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9 20:09:05 论文编辑:vicky
把社会科学调查方法中的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实务相结合,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社区矫正阶段的不同作用,归纳出需要重点调查的内容,进而提出各诉讼阶段应主要采取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

1 绪论

1.1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的立法现状
司法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全方位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教育背景以及监护情况提供了事实材料,成为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起诉以及法庭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也为之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帮教和矫治提供参考。我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直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正是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方针的良好践行,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陆续开始了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的立法和司法尝试。
首先,是地方上的调查实践和法律规定。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次设立了少年法庭,长宁区法院率先要求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公诉案件都要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否则不予立案。1988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细则》,提出开庭前社会调查应在查明事实以及核对证据的基础上,查明犯罪成因、把握悔罪关键,对司法社会调查内容、方法、回访考察等作了具体规定。1997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建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河南省兰考县于 2000 年 6 月开始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并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关于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规范性文件《兰考规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也于 2003 年开始积极探索司法社会调查,专门制定了《关于丰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其次,最高法以及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时可以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为办案提供参考。” 2010 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结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的社会调查”,强调了社会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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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价值
根据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司法社会调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学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前后表现、回归社会的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社会调查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做出专业评估,以服务于量刑前的各个司法阶段;二是根据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对调查内容的评估,为涉罪未成年人制定合理的帮教措施,以帮助其更加顺利的回归社会。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在每一诉讼阶段都有其独特的作用,社会调查及评估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对所涉案件的决定,进而影响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出现各种偏差,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与调查者对社会调查具体方法、程序的掌握与运用有关。
大量实践表明,要想成功地进行一项司法社会调查必须熟悉和掌握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领域。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有助于取得更加准确的司法社会调查结论,从而更全面客观地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便为其合理量刑以及制定适宜的帮教措施,真正发挥司法社会调查的作用,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方针以及“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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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的方法体系

2.1 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论
方法论的基本意义在于提高人们对周围世界的认识,其中包括采取怎样的理论去认识和解释世界,以及关于方法本身的理论。①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着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两种基本的,同时又相互对立的方法论倾向。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论是把用于获取社会现象的科学认识的各种方法、程序和技术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司法社会调查过程中获得资料、解释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等与其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得出调查结论的方法、程序和技术的哲学基础和逻辑准则。
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受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论的指导。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论是指导社会调查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是使司法社会调查研究得以正确进行的理论,是司法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作为最一般的价值和理念原则,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论影响着调查者的调查态度,决定着社会调查方式、手段、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以及制约着调查步骤和调查结论。
2.1.1 实证主义方法论
实证主义方法论主张应用计量性的方法认识和研究事物,认为研究过程是一种严格的演绎过程。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应通过非常具体、客观的观察,透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在研究方式上,定量研究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典型特征,强调在研究中要做到价值无涉和价值中立,不作价值判断。
科学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是进行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司法社会调查强调社会调查员应保持价值中立,既不能够用有色眼镜去看待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和个体自身,也不能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尤其是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评估时掺杂个人的价值观和情感,避免主观判断,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因此,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需要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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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中的定量方法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中的定量方法主要是指调查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方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定量方法的主要目标包括:一是通过使用一些成熟的调查评估量表,来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征、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二是通过使用设计好的调查问卷和结构式访谈提纲来收集资料,以探究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通过查阅涉罪未成年人已有的档案材料,包括对上一诉讼阶段已有的档案材料进行二次分析,以更好地指导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进一步调查;四是对与涉罪未成年人有关的文字、声像文献进行内容分析,以全面、客观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
2.2.1 定量方法中的调查研究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中的调查研究方法是指采用自填问卷法、结构式访问法,收集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性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来认识和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一种方法。
第一,自填问卷法。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中的自填问卷法是指司法社会调查员将提前设计好的关于涉罪未成年人个性特征、家庭、学校、社区信息的调查问卷发给被调查人,由被调查人自己阅读和填答,然后再由司法社会调查员收回的方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中的自填问卷法具有节省时间、经费和人力,保护被调查人隐私等优点,但是由于需要被调查人自己阅读和填答,对于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问卷回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可能会影响到调查结论。
第二,结构式访问法。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中的结构式访问法指司法社会调查员依据结构式的调查问卷,向涉罪未成年人逐一地提出问题,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回答在问卷上选择合适答案的方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中的结构式访问法又包括当面访问法和电话访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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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国内发展.................................. 14
3.1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地方实践..........................................14
3.1.1 上海市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发展...............................14
3.1.2 北京市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发展...............................15
4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域外考察.................................. 20
4.1 美国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20
4.2 德国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22
5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应用......27
5.1 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应用指导原则..27
5.2 侦查阶段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28

5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应用

5.1 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应用指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科学、高效地进行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应用具体社会调查方法时需遵循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社会性原则、个别化原则。
科学性原则,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必须遵行科学性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科学地分析和评估时,社会调查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在进行司法社会调查时应根据调查对象的特点选择专业的社会调查方法,再根据所选用的社会调查方法以及取得的社会调查结论进行专业地社会调查评估。
社会性原则,在选择合适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应将个体的实际情况与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结合起来,不能将个体的实际情况看作是单纯的个人问题或环境问题。社会调查应注意探究涉罪未成年人背后的社会原因,从宏观上把握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系统地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个别化原则,虽然犯罪学研究已经总结出很多一般性的犯罪动机、罪犯的心理特点和家庭环境特点等,但这些已经概括出来的内容并不是千篇一律按照统一模式发生在涉罪未成年人身上的。只有坚持个别化原则,区别对待每个涉罪未成年人,才能做好社会调查。在选择具体的社会调查方法时同样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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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社会调查作了明确规定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只有通过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调查,才能对其性格特征、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要素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从而选择恰当的处遇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教,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方针。由于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法律规定的原则化,各地司法实践环境存在差异,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认知也不同,导致使用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调查结论的质量,使司法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在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调查方法的范畴,是社会科学调查方法在法律上的应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方法,以及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社会调查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把社会科学调查方法中的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实务相结合,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社区矫正阶段的不同作用,归纳出需要重点调查的内容,进而提出各诉讼阶段应主要采取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
在侦查阶段,司法社会调查为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供判断依据,由于时间和空间限制,应主要采取结构式访问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司法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采取何种矫治帮教措施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调查内容比侦查阶段更加深入,应重点采取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在审判阶段,司法社会调查为法官量刑以及进行法庭教育提供参考依据,也应主要采取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在社区矫正阶段,司法社会调查为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及时调整提供参考信息,矫正阶段的社会调查分为入矫前、矫正中和解矫前三阶段,应主要采取参与观察法和结构式访问法。与此同时,本文依据不同诉讼阶段社会调查与评估的重点内容,在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评估量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了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附条件不起诉评估量表、需求评估量表和社区矫正入矫前调查评估量表,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社会调查在各诉讼阶段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