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之反身法规制特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1-06-09 21:31:34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认为信息规范、商谈规范和程序规范三者作为反身法规制的特性,彼此之间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和结果。信息公开为社会各子系统间的商谈交流提供基础数据。而商谈是打破各子系统自我封闭壁垒的有力武器,利益相关者和污染企业间的商谈过程同样会生产信息。信息公开的非正式压力和公众参与监督,激励企业进行反思性的自我规制,构建自我适配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 反身法在有毒物质排放清单中的规范剖析

第一节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具体内容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RI 制度)在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取得意外的成功。其中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合理设立有效地促进企业自愿减排,是该制度的核心之处。下文将从产生背景、报告范围以及实施成效三方面对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一、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产生背景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位于印度博帕尔贫民区邻近的农药厂发生严重的氰化物泄漏事故,导致数以万计的人员伤亡。农药厂周围受灾的居民和参与救助的医护人员却对该物质的性质和治疗方法一概不知。此外依照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gency,以下简称 EPA)1985 年公布的报告,据统计在过去 5 年内,共发生 6,900 多起有毒物质排放或泄漏事件,造成135 人死亡和近 1,500 人受到伤害。43在上述事件中,普遍存在管理当局对排放的有毒物质不了解的情况,难以正确引导社区居民进行救助。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 1986 年颁布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44(Emergency Planning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以下简称 EPCRA)。该法第 313 条要求 EPA 建立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即有毒物质的数据库,是指企业等向环境中排放和处理的有毒化学物质表格。而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指的是达到要求的企业每年向 EPA 和所在州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放表格,由各州的环保部门接收企业报告和登记的信息,再由 EPA 建立统一的网络数据库平台向社会公开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目的包括确保社区知情权,了解有毒物质对他们的影响。
二、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报告范围
TRI 要求报告的内容包含特定有毒物质相关的数据(如某种有毒物质的生产、加工和使用情况;其存放地点和数量;向环境排放和转移的情况等)。EPCRA对具有报告义务的企业做了如下规定,即某企业若同时达到如下要求,必须要向 EPA 申报:第一,TRI 规定的属于标准行业分类代码 20 至 39 类内的企业,在此基础上 1997 年 EPA 增加了 7 个行业(包括采矿业、发电行业等);第二,雇佣 10 人或以上的全职员工;第三,企业处理的有毒物质数量达到规定的申报门槛。此外,EPCRA 明确指出需要报告的有毒物质范围,即“参议院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编号为 99-169 名单上的化学物质”,EPA 有权限对有毒物质的种类进行增删。关于有毒物质的报告门槛,TRI 规定“生产、加工或其他使用”有毒物质达到一定数额,即须报告,而非依据“排放数额”。具体为生产和加工高于25,000 磅(1990 年确定)TRI 列举的有毒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了 10,000 磅的有毒物质。46另外,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有毒物质(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Toxicchemicals,即 PBTs)的报告门槛相对较低,生产、加工或使用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需报告:一,一般 PBTs 超过 100 磅的;二,具有高度持久性以及生物蓄积性的有毒物质超过 10 磅的;或者三,质量超过 0.1 克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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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托依布纳反身法理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规则主要是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大部分组成。法律为行为产生的后果及处理方式提供了稳定性的预期。面对复杂未知性的社会风险,统一确定的政府强制性规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子系统的差异性问题。为此,反身法主张合理地设定规制的程序,以促进被规制者自我调整并与外部环境交互影响。即反身法规制具有自主性、动态弹性等属性。
一、反身法理论的内涵和特点
伯克利学派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Nonet & Selznick)根据法律秩序的发展模式,提出“从压制型法到自治型法再转变为回应型法”的演化阶段区分。“压制型法”阶段法律规则制定粗糙,统治者自由裁量权较大,强调“人治”。“自治型法”阶段侧重法的确定性和以规则为导向,法律形式主义难以有效应对灵活的社会现实需求,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被削弱。“回应型法”则转向目标取向和参与的结合,追求实现实质正义。57法社会学家贡塔 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将“回应型法”区分为两个维度:一是结果的实质理性;二是转向新的反思理性。58由此,组成了反身法理论的重要背景,强调法律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学家卢曼将法律规范运行的封闭性以及法律对经验事实的认知开放性结合,诞生法律自创生理论。托依布纳继承了卢曼系统论中有关系统兼具内部运行的封闭性和对环境认知的开放性的论述。社会的不同专业化领域/系统包括法律、政治、市场经济、宗教等。每个领域/系统都发展出其特有的逻辑或话语。59哲学家哈贝马斯也承认法律系统内规范发展的自主性,其认为一定历史阶段的组织原则须具备解决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问题的能力,社会领域的变迁超越组织原则统摄的能力范围时,新学习形式会涌现出来应对危机。60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给社会各子系统间的冲突提供了耦合的机会。例如经济领域根据其内在独立性发展出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新形式(如国家税收权),被运用并被吸收到法律结构而制度化(如税制),实现了经济和法律系统间的交流。法律系统通过调整自己调整社会,是由信息与干涉两个机制的共同行动来完成的,既利用系统内部产生知识,又借助系统间的相互干涉彼此连接。61也即,社会环境的存在是子系统存在的基础,子系统内可自行产生信息矫正行为,子系统间的沟通需要有外部环境的刺激,产生新信息以维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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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信息规范特性

第一节 TRI 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形
TRI 并不直接控制和监管企业的排放,它只要求达到申报门槛的企业向 EPA报告有毒物质的排放和转移量。TRI 数据的公开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消费者市场等都产生了影响。
一、TRI 数据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下,企业经常被动地、甚至想方设法不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但生产和收集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容易导致企业逆向选择,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投入较少的资源。被规制者通常掌握更多其生产活动的环境风险数据,但其更愿意免费获取他人公开的信息,结果是信息供给的严重不足。TRI 制度是卓有成效的信息公开手段,其为企业改善环境表现创造了强大的动力。汉密尔顿运用事件研究法分析了 1989 年 6 月首次向公众披露 TRI 数据的影响。结果表明,达到报告门槛的企业在信息公开当日的平均异常收益为负数(股票价值平均损失 410万美元)且具有统计学意义。84科纳尔和科恩研究发现,有毒物质排放相关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市场估值产生重大影响,企业每美元收入对应的排放量越高(即污染程度更高),对股票价值的负面影响可能越大,这诱使企业采取措施以显著减少后续排放。85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更可能得到股票价格上涨的回馈。TRI 数据的汇总公开,有利于公众查询和了解环境信息,对环境表现不佳的企业,则采取不购买其股票等抵制活动。有毒物质排放清单通过市场的反馈机制促进守法主体提供环境信息与获得市场支持,并约束和限制违法主体的污染行为。
由上述研究结果可知,公众在投资企业时会参考公开的 TRI 数据进行判断,TRI 数据的披露对污染严重企业的市值和商誉等造成不利影响。负面的 TRI 数据可能意味着企业内部管理的不善。因此,企业自愿加大在减排方面的资源投入,避免出现在“污染黑名单”的前列。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者能够知悉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轻政府收集信息压力的同时增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与此同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关注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共同反作用于企业改善环境的努力,体现了信息的交流互动和灵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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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身法框架下的 TRI 数据披露
反身法规制以充足的、有用的信息为基础,信息构成反身法规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强制性规制模式下法律子系统调整社会遭遇的阻力包括信息供给不足,以及受到被规制者的反抗等。下文将从反身法理论角度分析 TRI 数据披露的运作机制。
一、反身法规制的信息结构性前提
信息规范是指企业通过披露环境治理数据以展现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环境目标的实现情况,在此程序规范设计中信息传递不再是单向地从政府和专家的输出向社会公众的输入过程,而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双向流动和沟通。学者斯图尔特指出,反身法理论的基石是组织行为的内部和外部透明度。政府在反身法规制下有着多重功能,但基础的角色是保证公众能获取足够信息,即增强企业等组织的外部透明度。91传统规制模式忽视了各个子系统自身的运行规律,法律子系统在干预或调整其他子系统时存在局限,例如在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控制出现约束不力的问题。规制者只有获取充分的信息才能确保做出理性与明智的决策。信息公开是规制的起点和根本。在环境治理领域,企业是有毒物质排放和转移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其拥有最全面的信息。政府要求企业如实提供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 TRI 数据并将之汇总公开,这种非权力行政不直接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自由。92在 TRI 制度实施过程中,来自环保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外部监督反作用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以促进企业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展现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努力。
反身法规制并不排斥政府对信息公开的强制要求。政府不直接规制企业的排污行为,而是通过设置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间接控制手段进行信息公开,鼓励企业自我反思并提高环境绩效,避免企业因污染排放量过高而出现在 TRI 黑名单的前列。这正是反身法规制之信息规范的有效性所在。信息披露会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消费者市场的表现和受欢迎程度,比政府强制性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震慑效果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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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商谈规范特性........................30
第一节 各利益主体间商谈的实施图景.............................30
一、社区居民与污染企业的价值沟通.................................30
二、环保组织与污染企业的平等商谈...............................31
第四章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程序规范特性.....................38
第一节 社会自我规制的程序性运行...............................38
一、企业自我规制的程序化 ..................................38
二、行业自我规制的程序化 ......................................39

第四章 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程序规范特性

第一节 社会自我规制的程序性运行
反身法旨在商业决策前后规制者、被规制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展开充分的对话和信息交换,以更好地了解经济共同体的期望,强调引导企业根据最新信息进行反思和自律从而改革企业行为,将环保价值内化为企业长期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社会自我规制区别于纯粹的政府规制,是指社会私人主体为履行特定任务或目标(如法律规定)而自行设定行为准则并实施,也即立法者借助社会力量完成公共任务。128比如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规制能够充分发挥子系统内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辅之以法律规范的程序指引。既追求个体利益,又对公共利益有所贡献。笔者按照自我规制主体的不同,并联系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的发展,通过如下三种较为常见的自我规制展开论述。
一、企业自我规制的程序化
企业的自愿行为是实现自我规制的关键。“自愿”可能源自传统命令控制下法律规定产生的外在强制性自愿,也可能来自社会监督等所形成的外在压迫性自愿,又可能源于自身追求环境利益或良好声誉的内在完全性自愿。129反身法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等组织将环境规范内部化,而非直接控制其外部行为,130具体表现为促进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调整其行为以减少污染排放。一方面,自我任以及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均可由管理者自行决定;另一方面,企业通常更愿意遵守自行设定的行为圭臬,有助于提高规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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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面对多元化和功能高度分化的复杂社会,传统规制模式下出现系统际冲突和沟通真空等问题,需要依靠社会自我规制和反思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来应对挑战。托依布纳的反身法理论指出社会是由各个运行封闭和认知开放的子系统组成。面对法律子系统调整社会失灵的现象,托依布纳描述法律与社会是共同进化的关系。法律与社会的冲突通过间接转译(如商谈),由外及内地影响法律子系统的自我创生。在此过程中,法律子系统对新信息的处理实现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的交互关联。如此以来既促进系统内部的自我反思、再生产自己,也完成对法律子系统外部的重构。不同于传统规制模式的单向性和威慑性,反身法规制从对特定的环境结果的规定中分离出来。它倾向于为环境治理提供结构性前提,并主张以过程为导向。其通过综合运用信息规范、商谈规范、程序规范鼓励企业等组织开展自我学习以及自我管理。最终促使企业将外部环境责任和绿色环保价值理念内部化,改善企业的环境表现。
传统规制中企业完成特定的排污目标后鲜有继续减排的动力。为应对日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不直接规制企业降污减排的举措,而是通过设置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形式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整合和共享。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是卓有成效的信息公开手段。但其在实践中发展出的远非信息披露这么简单。受排名影响的市场竞争,社区居民和环保组织的外在监督和交流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和妥协。这一切都促使企业进行反思性的自我规制,构建自我适配的内部环境管理程序,也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实用性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