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3 22:05:1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分析了把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纳入高校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的可行性及意义,对如何把行政复议前置纳入高校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相关立法提出了些许建议。随着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日益增长,该类案件纠纷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日益显现,在比照现行法条的一些规定的同时,论证了行政复议前置是一个解决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的制度方案。

第1章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田永一纸诉状,开创中国法院受理学生起诉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先河。伴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学生维权意识与日俱增,自田永案以来的20多年间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的关注。在理论层面上,高校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对高校自主权的介入应该在何种程度、学校对学生的哪些管理行为可以纳入法院审理的受案范围等争议层出不穷,未有统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尺度把握不一,类似案件出现不同判决、法院无力审理教育领域专业性纠纷的问题,因而通过法院来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效果不理想。
笔者之所以在高等教育行政案件中,把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作为解决该类纠纷的关注点,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笔者通过对现今司法案例分析,将当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化,总结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限于高校的决定影响到学生入学、学生资格的获得与丧失以及学位证书管理情形,这一类案件不仅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受专业能力不足限制以及对教育自主权的尊重,法院在审判时,只是审查高校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决定的相关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无法就教育领域专业性争议进一步审核。
其二,行政复议对解决教育行政争议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教育行政机关与高校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下级高校必须予以执行。另一方面,教育行政机关有足够的专业能力,不但可以对高校的处分决定进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判断,而且可以在涉及学术专业领域作出裁断;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高校处分决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进行合理性审查,判断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行为目的且程序运用是否适当,有利于更高效、更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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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我国行政救济程序中,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上,以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行政复议前置作为例外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条中。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在于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性优势,高效地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定,并且使裁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文章通过分析教育行政诉讼案例,从教育行政案件司法实践得知,教育行政纠纷涉及到教育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广,法院不能就专业问题作出相关裁断;教育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要求尽可能快地解决双方的争议,以此实现自身诉求,但行政诉讼耗时太长,即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判决,行政相对人也可能因此导致其权利实质性地受损。基于教育行政纠纷的特性,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能更好地解决该类纠纷。因此,探讨行政复议前置是否能纳入教育行政案件的所处理的纠纷中,有利于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相关理论,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1.2.2实践意义
为我国学生与高校在教育领域争端解决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在我国教育部门相关法律体系中,高校与学生对权利义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于双方争端的解决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相关的类型分类及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于是,在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大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受案范围不一、存在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现象,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分析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内涵与特点,探讨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该类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今后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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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高校教育行政案件与行政复议前置

2.1高校教育行政案件
2.1.1高校教育行政案件概述
由于教育管理过程中涉及纠纷很广,其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高校、高校老师、受教育者,这四种主体发生的纠纷都是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中争议,既是上下级的管理关系,也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两者之间因行政许可与行政处分产生的争议与一般行政争议也无太大区别,当前有关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可以解决此类纠纷。尽管高校老师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纠纷存在特殊之处,但当前双方的诉讼数量很少,法院审判经验仍然不足。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并将重点放在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上。当今,随着对高校法律地位认识的改变,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知也相应改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根据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决定是否直接影响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否涉及高校学生地位的改变,可以将其划分为:
1.高校管理活动中行使管理权直接涉及学生身份的获得与取消、学生学业水平评价的事项,进而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否能正常行使。如取消学生录取资格、开除学生学籍、不予录取、拒绝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教育管理活动引起的纠纷。
2.高校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作出不影响学生学生身份变更的处分,例如高校作出留校察看、批评和警告等行为引起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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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行政复议前置内涵及其相关概念
2.2.1行政复议前置内涵
行政复议前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类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前置指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应当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行政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才能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径直向法院起诉,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是不准许的。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应当有相应的前提条件:第一是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争议在救济过程中必须先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之间自主选择。第二是程序法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能任意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体系,还有行政复议前置终局模式、复议诉讼选择但终局模式、复议诉讼自由选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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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4
3.1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必要性...............................14
3.1.1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14
3.1.2行政复议决定更具专业性....................14
第4章 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构建思路.......................19
4.1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原则....................19
4.1.1独立性原则.........................19
4.1.2公正原则.............................19

第4章 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构建思路

4.1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原则
4.1.1独立性原则
复议机构只有确保自身的独立性,才能够作出理性客观的判断,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复议机构必须独立,其工作不受其他机构干扰,能独立作出复议决定;另一方面,复议机构的决定必须要保证能够高效执行,其决定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否则,行政复议不但不能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更将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4.1.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公平对待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使其行政决定符合法律法规。①教育行政纠纷复议机关必须确保自身公正,才能维护复议结果的权威,进而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一方面,复议机关应当尊重程序的价值,实行程序公正,履行正当程序,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等程序;②另一方面,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复议机构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结果公正。
4.1.3司法终局原则
司法终局原则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法院是最后的归宿,一切法律问题上的纠纷,法院有权进行审查。③法院对高校教育行政案件拥有最后审判权,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防止教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进而使行政复议过程流于形式。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表明,将法院行使司法终审权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有利于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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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分析了把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纳入高校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的可行性及意义,对如何把行政复议前置纳入高校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相关立法提出了些许建议。随着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日益增长,该类案件纠纷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日益显现,在比照现行法条的一些规定的同时,论证了行政复议前置是一个解决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的制度方案。
本文对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纳入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探讨仍然是初步的,相关的论述还有待补充,笔者期望有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在不同的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纠纷中如何具体运用行政复议前置需要更进一步的观察与分析、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