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采信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其采信机制的概念界定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概念
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
2011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做出了解释:24“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在定义上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属于服务类型的鉴定活动,其载体形式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其服务对象为环境管理及其司法活动。其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鉴定手段,其鉴定对象为环境损害的主体、范围、程度等方面。
具体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它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表现的载体形式,是为呈现基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而产生的结论而存在的报告形式,是一种受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具体实践中运用的名称可能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分析意见报告等,主要的特点在于其环境相关性、科学性以及主体的特定性。
但是该定义在某些涵义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是什么,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是否已经完备,需要细化到什么地步,服务的对象是法院还是案件当事人等。这些内容皆是该定义框架下未有解决的问题。后续的相关法律规定陆续对此进行填补,形成一系列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框架。
图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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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采信机制的发展现状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信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信机制方面规定了证据举证规则、法院主动调查证据、自行委托鉴定人以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制度。
2015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鉴定报告的主体资格、专家辅助人、法院释明权、证据质询等制度。
2019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实践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等问题予以规定。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规定了相关部门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当事人诉前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保部
在 2011 年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业机构,并陆续开展了相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
环保部办公厅通过官方文件的方式先后于2014年与2016年发布推荐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352016 年,环保部与司法部两部联合发布了对于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以及鉴定专家库的审查登记评审办法,36与此同时审批登记了一批取得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由此形成了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格局,分别为:环境损害评估试点单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单位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单位。同时,2016 年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纳入统一的管理登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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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可采性标准
第一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可采性标准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采性标准的现有法律规定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证据可采性标准与英美法中科学证据可采性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但是目前我国也尚未建立起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体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大多数仍停留在审查其合法及相关性的地步。
根据 2019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可采性标准分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或者受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机构;
(2)经当事人质证;
(3)符合证据标准。
可以看到我国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环境鉴定评估证据的可采性标准还是基于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出发所做出的判定,并未对鉴定报告实质性内容进行探究。
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证据可采性标准的价值与必要性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而言,法官自由心证受到鉴定意见本身所带有客观性与专业性所约束,而法官需要在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说理,才能确保其判决的公正性。
但是由于环境鉴定评估的高度专业性,导致如果法官单纯适用自由心证去认定鉴定评估报告的可采性,会导致当事人一旦对于鉴定意见没有提出有效的质疑,可能法院会径直采信该环境鉴定评估报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环境鉴定评估报告可采性标准的缺乏或者说是缺乏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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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采性的内在标准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证据的相关性标准
无论事实调查领域的所针对的证据对象是什么,都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性规则。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性及其相关程度是报告进入有关领域的通行证,指向案件本真与证据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性,一方面指评估机构根据有关原理得出结果的内容相关性,另一方面指专家依据一定的证据所得论断与所讨论的事实之间存在逻辑相关性。
关于科学证据的相关性采纳问题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规定了抵消性评估方法,即若该证据的价值为其他结果地危险其中包括:误导陪审团、混淆争议点、拖延浪费诉讼实践、不公正、不必要地重复出示证据,严重超过时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因此在证据相关性这一点科学证据可能因其有助性能够被采纳,也可能因其抵消性评估后不具备可采性。即科学证据的有助性并非其相关性采信规则的全部,它仍要与其他的证明价值经过价值比较之后才能够被认可而采信。
在我国的法律中,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也即其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将鉴定意见的相关性作为证据能力必然的认定标准,这一点仍有待商榷。本文认为,可借鉴美国联邦对于相关性的标准的做法,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有使环境损害事实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倾向;该事实决定诉讼的结果。同时,也可以设置一定排除性规则,即其所代表的证据价值相较于其可能引发的对诉讼程序的损害更低时,也可以对其进行证据排除,或者直接否决该鉴定程序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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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质证规则.............................38
第一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质证程序的必要性与特殊价值 .....................38
一、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质证程序的前提与必要性........................38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质证程序的特殊价值及相关案例.......................39
第四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认证规则........................46
第一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证规则的内涵 ......................46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证的概念.................................46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证的基本考虑因素.............................46
第四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认证规则
第一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证规则的内涵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证的概念
在审讯的过程中,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核检验,对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是证据认证的定义。司法证明有四个步骤,在完成取证、举证、质证后,采纳和确认证据材料便是认证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证据的审核检验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核心步骤,是整个活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能够及时、确凿地查明案件真相,需要谨慎地审查证据,检验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开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工作。它能够完成取证、举证、质证的初心和使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全部司法证明活动的最关键一步。
由此可知,对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证据认证便是司法认证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证基本上由自由心证决定,是法官对证明材料的检验。而自由心证则被认为是一种心理活动过程,是由法官依据自身良心和理性自由对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进行自主判断。可一旦论及“自由”这一概念,并不是没有边界和法度的,它必然遵照着被人们一贯认定的常理和规律,通俗地讲,便是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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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采信机制的建立,能使法院的采信标准统一化,对于鉴定意见的评价标准化,使得环境案件中鉴定意见不明晰、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得到解决,是一项促进环境司法透明化公正化的系统性工程。其不但包含证据的可采性标准还涵盖证据的质证、认证等等阶段,可以说是始终贯穿环境司法的各个阶段。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采信机制的概念定义、构成内容出发,梳理了目前环境鉴定证据采信的法律现状,提出当前环境司法中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采信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再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经验与探索的基础上,为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采信机制提出了数点建议。
本文从三个环节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采信机制展开论述,分别提出目前应建立完备的环境鉴定证据可采性的内外两方面标准;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质证规则,其中包括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及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强化法院对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证据的科学性审查;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制及技术体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