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以新《法官法》为研究背景

发布时间:2021-05-07 20:37:36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在法治进程中起着源头的作用,只有遴选出优秀的法官,才能够有效地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们应该逐步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其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公正,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遴选出更加优秀的法律精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法官遴选制度的基础分析

(一)法官遴选制度的内涵
法官遴选制度是指法院系统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通过严谨选择、优中选优等严格的方式选拔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并要求其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法官是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在行使司法权时涉及的司法程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其准入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公务员,遴选程序也应更加严格,因此需要合理有效的法官遴选制度来规制。
法官遴选制度由法官遴选资格、法官遴选机构和法官遴选程序三个方面组成。在法官遴选资格方面,首先,在我国要想成为任职法官需要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学历要求,相应的法学教育背景和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取得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次,任职法官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之外,还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修养,任职法官的公平裁判关系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司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信任司法的前提条件。例如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不仅要求任职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相关的案件审判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责任心,以此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维护法律在大众面前的尊严和权威性。最后,在法官的年龄要求方面,主要是对担任法官的年龄、任职的期限以及退休年龄的规定。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规定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一般在 50 岁以上。①美国法官任职年龄之所以规定这么高是因为美国人民认为在 50岁之前,人生的阅历不够丰富,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没有较强的自制力,而在 50 岁之后任职的法官基本上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具有足够的人生阅历,有助于任职法官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在德国,法律规定任职法官的年龄为 40 岁以上,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资格证书,任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 12年,之后也不能再次被任命为法官。该规定不仅对任职法官的资历、经验进行了要求,而且规定了任命的期限,防止出现法官疲倦、腐败的现象。我国法律除了对法官进行以上方面的规定之外,而且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奖惩等条件,从而完善法官制度,维护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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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遴选制度的演进历程
1、法官遴选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
1999 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官职责,要求法官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同时,在全国部分不同的地区、各个级别的法院实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以此来推进我国法官定编工作的有序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各个试点的实行情况,总结各个试点法院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官定编的具体实行方案;2002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具体细化了法官遴选的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强调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提出法官的员额标准,逐步实行法官定额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官任职条件,逐渐重视法官法律职业素养的考察。此阶段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
2、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进发展阶段
2014 年 6 月,上海市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发布的《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性意见》,制定了《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上海方案》),并根据《上海方案》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来独立负责初任法官的遴选工作,并制定了严格法官遴选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任职法官的考核和惩戒。
《上海方案》为了遴选出优秀的任职法官,首先,在法官遴选标准上解决法官任职标准低的情况,建立了与普通公务员不同的法官选任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准入标准,建立了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其次在法官遴选机构上,设置了独立的法官遴选机构。我国现阶段的法官选任制度参照普通公务员的选任,为了建立专业的法官招录方式,设置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的遴选工作,防止了行政权力的干涉,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最后在法官遴选程序上,上海市提出了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统一提名,党委审批,人民代表大会分级任免的遴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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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官法》中法官遴选标准之评析

(一)法官遴选标准的确立基础
1、明确任职法官的综合素养
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主体,是社会司法公正的象征,其综合素养不仅关系着社会群体的司法利益,还关系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明确任职法官的综合素养是进行法官遴选的前提要求。从域外国家来看,他们对任职法官综合素养的要求都很高。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在综合素养上要求任职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法官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正直的品行以及在司法中的判断力、理解力、耐心等个人品格。①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对法官综合素养的考核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任职法官的能力和见识,包括候选人对案件处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对候选人个人人格品行的考察,包括其公正性、忍耐力、判断力等。由此可以看出,在大部分国家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任职法官,需经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备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以及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行等综合素养。
首先,一个优秀的任职法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素养,这是担任法官的前提,也是进行法官业务的基础。法官作为审理案件的主体,在处理案件时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不管是在进行案件庭审中、判决文书的形成中,还是最后的案件宣判中,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谭世贵②曾就论述到:如果让一个不信仰法律、不尊重法律精神的人来实施法律,那么势必会曲解法律,使司法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造成司法混乱。法律能否发挥其内在价值,实现法律的公正性,那么运行法律的法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其次,法官除了掌握审判所需的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审判技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已有的专业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业务能力的强弱关系着其能否胜任该职位,能否对案件进行公正地审判,所以法官的法律业务能力也是法官遴选准入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最后,法官职业道德素养是一个优秀任职法官的关键。如果一个法官职业道德缺失,将会导致司法腐败,进而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主体,法官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这是防止法官贪污腐败,减少冤假错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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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官遴选标准的专业化要求
在《法官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没有具体的准入标准,既没有对法律的专业性有所要求,也没有对任职法官的法律工作经历进行要求,1995年我国《法官法》的颁布,对法官遴选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直到 2001 年对《法官法》进行修订并正式实施,法官的遴选制度逐渐完善。①2019 年我国《法官法》再次修订,针对之前试点省市中存在的法官遴选准入标准不高的问题,《法官法》作出以下的修改:提高法官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经历条件;增强任职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删除了法官的任职年龄要求等。
1、提高法官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经历条件
第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审判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逻辑思维以及较高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这就要求任职法官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在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中进行熏陶,因此法学的本科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大学教育里,老师不仅能教给学生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还会制作系统的教学方案来训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如组织法庭模拟、法庭辩论等),使学生初步接触法官职业技巧,这是法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经历的一个门槛,对法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第二,专业的法律学习经历有助于法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老师除了教导学生法律知识和培训法律职业技能之外,还注重培养法学生的法律信仰(如学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学科),这种法律职业素养是在长期的法律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短暂的法律培训是不能达到这种效果的,因此专业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对以后法官职业起着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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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遴选机构的独立性体现................................20
(一)法官遴选机构的设立基础..............................20
1、法官独立审判原则...................................20
2、权力制约原则.............................20
四、法官遴选程序的系统构建...........................26
(一)法官遴选程序的规范基础........................26
1、法官遴选的独立性原则...................................26
2、信任理论......................26

四、法官遴选程序的系统构建

(一)法官遴选程序的规范基础
1、法官遴选的独立性原则
在古代,我国的司法系统是为君王服务,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如今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司法权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法官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应该体现人民主权,只有保障法官遴选程序的民主性和独立性,遴选出的法官才能做到公正司法,切实为人民利益着想。法官作为行使我国司法权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此只有保证法官遴选程序的独立性,才能确保遴选出优秀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逐渐实行人财物统管,建立起了“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法官选任模式。我国新《法官法》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条文明确表明我国建立起了独立的法官选任模式,打破之前按照公务员模式选拔法官的选任方式,保障了我国法官遴选程序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化”的法官遴选模式。法官遴选的独立性要求在法官遴选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法官遴选程序的外部独立,还要保障法官遴选程序的内部独立。在外部,独立的法官遴选程序要求法官遴选委员会在进行法官遴选时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在内部,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不得干预法官遴选的独立性,既要确保法官遴选委员会自身独立,还要确保法官遴选的标准、程序及结果都是独立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经得起人民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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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海瑞曾说过:“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要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人才的建设是关键的一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也越来越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而制定出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准入的首要任务。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就是此次新《法官法》修订的重点,对我国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完善法官遴选制度除了需要提高法官遴选的准入标准、注重法官专业的教育背景和司法实践能力、打造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来保障遴选程序的进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为之不断努力探究。在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中关于法官遴选的准入资格和法官遴选机制,都存在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对其中问题进行探讨,从法官的准入资格、法官的遴选机构以及法官的遴选程序出发,分析如何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在法治进程中起着源头的作用,只有遴选出优秀的法官,才能够有效地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们应该逐步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其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公正,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遴选出更加优秀的法律精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