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合实际
(一)滞后性
1963 年《刑法草案》第 33 稿提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 14 周岁”,1979 年和 1997 年《刑法》沿用了《刑法草案》第 33 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56 年过去了,自 1979 年我国的《刑法》正式颁布之后,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规定就没有再进行过任何的修改,而当前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存在着滞后性。在 1979 年的《刑法》当中将 14 周岁规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的我国社会的整体环境和当前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方面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共同所决定的,也是与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吻合的。因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的物质条件还相对较差,对粮食的供应也有不足,所有那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身高还是体重方面的发育情况,都是水平较低的①。然而,我们国家在经过了四十年的发展之后,经济长足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方面也有了极大的飞跃进步,人们身体的发育也有了跨越式的发展,身体素质更是在不断提升。国家体育总局在 2010 年和 2014 年,分别进行了两次关于国民体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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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合实际
(一)滞后性
1963 年《刑法草案》第 33 稿提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 14 周岁”,1979 年和 1997 年《刑法》沿用了《刑法草案》第 33 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56 年过去了,自 1979 年我国的《刑法》正式颁布之后,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规定就没有再进行过任何的修改,而当前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存在着滞后性。在 1979 年的《刑法》当中将 14 周岁规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的我国社会的整体环境和当前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方面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共同所决定的,也是与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吻合的。因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的物质条件还相对较差,对粮食的供应也有不足,所有那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身高还是体重方面的发育情况,都是水平较低的①。然而,我们国家在经过了四十年的发展之后,经济长足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方面也有了极大的飞跃进步,人们身体的发育也有了跨越式的发展,身体素质更是在不断提升。国家体育总局在 2010 年和 2014 年,分别进行了两次关于国民体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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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惩罚措施无法达到威慑作用
我国当前的刑法是以立法当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作为基础,并且参考了我国在刑事的具体责任年龄方面,再将对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方面的保护和维护我国良好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作为相应的依据,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档,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在了 14 周岁。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的才应负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即使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进行了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任何方面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的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都是可以免除掉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处罚的①。这也就是说,从刑法当中构罪的二要件来进行分析,没有达到 14 周岁的任何行为人,在触犯法律的层面上,是具备了全部的有关触犯法律的相关构成条件,可是在其相应的责任层面上来看,由于存在着行为人的没有达到 14 周岁的这一项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也就完全阻止了刑法能够对于行为人所进行的相应的处罚程序①。
我国当前的刑法是以立法当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作为基础,并且参考了我国在刑事的具体责任年龄方面,再将对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方面的保护和维护我国良好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作为相应的依据,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档,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在了 14 周岁。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的才应负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即使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进行了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任何方面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的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都是可以免除掉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处罚的①。这也就是说,从刑法当中构罪的二要件来进行分析,没有达到 14 周岁的任何行为人,在触犯法律的层面上,是具备了全部的有关触犯法律的相关构成条件,可是在其相应的责任层面上来看,由于存在着行为人的没有达到 14 周岁的这一项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也就完全阻止了刑法能够对于行为人所进行的相应的处罚程序①。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人也可以被称作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能力人,也就是指法定的年龄处于 14 周岁到 16 周岁之间,精神也是正常的状态,并且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当中第 17 条的第二款所进行规定的共计八种罪行,因此需要去对其相应的刑事方面的责任进行承担的那些行为人②。虽然从社会对于行为人是否算作是成年的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14 周岁到 16 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同样也应该是包含在未成年人的范畴之内的,但是因为人在各个不同年龄的阶段,其身体和心灵在发育的程度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对于其自身所进行的自我行为的相应判断能力以及控制能力也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也正因为如此,必须要更进一步来对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阶段进行有效划分,以便能够更加与当前社会在实际发展当中所提出的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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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人也可以被称作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能力人,也就是指法定的年龄处于 14 周岁到 16 周岁之间,精神也是正常的状态,并且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当中第 17 条的第二款所进行规定的共计八种罪行,因此需要去对其相应的刑事方面的责任进行承担的那些行为人②。虽然从社会对于行为人是否算作是成年的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14 周岁到 16 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同样也应该是包含在未成年人的范畴之内的,但是因为人在各个不同年龄的阶段,其身体和心灵在发育的程度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对于其自身所进行的自我行为的相应判断能力以及控制能力也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也正因为如此,必须要更进一步来对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阶段进行有效划分,以便能够更加与当前社会在实际发展当中所提出的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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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一、降低年龄否定论
(一)顺应国际形势
否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定在 14 周岁是符合国际立法的立法目的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表态,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档规定层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年龄设计不应当调整的过低。而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北京召开的第 17 届国际刑法大会决议当中也曾经明确提出过,针对未成年人的某些特殊司法的体制并不能够适用于那些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更是应该设定在 18 周岁。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说,包括德国、俄罗斯、奥地利、意大利以及美国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等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是把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规定为了 14 周岁。而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国家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规定得更高,例如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瑞典、挪威等都为 15 周岁,葡萄牙则是 16 周岁,而巴西甚至达到了 18 周岁①。
除此之外,虽然还存在着一部分的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上相对较低,但是在这些国家当中,往往都存在有较为独立的,针对青少年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会对未成年人采取多种类型的教育引导和感化措施,而严格按照成年人的刑事程序标准来进行定罪的,通常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着眼于当前的国际环境,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符合国际规则当中针对于青少年进行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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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法设计的建议 ................................ 21一、降低年龄否定论
(一)顺应国际形势
否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定在 14 周岁是符合国际立法的立法目的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表态,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档规定层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年龄设计不应当调整的过低。而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北京召开的第 17 届国际刑法大会决议当中也曾经明确提出过,针对未成年人的某些特殊司法的体制并不能够适用于那些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更是应该设定在 18 周岁。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说,包括德国、俄罗斯、奥地利、意大利以及美国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等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是把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规定为了 14 周岁。而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国家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规定得更高,例如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瑞典、挪威等都为 15 周岁,葡萄牙则是 16 周岁,而巴西甚至达到了 18 周岁①。
除此之外,虽然还存在着一部分的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上相对较低,但是在这些国家当中,往往都存在有较为独立的,针对青少年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会对未成年人采取多种类型的教育引导和感化措施,而严格按照成年人的刑事程序标准来进行定罪的,通常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着眼于当前的国际环境,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符合国际规则当中针对于青少年进行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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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年龄肯定论
(一)国内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
随着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的方法和手法也更加层出不穷,经过调查发展,在现实当中发生的案件当中,很多行为人的年龄都在 18 周岁以下,甚至还有一部分在 14 周岁以下,但是在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当中,这些行为人不管是从其心理方面、手段方面还是其行为的残忍程度方面,都可以说是完全达到、甚至是超越了成年人的状态。而我国的刑法当中,选择将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 14 周岁,主要是对于那些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保护措施,认为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是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生理方面,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与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以及将民事行为能力降低至了 8 岁。8 岁的儿童普遍已经处于小学两年的学年阶段,他们在对事物所存在的认程度和对自身行为所存在的认识度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概念以及标准。因此,也应该在行为能力方面给予他们适当的权利了。而同时,也应该让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进行降低,也为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降低提供了相应的基础以及参照。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这两者当中也存在着共同的基础与依据,那就是行为人没有办法完全辨别自身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在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在 14 周岁以下。但是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在近年来屡见不鲜,为了能够更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许多人的关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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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
随着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的方法和手法也更加层出不穷,经过调查发展,在现实当中发生的案件当中,很多行为人的年龄都在 18 周岁以下,甚至还有一部分在 14 周岁以下,但是在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当中,这些行为人不管是从其心理方面、手段方面还是其行为的残忍程度方面,都可以说是完全达到、甚至是超越了成年人的状态。而我国的刑法当中,选择将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 14 周岁,主要是对于那些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保护措施,认为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是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生理方面,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与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以及将民事行为能力降低至了 8 岁。8 岁的儿童普遍已经处于小学两年的学年阶段,他们在对事物所存在的认程度和对自身行为所存在的认识度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概念以及标准。因此,也应该在行为能力方面给予他们适当的权利了。而同时,也应该让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进行降低,也为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降低提供了相应的基础以及参照。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这两者当中也存在着共同的基础与依据,那就是行为人没有办法完全辨别自身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在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在 14 周岁以下。但是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在近年来屡见不鲜,为了能够更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许多人的关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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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 21
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 22
三、分类管教,防止“交叉感染” ................................ 22
四、强制保证金 .......................... 23
五、前科保密制度 ....................... 24
第三章 立法设计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刑法为什么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关注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犯罪的原理。也就是说,客观方面实施了很残忍的杀人行为,还要考察主观恶性,就是看在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世界各国和地区一般的做法,是以实际的年龄作为一条线。达到这个年龄,就推定你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了主观恶性;没有达到,就排除。所以,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是为了便于统一操作的设置,当然这里可能会出现一种缺憾,就是可能出现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对等,超过了我们的常识认定。在现实生活当中,的确存在有许多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会在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有较深的主观恶意,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以偏概全,一味地认定全部的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在明知故犯和具有较大恶意的情况下进行犯罪活动的。如果轻易将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就非常容易导致刑罚的深入化和扩大化。而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可以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以此来作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补充规则,针对部分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在将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之后,再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就有助于能够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应的权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妥善的平衡点。
可以借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3 年修订后的《少年犯条例》规定,该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为 10 岁。依照香港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10 岁至 14 岁,当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首先基于年龄推定其行为能力、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只有在控方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图系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与英国的“恶意补足制度”系基于同一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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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引发关注。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 13 周岁或是 12 周岁,以遏制近年来不时发生的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这一问题在实际当中的情况,学术界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通过对这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和解读,再结合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同时也深入探究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笔者认为将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一定的下调还是有一定必要的,而且也是较为可行的。而且,通过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等方面均已逐渐趋向于成熟以及其他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妥善考量,把起刑的年龄调整到 13 周岁是比较合理的。除此之外,在本文当中,还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立法设计的过程当中所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总而言之,笔者希望能够以本篇论文来为我国在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和改革当中,提供出一些参考和帮助。笔者同样也坚信,我国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方面,必然会是在不断进行发展和完善的,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也会因为其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逐渐提升而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