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实施现状实证分析——以吉林省D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29 18:20:4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认为员额比例涉及到三类人员的分配,只有三类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完善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适当引入外部力量参与考评、强化对于考评结果的运用。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可以实现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奖惩分明,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完善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设置,使得检察队伍有进有退,实现良性循环。第四,完善员额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完善职权保障、经济保障、职业培养保障,使得员额检察官履行职权更有尊严。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从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司法职业经历着从无到有、从非职业化走向职业化的道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水平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检察官群体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检察官群体是法律职业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提升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得以推进的保障,因此成为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核心。
1.1.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应不断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体制改革也在各地检察机关得到了全面的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员额制的全面实施将导致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办案责任划分、检察人员绩效考核、职业保障方面等相关制度进行重构。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期望利用制度重构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促进司法实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行政化趋向,这不仅仅体现在内部办案的流程与责任划分上,还在检察官的人事管理中有着诸多方面的体现。这种做法忽视了检察官群体的主体地位及检察队伍的自身职业特色,致使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安排混乱,分工不明确,最终导致行政化现象突出。与此同时,在国家监察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原检察院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导致部分优秀人才流失、检察官与其他司法人员的配比不尽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迸发促使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向纵深阶段迈进。
如今,全国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已经向深层次迈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也寄托着人们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美好期望。通过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研究,有利于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根据自身司法实践情况设置更加合理的员额比例;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群体的职业保障,从而保障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科学绩效考核,提高检察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最终落实司法责任,促进司法公正。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向深层次迈进,只有在对理论研究进行总结梳理的基础上,才能使得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更加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对于国内外相关的制度和文献进行研究,才能赋予检察官员额制度以深厚的理论基础。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于检察官员额制度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通过笔者的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国内的相关文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检察官员额制度进行分析。
在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方面,张梁在《检察官司法责任层次划分与追责机制完善》一文中,对于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进行了划分,将其区分为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认为员额检察官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应由专门机关来负责司法责任的落实。①邓思清在《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初探》一文提出了对于落实司法责任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并创造性的提出了员额型模式的权力清单,明确员额检察官行使权力的范畴,确保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落实。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方面,詹瑾在《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一文中通过对国内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比较,根据我国检察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的建议。②杨文萍在《浅析检察官职业保障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一文中指出,人员的分类是基础,合理分类是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前提。
在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方面,检察官遴选机制就是挑选出最适合检察工作的优秀人才来担任检察官,以达到促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的目的。设立科学有序的遴选制度,才能实现检察人员的统筹管理,遴选制度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检察队伍的质量。陈国飞在《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分析了我国现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检察官遴选制度,从遴选主体、遴选标准和遴选程序三个方面对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提出建议。④贾志鸿在《检察体制改革的海南样本》一文中指出,在考核中,严把检察官选任标准,突出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不论资排辈,不迁就照顾,真正把有办案能力的检察人员选入员额。
.......................

第 2 章  检察官员额制概述

2.1 检察官员额制的概念
“员额”一词作为专有名词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是在 2014 年 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不同学者对于“员额”的含义有着不一样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员额就是指特定岗位或者职位的人员数量限额。检察官员额,是检察机关在编制内依据案件数量、辖区人口、经济水平等方面确定检察官职位数量,对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确定和合理编制,并在实现检察官专业化的同时确定一个相对稳定且科学的人员配额。”①这一界定从“员额”这一语词的词义出发,认为员额即是人员的数量限额,从词义上厘清了“员额”的含义。也有学者认为,员额制是指“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特性,按比例确定人员的类别”。②这一界定将员额制定义的重点放在了人员的分类管理方面,强调员额是指按照比例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额。这一定义紧密围绕当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情况展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文认为,若想深刻理解检察官员额制的制度内涵,首先应当对“员额”两字做出科学的阐述。从文义解释的层面来讲,我们可以从“员”和“额”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员”可以理解为员工,针对检察机关来讲就是在检察机关拥有编制的工作人员;“额”可以理解为数额。由此可见,“员额”指的就是在一个机关中额定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因此“检察官员额制”指的就是在检察机关中,确定检察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编制比例,对员额检察官进行限额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就是通过一定的标准,将所有检察机关的在编人员进行分类,促进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科学、高效。检察官员额制将检察机关的在编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依据一定区域内人口的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的多寡来确定三类人员的比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检察官的数额进行限定。
图 3.1 员额检察官人数分布图
.........................

2.2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检察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检察官管理体系应包含检察官的选任机制、考核体系和退出机制,以及从各级检察机关在改革中的具体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2.1 员额检察官的选任机制
员额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就是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来担任员额检察官。选任员额检察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德”就是看其是否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才”就是看其是否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从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具体可以制定检察人员入额办法,设置入额的具体标准,入额的程序,并最终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把关。选任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员额比例的确定。员额比例直接决定检察机关中一线检察官的数量。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不是从数量上对员额检察官进行限额,而是要把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择优遴选到一线办案。
2.2.2 员额检察官的培养机制
员额检察官的培养机制就是通过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一系列的培养,使得员额检察官能够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促进自身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从我国目前对于员额检察官的培养来看,其主要是通过培训的方式实现的,特别强调对于初任检察官的培养。一般来说,对于员额检察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具体为岗前培训、初任资格培训和业务轮训。通过这三轮培训,使得员额检察官不仅仅能够对公务员的工作方式和行为准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对于检察工作所需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也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并且通过培训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总的来说,员额检察官的培养机制对于员额检察官的未来发展而言是十分必要的,抓好对员额检察官的培养可以说是提高整个检察队伍素质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
图 3.2 员额检察官男女比例图
..............................

第 3 章 吉林省 D 市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践与问题 .......11
3.1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总体运行情况............................... 11
3.2 吉林省 D 市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运行情况的实证分析........... 12
第 4 章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完善建议 .......................22
4.1 设置科学的员额比例................... 22
4.2 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 23

第 4 章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完善建议

4.1 设置科学的员额比例
第一,灵活设置入额比例,避免僵化。我国幅员辽阔,每个地区的司法改革实施的进程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应结合当地的案件数量、员额检察官的数量,根据当地的办案需求来科学的设置检察官的入额比例。优化现有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二,针对不同层级的检察院设置不同的入额比例。如前文所述,不同层级的检察院具有不同的检察职能,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其承担的办案压力更重,理应可以配置更高的入额比例,来缓解日益加剧的人案矛盾。笔者认为,对于案件量多且员额检察官人数较少的检察院而言,其员额比例的配置可以适当突破 39%的红线,来更好的促进检察职能的实现。
第三,应适度提高员额比例。一方面,适度提高入额比例可以使得一线办案的员额检察官人数增多,提高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的现象。加大入额比例,可以使得检察辅助人员看到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降低这部分人才的流失。
总的来说,对于员额比例的设置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地域差异、检察院级别的差异等等。综合各类因素因地制宜的来设置入额比例,提高入额比例设置的灵活度。在从整体上,员额比例还是存在过小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入额比例,如在经济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在原有员额比上提高 5—10 个百分点,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应在原有员额比上有所提高,控制在 5 个.百分点以内,扩充一线办案力量。与此同时,在最终的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确认上,一定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检察官的年龄、工作年限等等。并且,在未来的改革进程中,应当逐步减少综合科室的员额配比,实现全体检察官都奋斗在一线的理想状态。
.......................

结论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对于地方检察机关而言,可以促进其实现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在很大程度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最终实现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通过对于吉林省 D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制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实证调研,指出了其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设置科学的员额比例。员额比例涉及到三类人员的分配,只有三类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完善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适当引入外部力量参与考评、强化对于考评结果的运用。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可以实现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奖惩分明,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完善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设置,使得检察队伍有进有退,实现良性循环。第四,完善员额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完善职权保障、经济保障、职业培养保障,使得员额检察官履行职权更有尊严。 任何一项改革的发展过程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制度具体实施层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和不可控因素
目前,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已接近收关,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未来,我们更应坚定改革初心,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我国的司法实现公平正义助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