)
表1 各法院对开除学籍处分性质的不同认定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上位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其中包括以参照的方式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等等。
以“甘露诉暨南大学案”②为例,甘露是2004年入校的暨南大学研究生。2005年,因其在某科目的课程论文考试中有抄袭、剽窃的嫌疑,次年3月份,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甘露同学对该决定表示不服,向省级教育厅提出了申诉,省级教育厅认为学校的这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决定。而后,该学校再一次给出了同样的处分决定。于是甘露将暨南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暨南大学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理由是学校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处罚过重。一审法院判决甘露败诉,甘露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甘露依旧不服,申请再审,被省高级法院驳回。2011年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最高法提审了本案。2011年10月,最高法判定暨南大学处分决定违法,甘露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甘露诉暨南大学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在审理高校开除学籍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来处理,并且可以参考已对外宣布且不违背上位法要求的校规校纪。也就代表着虽然学校自己制定的校规可以在诉讼中被当作参考,但是校规并不属于我国的法律,并且要想让校规成为人民法院在审核案件时参考的依据,还需要满足校规已经对社会进行正式宣布,并且不违背上位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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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存在瑕疵
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增多,主要是因为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方式欠妥。在这些纠纷案例中,高校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处理事情的结果而忽略处分的过程,这恰恰体现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为此,笔者将通过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学籍决定行政申诉一案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瑕疵进行具体分析。进而结合案例总结出在实践中,部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程序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
以“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学籍决定行政申诉案”②为例,2006年1月初,中央民族大学的10名在校生,在期末考试中因作弊,被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中央民族大学在榜上公布了几名作弊考生的姓名以及处分决定。而后这其中的4名学生和其家人对该处分表示不服,向北京市教委提起申诉,理由是处分过重。2006年2月,市教委撤销了中央民族大学的处分决定,理由是程序不当。同年9月,学校补开了听证会之后,再一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而后学生于次年4至5月份先后申诉了两次,理由都是处分不当。同年9月,市教委又一次对处分决定进行撤销,理由依旧是处分不当。
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学校制定的校规,校规中将只要把纸条带入考场以及在考试中东张西望就一律认定为作弊行为,该行为一旦被认定,就将会开除学籍。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的作弊行为并不是原《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内容中的“严重作弊行为”①,该学校的处分中存在重要的程序问题。在该校第一次对这几名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既没有给学生们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没有举行听证。其处分决定首次以“程序不当”的理由被市教委撤销就足以说明一切。在本案,该学校最终的处分无效是因为其在处分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笔者通过对比《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规定,结合案例总结出在实践中部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存在瑕疵的具体表现。
表2 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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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3
(一)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依据不明确.............................23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不规范...........................23
四、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建议..............................28
(一)建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性审查制度........................28
(二)明确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29
四、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建议
(一)建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内容中的一部分,其制定程序通常由学生处起草和解释,学校办公会同意后公布。其制定程序中缺乏合法性审查环节,是导致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上位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教育部的规定①,高校在处理法律事务与进行依法治理工作时要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建立并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开除学籍处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高校在制定包含开除学籍处分在内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时,应建立事前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并在其生效前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合法性及有效实施,避免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合法性原则是高校制定校规校纪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②因此,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依据合法化有赖于国家出台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立法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制定法律,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立法行为。在实践中,关于高校制定开除学籍处分及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依据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种是部门规章;第三种是学校校规。这三种依照位阶依次排序。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并与其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时,上位法有效,下位法无效。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依照的是本校制定的校规,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过低,故高校制定的校规不属于法律。如果学校在制定校规的时候没有依照上位法且与之冲突,则学校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了诉讼,法院很容易依据法律位阶的原因判定校规违反上位法而无效,从而使得学校败诉。所以高校在制定校规时要按照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的规定,如果有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要依据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修改,从而更好的促进依法治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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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教学育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是约束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之一,但也是学生纪律处分中最严苛的一种方式。如果高校是为了维护校规校纪或者是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而忽略对学生基本受教育权的保护,将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排除在外,一味的通过开除学籍处分来威慑学生,这就偏离了教育的初衷。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与学生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从本质上来讲,属于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学生权利对应的是学校义务,对学生权利的规范与保护,即是对学校义务的规范与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平衡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含义、法律性质以及法律依据的阐述,以国内典型的案例分析为桥梁,梳理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从明确其法律依据、程序的正当、如何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确定学生权利救济途径这四个层面,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完善。帮助进一步推动高校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对依法治校提出一些浅见,以期能惠及学生的发展与高等教育的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