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类型界定与处理模式探讨

发布时间:2021-02-28 20:36:1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对于刑民交叉的处理模式,主要先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学界观点,再结合前文所述,根据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提出区分处理的模式。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形态的行为方式,呈现出难以认定其法律性质的特点,并延伸至诉讼程序选择困难。因为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所以,难以归类于传统的单一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类型中。这些刑事与民事交织、竞合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法学界新的研究焦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刑事、民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2009 年同时包含这两个关键词的裁判文书仅有 2 例,而 2019 年则飞速增长到了 344 例;同样的以“刑民交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案件在 2009 年至 2019 年期间,从 0 例增长到了 679例。在现有的法律秩序框架下,如何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模式,不仅关系当事人的权益,还会引导社会走向。
对于刑法和民法是否存在交叉,虽然目前仍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刑法是通过刑罚,惩罚犯罪行为的公法;而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规范的私法,两者在性质上应该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而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壁垒,两者并行不悖。例如,夏勇教授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比喻成水与泥沙,他认为“刑法与民法就像水与泥沙一样,即使将两者混合在一起,它们之间仍然不能产生交融,依旧需要各自独立地进行法律评价,刑法依然是刑法,民法还是民法。”①但是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刑法的发展历史,也不符合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的特点。纵观我国刑法的发展历史,刑法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其与民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诸法合体到相互分立,最后彼此融合。且当我们对这两个法领域进行比较时会发现,刑法与民法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泾渭分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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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国内外对于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都有了较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在日本,对于刑民关系的研究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列。日本对于刑民交叉问题讨论的浪潮主要反映在推出了《刑法杂志》与《现代刑事法》研究特辑,很多学者如高桥则夫、松宫孝明等都对刑、民的具体理论与制度进行了探讨。其中西原春夫在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一书中针对刑民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刑民责任的划分进行了研究;佐伯仁志与道垣内弘人在《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中,就刑法和民法之间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对“占有”“不法原因给付”等概念分别从刑法和民法的角度进行剖析,并围绕刑民交叉问题存在的争议做出了详细的解释;此外山田卓生也曾发表《民事法的正义与刑事法的正义》,主要是对刑民的违法性以及刑民的价值取向进行了研究。①在国内,于改之教授撰写的《刑民分界论》着重研究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分界问题②;朱铁军法官在《刑民实体关系论》一书中,对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界限进行探讨,并从刑民关联和融合角度出发,对刑民之间的实体关系进行研究;杨兴培教授在《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与实践》一书提出民事、行政违法是刑事违法的前提,犯罪具有二次违法性的理论。
综上可见,国内外学者对于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对在当时刑民交叉现象存在的争议进行整理分析,且更多侧重于对某一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刑法与民法的责任划分上进行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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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分析

第一节 刑民交叉问题的由来
刑法与民法因交叉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当下的法律体系而引起的,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纵观我国古代法,刑民一直都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呈现“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特点。传统的刑民观念加之当下复杂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导致刑民交叉问题不断涌现。
一、刑法与民法相互交融
从刑法角度来看,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刑法干预早期化、能动化、扩大化的趋向,风险刑法观使得刑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几乎涉及到所有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纵观刑法立法过程,自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模式代替单行刑法方式以来,先后通过 10 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7 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 20个罪名。刑法修正的历程,明显反映出刑法提前干预风险社会的倾向,体现了泛刑法化的特点。刑法的干预起点大大前置,不仅导致刑罚侵入行政处罚的领域,还导致刑法与民法调整范围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刑民交叉的问题迭出。例如,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已经超出民法规制的范围,需要刑法进行调整,对该行为进行入罪处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与其民法之间产生了深度的融合,还集中体现在刑法的空白罪状之中。所谓的空白罪状是指刑法条文在规定某一犯罪时,并不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直接进行描述,而是指明构成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空白罪状的特点决定了这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依赖于其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交织,也是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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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特征
目前在研究刑民交叉问题的文章中,对刑民交叉的提法并不统一,主要有“刑民交织”,“刑民交错”,“刑民交叉”等。因为这些提法原则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本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的说法,统称为“刑民交叉”。对刑民交叉概念的准确定位,是研究刑民交叉问题的前提,因为目前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存在混乱现象的首要原因,就在于很多学者将刑民交叉问题简单地等同于刑法问题加民法问题,从而使得该问题的研究范围被无限地扩大。
目前学界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中刑法与民法互相交叉或者牵连、互相影响。例如,学者喻景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不同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刑法和民法,对于行为适用法律难以确定的案件。”①而狭义的刑民交叉案件概念,由于学者们对刑法与民法之间产生交叉的本质理解不同而延伸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刑事、民事法律事实的交叉视为刑民交叉的本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毛立新教授。毛立新教授将刑民交叉案件定义为“刑法与民法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交叉的案件。”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民交叉的本质是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持这种观点的杨兴培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特定要素的关联,而形成交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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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分析.....................................9
第一节 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的必要性............................9
一、为刑事立法提供方向性指导.............................10
二、为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性支撑..........................11
第四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违法性判断..........................19
第一节 违法性基本理论概述.......................................20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探究.................................22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立场下“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提倡..................24
第五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32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的解读..................................32
第二节 现有处理模式的探讨...................................34

第四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违法性判断

第一节 违法性基本理论概述
对于违法性的认识不同是案件产生争议的根源,要排除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分歧,需要对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的关系进一步研究分析。而违法性在我国法理学以及刑法学中存在着诸多相似的概念,如违法性、刑事违法、刑事违法性以及违法本质。要正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违法性判断,首先需要对这些说法类似的概念进行理解和分析。
首先,我国法理学界一般把违法分为三种: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其中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应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①,因而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刑事违法与犯罪成立是一致的。根据我国法理学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违法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且在不同法领域之中违法应该具有各自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只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民法法规的行为称之为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违法性理论,即德日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指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这里的违法性不同于法理学种的刑事违法的概念,违法性是指违反国家整体法秩序,将违法视为违反全体法秩序的情况,而不仅仅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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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的解读
有关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近 30 年来先后出台了几部规范性文件。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民事部分要以刑事部分审结为前提,二是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别审理。
例如,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作为我国最早对刑民交叉类案件进行立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部通知出台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经济型犯罪层出不穷,为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以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促使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们法院将国家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对经济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上,更侧重于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上述通知采取了先审理刑事部分的模式,也开启了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模式处理的先河。
而后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打破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要以刑事部分优先审理为前提的惯例,提出司法机关在处理存单类案件时,除非有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待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才能开始的特殊情形,存单类刑民交叉案件一律采取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的模式。该规定突破了之前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思维,将民事纠纷当时人的权益与社会利益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将刑事案件先行处理作为解决刑民交叉的例外,提出刑事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创新模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