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用户每天都能接收到各类平台推送的大量信息。2019 年今日头条创作者大数据显示,2019 年整年度,平台创作者共发表作品 4.5 亿条,内容字数高达 1048 亿,共诞生了 1761 篇阅读量破千万的作品,24 万篇破百万的作品和 339 万篇破 10 万的作品。创作者收入共计 46 亿元,其中付费专栏成交总额破 3 亿,付费用户数突破 500 万。[1]同时,自媒体行业的总体量也逐渐壮大,2019年《5G 新媒体行业白皮书》显示 2011 年到 2017 年媒体行业发展迅猛,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14.2%,产业体量已经达到 1.9 万亿。新媒体(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在媒体总产业体量的占比从 39%提升到 66%。[2]这是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自媒体融入经济生活的体现。
国家一方面大力支持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如在抖音平台有很多官方账号(“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各地政府部门也通过拍摄短视频进行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另一方面对自媒体平台的侵权乱象也“敢于亮剑”。国家立法部门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及其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局也先后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共账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参与者与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此外,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畅通群众举报监督途径,依据举报投诉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置违规账号,约谈相关平台,规范自媒体管理。
但面对现存的行业乱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有关侵权认定标准、赔偿数额设置以及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显得滞后,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司法实践对此保护力度不足,众多自媒体作品作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会因确权难、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选择不了了之,所以,本文试图在以上薄弱环节寻找规治与保护方案,为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提供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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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前人的研究重点表现在确定自媒体作品的法律属性、针对某个自媒体平台上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对整个自媒体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规治与保护探讨较少,但对本文写作有着对策方面的理论借鉴意义,本文将着眼整个自媒体平台,对侵权乱象分类研究,理出法治与自治的保护途径。
(1)国内关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研究现状
关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学者认为,自媒体作品和网络作品都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所以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等同于网络版权保护。[3]如 2008 年出版的《网络版权法》一书,作者王迁和王利明共同探讨了如何在网络领域中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011 年出版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一书,作者王利明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在个案适用中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2017 年出版的《中国网络版权侵权实证研究》一书,作者徐剑着眼于实践量化分析司法裁判文书,分析研究网络版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作者也认为网络版权和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有共同之处,将现有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等同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有一定道理,但网络版权这一概念大而宽泛,囊括各类网络作品、软件等互联网知识作品在内,而自媒体作品指存在于自媒体平台上的作品,范围较小,且不像软件作品一样可脱离平台自我移动,笔者将在本文中区别讨论。
学界对自媒体作品的侵权与赔偿研究较多,但大多都以某平台或某种侵权行为为主体或以某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学者黄芳在《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中表示,当前,我国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在损害范围的确定、损害后的计算、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等方面,如不及时解决,将使著作权保护陷入泥沼,侵权行为无法得到规治。[1]杜福新的《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一文通过横向对比我国和美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在此领域的立法、纵向对比侵权责任的归属与赔偿,进一步分析该领域著作权保护研究的问题的讨论得出我国的保护缺乏立法标准且保护力度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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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基本界定
2.1 自媒体及自媒体作品
“自媒体”一词发端于本世纪初美国专栏作家丹·吉尔默的一篇博客,该文第一次用到“We-Media”一词,中文翻译为“自媒体”。2003 年 7 月,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明确提出了“We-Media”的概念,将“自媒体”定义为:基于数字技术强化,链接全球知识体系,且能保证一般公众能够享用这一链接,方便公众随时随地分享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自己周边的事件或者新闻。[1]在中国,自媒体始于 2005 年互联网上的个人网站“Blog”,即“博客”。国内学者马晓刚定义自媒体是一个独立的空间,此空间面向多数人传播信息,能够为个体提供信息,也能实现个体之间信息传播和共享。[2]此定义基于自媒体的功能价值,并未阐明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区别以及自媒体的动态发展。不同于以上定义,本文认为自媒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媒体意味着除个人创作之外,团体创作、公司微博、微信等也包含在内。狭义的自媒体是指以个体作为创作主体进行内容创作并具有独立用户数的媒体。本文探讨的自媒体是指广义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还有三点不同:第一,信息传播渠道差异,自媒体主要依靠网络传播。第二,受众不同,自媒体的受众主要是网民。第三,反馈渠道不同,自媒体通过平台自身附带的功能接收反馈信息。
厘清自媒体的概念后,有关什么是自媒体作品的概念也需进一步明确。本文所探讨的自媒体作品,是指作者自我创作后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上,且能够在不同作者之间互相传播的作品。成为自媒体作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法律保护;其次,自媒体是作品载体,作品必须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自媒体作品的类型分为两种:一是作者个人独创作品;二是经授权许可上载的他人独创作品。其中,作者个人独创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作者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运用网络技术、软件操作、素材整合等进行创作表达独特思想的作品;从创作开始,该作品就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记录在网络服务器中。另一种则表现为作者以传统方式创作作品,以数字技术存储[3](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扫描,读写,视频制作等),后上传已存储的作品。经授权许可上载的他人独创作品,即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原则的要求,合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2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
有关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界定,国内学者梁诗偲认为,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的发展及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下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1]本文则认为,要界定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概念,须和传统作品著作权进行深入对比分析才能得出。
与传统作品相比,此二者的共同点为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且都必须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一,满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指将作品分为两个层次:思想与表达,仅保护作品思想的原始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第二,满足“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中的可复制性意味着,作品必须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达并被第三者感知,然后再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某种形式加以固定”。[2]第三,满足“独创性”。如果是同义转述或层次拆分则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判断“独创性”的方法以是“接触+实质性相似”1[3]为原则,法官根据不同主题、内容、表达等要素进行判断。此二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覆盖范围不尽相同。传统著作权法包括的范围限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而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范围囊括了以数字信号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而传播的所有作品。第二,权利内涵不尽相同。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一定程度上的异化表现,其与传统作品的最大不同在于作品载体,自媒体作品承载于二进制的数字化网络之上,具有无形性,且其发行权无法一次用尽,其地域归属限制也被打破。[4]第三,权利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上传在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范围十分广泛,与传统作品有着本质区别,二者无法在保护方式上一视同仁,除了需在法律层面设定必要保护外,还需在技术层面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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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媒体作品中的侵权表现...............................11
3.1 作者创作中的侵权...............................11
3.1.1 字体使用侵权............................... 12
3.1.2 图片上传侵权................................ 13
4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19
4.1 现有法治保护............................19
4.1.1 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19
4.1.2 行政执法的应对............................. 21
5 自媒体平台作品著作权规治建议..................32
5.1 增强法治保护力度.............................32
5.1.1 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32
5.1.2 建立执法保护长效机制.................... 34
5 自媒体平台作品著作权规治建议
5.1 增强法治保护力度
在法律层面,要完善的有很多。不论是细化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认定标准和调整侵权赔偿标准;还是司法裁判方面的提高裁判效率等都是保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必不可少的措施。
5.1.1 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在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
(1)明确侵权认证标准,细化量性规定。在结合我国自媒体行业发展特点的前提之下,进一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确定中国特色的侵权认定标准,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分类划分,按照各自类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使其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参照依据。同时,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单一从读者角度认定相似性的判定方法,将主客观相结合,更加注重客观标准。释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少量”一词,结合自媒体作品自身形式特点,对不同种类,如静态的图文推送或动态的短视频、直播作品分别进行量性分析,确定“少量”的程度,以百分制的规定或划定区间范围,方便网络服务参与者及作者本身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认识。
(2)探索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完善法定许可付费方式。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单一列举方式限制了适用范围,消除了类推适用或扩大适用的可能,容易使本来符合立法目的的合理使用情形被排除在现行法所列举的十二条规则之外,[1]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制度在自媒体作品上的适用范围,允许类推解释或扩大解释。在许可方面,要严格采用法定许可而非授权许可,并可探索技术实现法定许可情形下的自动或主动付费,如增设付费操作途径,添加作者联系方式等。
结论
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从狂热爆发到理性求变不断趋向多元化和差异化,目前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未来还可能有更大的爆发。但目前自媒体作品被侵权后限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平台监管的乏力、作者主体地位的边缘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使作品保护陷入困境。
本文先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及《民法典(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自媒体作品著作权规治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后梳理分析了执法方面的保护和司法裁判的实践,综合自媒体平台对此类侵权行为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及自媒体作者面临的维权窘境,阐释了自媒体作品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治理建议,但笔者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还有一些新收获:一、从法律法规出发,自媒体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财产收益界定、赔偿数额确定等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从执法保护出发,专项整治活动的效果应实现长效化;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出发,确立更为严格的司法裁判标准、优化“多元调解+简易程序”的审理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裁判效率。二、从平台自治出发,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加强平台监管的制度约束,在实名认证、原创检测、举报监管、推荐机制和区块链反侵权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实用研究也是我们可以努力的地方。第三,从作者本位出发,通过普法宣传,使作者知法守法,并拓宽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将使每一个优质原创作品受到更好的保护。这些新收获即使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难题,也是完善自媒体平台作品著作权规范治理的重要方向。
总之,维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严厉打击网络侵权乱象,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自媒体时代,只有赋予每个自媒体作者维权的能力,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才能得到高效保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