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展开讨论新闻聚合 APP 的技术使用可能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新闻聚合 APP 主要依赖爬虫、转码、加框链接技术实现内容的呈现。新闻聚合 APP 使用的转码优化行为实质性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复制权侵权。笔者认为,无论从著作权“控制行为本质”、还是国际认定趋势,转码行为所涉及的临时复制应受复制权规制。新闻聚合 APP 设置加框链接的行为对著作权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就现阶段,笔者坚持以“实质呈现标准”作为侵权认定标准,并提出扩充现有的具体传播行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法律应对手段, 以技术防护作为自我救济的选择。
1.1 研究背景
“今日头条”作为国内最大的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凭算法优势在内容分发领域异军突起,较于传统媒体将新闻内容载于报纸、期刊等媒介形式,“今日头条”以聚合器为支撑,利用算法、大数据技术获取其他媒体新闻资讯后进行加工,最终置于平台上供用户浏览。在此基础上,“今日头条”利用主动推荐机制,根据用户画像推送内容,以实现“你关心的,才是头条!”
“今日头条”采用的运作模式为“新闻搬运”,这种模式是一柄双刃剑,有利的一面是能够带来业务的飞速发展,而不利的一面主要体现在涉版权相关的争议与日俱增。2014 年起,新京报、广州日报等体相继起诉“今日头条”,而这也逐步形成了以“今日头条”为圆心,以“新闻聚合技术”为半径的冲突地带,各大新闻客户端就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展开了一系列的博弈。虽然相关的法律纠纷不断,而我国法院并没有通过实践总结出解决该问题的经验,在实际裁判过程中也大多以和解了事。现如今,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网络环境日益复杂,著作权法并未作为聚合平台的各类 APP 所应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新闻聚合平台极易产生消极应对态度,从而作出侵权行为。
与“今日头条”相关的一系列版权纠纷案发生后,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逐渐意识到在互联网大潮下,应该对新闻聚合 APP 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然而,对该问题的研究目前仍处于在研究的初期阶段,落脚点在概念界定与行为认定方面,如设链行为的认定、复制行为的法律定性、网络服务商的认定、新闻内容版权的认定等。此类概念性的研究并不足以解决现有问题,现存法律法规更不能起到应有的预判效果。举例而言,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何种新闻为时事新闻,即时事新闻应如何予以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普通链接因未实施受著作权法专有权利控制的侵权行为,可不认定为构成侵权,但加框链接技术却无法得到准确定性;在转码过程中,永久转码已被认定为侵犯复制权,而临时转码是否构成侵权仍存争议。新闻聚合 APP“新闻搬运”的商业运营模式怎样被合理合法地运作,怎样避免与其他网站的版权争议,是否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应用新形态层出不穷,在丰富民众生活和促进技术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纠纷的案件数量亦增长迅速。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形势呈现“两个 70%”,在所有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占 70%左右;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占到 70%左右。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这一比例则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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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闻聚合 APP 技术使用及新闻内容版权认定
传统的网络服务商根据主体行为的不同,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CP 将自行采集的作品上传或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当用户发出浏览请求时,服务商将服务器中的作品提供给用户,ICP 作为内容直接提供者,对内容的合法性具有注意义务。ISP 不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而是利用网络技术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相关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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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 APP 转载其他来源的作品,主要依赖三项网络技术,即爬虫技术、转码技术与加框链接技术。APP 通过爬虫抓取与特定敏感词相关的其他网站内容,再通过转码技术将源网页内容进行调整,以适于移动客户端屏幕大小,最后对目标内容使用“加框”,使得用户在访问设链 APP 时,不发生跳转而是直接链接目标网页的部分内容。
2.2.1 网络爬虫抓取内容
网络爬虫(Web Crawler)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网络环境当中,其本质是一种实现高效下载的程序。爬虫依据主人制定的规则,遍历网络的各个角落,获取符合规则的数据并且下载相关网页,最终形成网页镜像的备份。
数字技术的发展步伐从为停歇,可以说是跳跃式的发展速度。传统的搜索引擎主要利用“通用网络爬虫”(General Purpose Web Crawler)技术将获取到的其他网站网页存储于本地服务器中。由于网络资源日益繁多,动态且量大,通用网络爬虫无法满足精准、高效的搜索要求,刺激了爬虫技术的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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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闻聚合 APP 涉及的复制权侵权问题............................12
3.1 复制权的复制行为认定..............................12
3.2 转码技术著作权侵权认定...........................13
4 新闻聚合 APP 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 17
4.1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要件............................17
4.1.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性..............................17
4.1.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前提..................................18
5 解决新闻聚合 APP 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完善建议.............................. 37
5.1 新闻聚合 APP 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域外经验........................37
5.1.1 美国著作权侵权免责条款........................37
5.1.2 欧盟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定...................38
5 解决新闻聚合 APP 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完善建议
5.1 新闻聚合 APP 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域外研究
域外的法律应对方案对解决我国新闻聚合现有或将有的问题来说并非可完全照搬,但时法律的更新滞后于技术的迭代,新技术的出现增加了立法规制与司法裁判上的困难。在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新闻聚合 APP 著作权侵权问题早已出现,如德国 Paperboy 案、Vorschaubilder 案、美联社诉 Meltwater U.S. Holdings案、英国 Svensson v. Sverigean 案、欧洲 Goole News 案等,如同我国的“今日头条案”,在其国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先行者或失败或成功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我国尚未攻克的障碍,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对我国就该问题的合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5.1.1 美国著作权侵权免责条款
美国在《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998)第 512 条制定了“网络服务商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明确了“网络提供者”的内涵,即提供临时传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定位等网络内容服务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在完成接受信息或发送信息的过程中,并没有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加以处理或者选择。
另外,该条款通过规定的免除侵权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提供者搭建了“避风港”,要求网络提供者在接到实施侵权行为的通知后,应该立即删除所涉侵权内容;在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侵权行为的状态下提供服务,在具有知道可能性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侵权的可能;在被侵权者利用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未从中获利,可以免责。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被证明明知或可能明知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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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闻聚合 APP 作为移动互联网催生出的新型技术形态,影响着人们的阅读习惯,改变着经营者的获利模式,刺激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是技术的发展速度往往先于法律法规的完善速度,这容易引发技术与法律间的矛盾。2014 年的“今日头条”系列案件将新闻聚合 APP 技术领域的法律矛盾推向大众视野,而矛盾的核心就是新闻聚合 APP 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新闻聚合 APP 作品来源、内容呈现技术、新闻内容版权认定进行界定,以此展开讨论新闻聚合 APP 的技术使用可能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新闻聚合 APP 主要依赖爬虫、转码、加框链接技术实现内容的呈现。
新闻聚合 APP 使用的转码优化行为实质性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复制权侵权。笔者认为,无论从著作权“控制行为本质”、还是国际认定趋势,转码行为所涉及的临时复制应受复制权规制。
新闻聚合 APP 设置加框链接的行为对著作权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就现阶段,笔者坚持以“实质呈现标准”作为侵权认定标准,并提出扩充现有的具体传播行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法律应对手段, 以技术防护作为自我救济的选择。
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使用爬虫技术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新闻聚合 APP 最终目的是获取目标数据并加以处理利用,如果对爬虫行为的使用为恶意则有侵权可能。 如果 APP 将爬虫作为盈利主要工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将抓取的第三方信息以长期稳定的方式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其中, 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当用户发出请求指令,提供该复制信息时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所获数据为源网站经营的核心数据资产,应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