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境
1.1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剖析
对某中级人民检察院 5 年内办理的合同诈骗案例进行梳理,筛选出处理意见为不起诉的一审案件 14 件,并就行为类型、是否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依据三方面进行了分类统计,内容如下表 1:
对上述表格和柱状图内容进行分析,司法实务中不起诉合同诈骗案件的大部分理由依据均为无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实行行为本身因案件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必然会有一定显现,否则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阶段时就已经将其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因此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判断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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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决的问题 从前文的图表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1,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但其含义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司法实践认定中没有明确释义,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观点对非法占有目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缺乏标准。实务中合同关系愈发复杂,一系列新型财产关系的出现,以及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心理态度可能由于客观或者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出现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在合同订立或占有行为之前或者同时产生而是在其之后产生的情况,引起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等罪的定性争议。
第三,以推定方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有权依据。不能靠凭空臆想来断定,也不能依靠行为人主动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引入了“推定”的司法证明路径,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能够节省一定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然而“推定”本身是一种司法经验的分析(doctrinal analysis),它按照一定的规则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我国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进行涵盖,这样就可能造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办案机关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和依据不同,造成一定的认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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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和含义
2.1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
非法占有目的在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有的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构成要素,例如德国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1,对于诈骗罪的规定亦如此。有的国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例如日本。这样引起了理论界在解释论上的争议,存在“不要说”和“必要说”两种观点。
“必要说”认为取得类犯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持有该种观点的日本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毁弃罪和取得类犯罪的标准,前者只要求行为人以毁坏、隐匿等方法导致财物灭失、毁坏、无法被发现,而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有利用的意思,而后者就要求对财物具有利用其本身价值、用途的意思,应具备相应主观超过要素。而对于盗用、骗用行为中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情况,该种行为因法益侵害尚未达到刑法科处的程度,不构成犯罪。这样持“必要说”观点的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罪和毁弃罪的重要机能,同时在罪与非罪之间同时存在也不存在困境,因此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素是必要的。
持“不要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条文中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素,因此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取得类犯罪的故意即可,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精神。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毁弃罪和取得罪的机能,持“不要说”观点的学者提出对于行为人以毁坏的意思取得财物后未实施毁坏财物行为的情况,“必要说”无法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实施毁坏行为,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对于“必要说”提出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也提出通过行为本身即可进行区分,无需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当然持“必要说”观点的学者对“不要说”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击。日本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可了“必要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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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1,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但其含义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司法实践认定中没有明确释义,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观点对非法占有目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缺乏标准。实务中合同关系愈发复杂,一系列新型财产关系的出现,以及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心理态度可能由于客观或者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出现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在合同订立或占有行为之前或者同时产生而是在其之后产生的情况,引起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等罪的定性争议。
第三,以推定方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有权依据。不能靠凭空臆想来断定,也不能依靠行为人主动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引入了“推定”的司法证明路径,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能够节省一定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然而“推定”本身是一种司法经验的分析(doctrinal analysis),它按照一定的规则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我国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进行涵盖,这样就可能造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办案机关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和依据不同,造成一定的认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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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和含义
2.1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
非法占有目的在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有的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构成要素,例如德国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1,对于诈骗罪的规定亦如此。有的国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例如日本。这样引起了理论界在解释论上的争议,存在“不要说”和“必要说”两种观点。
“必要说”认为取得类犯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持有该种观点的日本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毁弃罪和取得类犯罪的标准,前者只要求行为人以毁坏、隐匿等方法导致财物灭失、毁坏、无法被发现,而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有利用的意思,而后者就要求对财物具有利用其本身价值、用途的意思,应具备相应主观超过要素。而对于盗用、骗用行为中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情况,该种行为因法益侵害尚未达到刑法科处的程度,不构成犯罪。这样持“必要说”观点的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罪和毁弃罪的重要机能,同时在罪与非罪之间同时存在也不存在困境,因此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素是必要的。
持“不要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条文中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素,因此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取得类犯罪的故意即可,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精神。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毁弃罪和取得罪的机能,持“不要说”观点的学者提出对于行为人以毁坏的意思取得财物后未实施毁坏财物行为的情况,“必要说”无法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实施毁坏行为,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对于“必要说”提出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也提出通过行为本身即可进行区分,无需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当然持“必要说”观点的学者对“不要说”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击。日本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可了“必要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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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取得型犯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秩序,因此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与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侵财类犯罪具有共性,但也必然具有其特殊性。我们在讨论其特殊性时,首先要对共性问题进行明确。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取得型犯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秩序,因此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与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侵财类犯罪具有共性,但也必然具有其特殊性。我们在讨论其特殊性时,首先要对共性问题进行明确。
2.2.1 域外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研究比较
域外对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通过对比德国、日本和英国、美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非法占有目的含义。德日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学说。 “排除权利者意思论”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意图排除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使自己或者他人成为财物权利者的意图,这其中又包含排除他人占有和建立自己占有两层含义,如果仅仅是具有排除他人占有而未建立自己占有的无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有将他人的财物视作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以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的意思,不管是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利用、处分他人的财物,还是对他人的财物予以破坏、隐匿,都被认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这种观点能够将诈骗、盗窃行为与骗用、盗用行为予以区分,只需满足排除占有和建立占有即可,但对占有财物之后如何进行处理不做要求,无法区分盗窃、诈骗等取得型犯罪行为与毁坏财物犯罪行为。
域外对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通过对比德国、日本和英国、美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非法占有目的含义。德日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学说。 “排除权利者意思论”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意图排除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使自己或者他人成为财物权利者的意图,这其中又包含排除他人占有和建立自己占有两层含义,如果仅仅是具有排除他人占有而未建立自己占有的无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有将他人的财物视作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以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的意思,不管是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利用、处分他人的财物,还是对他人的财物予以破坏、隐匿,都被认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这种观点能够将诈骗、盗窃行为与骗用、盗用行为予以区分,只需满足排除占有和建立占有即可,但对占有财物之后如何进行处理不做要求,无法区分盗窃、诈骗等取得型犯罪行为与毁坏财物犯罪行为。
“利用意思论”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具有排除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的意图,仅具备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利用、处分意图即可。该学说有效地区分了取得性犯罪和毁弃型犯罪中的主观目的,认为行为人如果出于毁坏、灭失的目的不能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无法将短暂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折衷论”将上述“排除意思论”和“利用意思论”相结合,指出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非法占有的意图是指排除财物所有者,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并且遵从其经济用途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意图2,该学说将盗用、骗用行为和盗窃、诈骗犯罪及取得性财产犯罪和毁弃型财产犯罪加以区分,已经成为日本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
“折衷论”将上述“排除意思论”和“利用意思论”相结合,指出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非法占有的意图是指排除财物所有者,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并且遵从其经济用途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意图2,该学说将盗用、骗用行为和盗窃、诈骗犯罪及取得性财产犯罪和毁弃型财产犯罪加以区分,已经成为日本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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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 13
3.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划分标准评析......................... 13
3.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标准.................... 14
4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具体方法、原则、规则及标准 ........................ 17
4.1 认定方法——法律推定...................... 17
4.2 认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18
4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具体方法、原则、规则及标准
4.1 认定方法——法律推定
推定在证据法中一般被称为“代替司法证明的方法”。推定中有两个事实: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基础事实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而根据基础事实得出的未经过司法证明直接被认定的事实,则是推定事实,两者之间应有常态联系。关于推定的分类,
推定在证据法中一般被称为“代替司法证明的方法”。推定中有两个事实: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基础事实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而根据基础事实得出的未经过司法证明直接被认定的事实,则是推定事实,两者之间应有常态联系。关于推定的分类,
国内外不同1。作为替代司法证明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推定一旦为法律所确立,就变成一种法律规则,我们将那些为法律所确立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而那些尽管没有为法律所确立,却由法官作为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所运用的推定则属于“事实推定”。
结论
2001 年 1 月 21 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推定予以规定3,而金融犯罪案件与合同诈骗案件两者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会议纪要》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前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常态性联系,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原则上可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从上述规定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就是基于客观行为的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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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排除他人对财物占有,以无对价或者基本无对价骗取他人财物,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财物,并对财物进行利用、处分的犯罪目的;合同签订前、签订合同后占有财物前、占有财物后转移财物所有权继续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标准;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不能单纯仅凭行为人在某一方面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推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事实,给予其中任何一项事实特别的关注都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局限于对欺骗行为的考察,还需要考虑诈骗行为前后的各种情节加以综合判断,其中,归还能力和意愿、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财物处置情况等因素都会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