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 20 多年对于信托业的摸索,我国的信托业正在进入完善的法制化轨道,信托受托人在其中贡献了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随着慈善信托的快速发展,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慈善法》正式实施以后,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步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在慈善信托中慈善信托受托人是慈善信托项目法律关系中的关键枢纽,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慈善信托项目的执行决定了慈善信托目的是否实现,所以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虽然《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但是慈善组织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慈善组织发展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在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无法发挥其价值。同时社会大众对于慈善信托并不了解,学术界对于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的研究并不多。因此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相关制度的深入研究能促使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慈善信托,才能促使更多的组织团体积极的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委托中来,从而促进慈善信托项目的建立。所以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将会完善慈善信托相关制度,对维护慈善信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慈善信托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信托法》于 2001 年颁布,其中就公益信托的相关条款并不多,仅仅只是规定了公益信托的一些基本性原则,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公益信托的监管部门以及监察人的设立等。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尽管有相同之处,但是并不能完全适用公益信托的相关规定。我国新颁布的《慈善法》仅用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其中共有七条,三条规定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规定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在实践中,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屈指可数。这种由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现状一直并未有何改善,一直到 2016 年 12 月 28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设立了一慈善信托——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2016阿拉善 SEE 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此慈善信托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第一个由慈善组织——阿拉善 SEE 担任单一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信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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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针对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论文以及对本文研究课题相关的书籍,同时为了确保本论文资料的完整性,笔者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藏书、资料室的相关资料、知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充分查阅了慈善信托受托人中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同时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相关学者的文献资料进行了研究,深入探究分析了相关领域不同学者的观点。
统计研究法:对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在实践中实例进行分析,本文对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了宏观统计分析,分别对于慈善信托最近四年的设立数量以及受托人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能更直观的分析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不足之处。
文献研究法:针对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论文以及对本文研究课题相关的书籍,同时为了确保本论文资料的完整性,笔者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藏书、资料室的相关资料、知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充分查阅了慈善信托受托人中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同时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相关学者的文献资料进行了研究,深入探究分析了相关领域不同学者的观点。
统计研究法:对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在实践中实例进行分析,本文对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了宏观统计分析,分别对于慈善信托最近四年的设立数量以及受托人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能更直观的分析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不足之处。
个案研究法:文本通过对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案例,通过对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2016 阿拉善 SEE 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中城银信·阿拉善生态保护慈善信托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慈善组织相比信托公司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的不足,从而能提出完善建议。
历史研究法:本文通过对于慈善信托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发展进行了分析,对于慈善信托有了明确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慈善信托的重要作用,同时在对慈善组织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分析了慈善组织的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不同组织类型的慈善组织的实施现状,明确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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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慈善信托受托人基础理论
2.1 慈善信托理论概述
慈善信托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具有慈善目的的信托形式,委托人因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因素,为了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将信托财产转移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实现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即慈善信托目的,而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该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公众。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与信托最大的区别就是信托目的是慈善,因为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就决定了慈善信托除了符合信托的的一般性规定,还需要遵循慈善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设立慈善信托首先要符合设立信托的条件,还要符合慈善信托成立的要件,必须是具有慈善的目的。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公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慈善”主要是为了部分大众的利益。尽管公益和慈善都是以奉献,公德的目的去帮助他人,以为大众服务为根本宗旨,但是公益要求对社会大众的社会援助和帮助,如平等、正义等;慈善主要是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如老、弱、病、残等。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优势。慈善信托是为了慈善目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在信托文件中仅对受益人的条件做一定的限制,并没有确定的受益人,只是一个范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条件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由此也证明慈善信托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不止有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的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慈善信托受益人也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2.1 慈善信托理论概述
慈善信托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具有慈善目的的信托形式,委托人因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因素,为了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将信托财产转移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实现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即慈善信托目的,而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该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公众。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与信托最大的区别就是信托目的是慈善,因为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就决定了慈善信托除了符合信托的的一般性规定,还需要遵循慈善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设立慈善信托首先要符合设立信托的条件,还要符合慈善信托成立的要件,必须是具有慈善的目的。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公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慈善”主要是为了部分大众的利益。尽管公益和慈善都是以奉献,公德的目的去帮助他人,以为大众服务为根本宗旨,但是公益要求对社会大众的社会援助和帮助,如平等、正义等;慈善主要是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如老、弱、病、残等。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优势。慈善信托是为了慈善目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在信托文件中仅对受益人的条件做一定的限制,并没有确定的受益人,只是一个范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条件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由此也证明慈善信托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不止有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的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慈善信托受益人也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2.1.1 慈善信托的起源及发展
现代信托大多来源于英国信托。英国信托法制则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对“用益设计”的干预和确认。可以说,“用益设计”是“信托之源”,而英国衡平法则是“信托法之母”[1]。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信托是由用益制度演化而来。用益制度的起源是用来规避英国当时嫡长子土地继承制度,随后一些虔诚的教徒为了赎罪利用用益制度向教会捐赠土地,最后英国的衡平法院认可了用益制度,并最终发展成为了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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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慈善信托受托人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慈善信托目的,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慈善信托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对于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设立需要经过有关公益部门的批准,未经相关公益管理部门批准,不可以以慈善信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我国《慈善法》中也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同时对其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2.2.1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1)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信托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以后,为实现信托目的有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1]。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自然有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在实践中,不管是慈善组织在慈善领域的专业性还是信托公司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性,都对于慈善信托的管理和处分具有一定的优势。慈善信托也因此更具优势。但是不管我国的《慈善法》还是《信托法》的规定,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甚至有些模糊。
(2)获得报酬权
我国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也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将具体的报酬细则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信托文件自行约定。《慈善法》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仇请求权。要求受托人收取报酬需要公开透明的原则,首先有利于慈善信托活动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其次有利于保障慈善信托财产。然而我国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针对在信托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受托人请求对受托人报酬的收取做出相关判决,需要在以后的法律中进行明确。我国慈善信托在实践中,大多信托公司收取了全额报酬,有的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则仅收取了少量报酬甚至提供免费的慈善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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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大多来源于英国信托。英国信托法制则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对“用益设计”的干预和确认。可以说,“用益设计”是“信托之源”,而英国衡平法则是“信托法之母”[1]。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信托是由用益制度演化而来。用益制度的起源是用来规避英国当时嫡长子土地继承制度,随后一些虔诚的教徒为了赎罪利用用益制度向教会捐赠土地,最后英国的衡平法院认可了用益制度,并最终发展成为了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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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慈善信托受托人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慈善信托目的,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慈善信托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对于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设立需要经过有关公益部门的批准,未经相关公益管理部门批准,不可以以慈善信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我国《慈善法》中也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同时对其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2.2.1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1)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信托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以后,为实现信托目的有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1]。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自然有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在实践中,不管是慈善组织在慈善领域的专业性还是信托公司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性,都对于慈善信托的管理和处分具有一定的优势。慈善信托也因此更具优势。但是不管我国的《慈善法》还是《信托法》的规定,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甚至有些模糊。
(2)获得报酬权
我国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也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将具体的报酬细则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信托文件自行约定。《慈善法》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仇请求权。要求受托人收取报酬需要公开透明的原则,首先有利于慈善信托活动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其次有利于保障慈善信托财产。然而我国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针对在信托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受托人请求对受托人报酬的收取做出相关判决,需要在以后的法律中进行明确。我国慈善信托在实践中,大多信托公司收取了全额报酬,有的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则仅收取了少量报酬甚至提供免费的慈善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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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统计分析.............................. 17
3.2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运行模式分析......................... 18
4.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面临的法律困境....................................27
4.1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27
4.1.1 法人型慈善组织的责任承担问题............................... 27
4.1.2 非法人型慈善组织的责任承担问题......................... 28
5.完善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建议................................40
5.1 细化慈善组织投资管理制度..........................................40
5.1.1 内部应具备金融资质人员.................................. 40
5.1.2 细化投资规范............................. 41
5.完善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建议
5.1 细化慈善组织投资管理制度
5.1.1 内部应具备金融资质人员
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慈善组织内部应具有一定的金融资质的从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能对信托财产投资进行科学理论的考察和论证,进行合理安全低风险的投资管理对于慈善信托具有重要意义。
慈善组织在从事慈善事业包括慈善信托管理慈善财产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不应仅包含保值,也应包含增值。那么慈善组织由于以慈善目的成立,其所得营利不可进行慈善目的以外的分配,也因此不具有营利的动力,这也是慈善组织缺少对慈善财产进行投资营利活动的天然缺失。当然国家也因此出台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管理产品,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自身能力内能够识别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产品。那么问题是,慈善组织如何识别与选择理财产品,又将如何控制慈善信托财产的风险,这都需要慈善组织内部具有这个领域的专业人才。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因此,慈善组织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在“卢万华投资诈骗”一案中,北京海子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套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新加坡国煌绚控股有限公司卢万华同其它两公司董事长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使得以中华慈善总会等共九家单位将巨额存款存入其账户中,并使用私刻的存款单位公章、人名章伪造银行信汇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将存款转出,共计人民币 17583 万余元。卢万华也因此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1]。在这以诈骗案中,中华慈善总会被骗取如此数额巨大的慈善财产,我们不得不更加深思,慈善组织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过程中,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不仅是委托人单纯意义上的财产,更是广大受益人的权益,慈善组织能够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使慈善信托财产效益最大化对慈善信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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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中慈善组织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具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慈善组织显然在这一方面并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因此慈善组织要履行好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就需要具备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需要对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为了使得慈善信托的责任承担获得更好的保障,慈善组织需要对其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第二,从慈善信托的年度报告以及会计报告的披露可以发现,其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并不到位,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公开性,应对其信托财产等收直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并不限于年度报告;第三,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督也并不完善,慈善组织内部不具备内部审计部门,外部慈善信托并没有强制设置信托监察人,因此慈善组织再内外部监督上应进行完善;第四,慈善组织由于内部治理制度问题导致公信力缺失,导致大多数委托人并没有委托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因此对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得完善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得公信力,从而可以促进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参考文献(略)
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中慈善组织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慈善信托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具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慈善组织显然在这一方面并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因此慈善组织要履行好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就需要具备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需要对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为了使得慈善信托的责任承担获得更好的保障,慈善组织需要对其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第二,从慈善信托的年度报告以及会计报告的披露可以发现,其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并不到位,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公开性,应对其信托财产等收直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并不限于年度报告;第三,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督也并不完善,慈善组织内部不具备内部审计部门,外部慈善信托并没有强制设置信托监察人,因此慈善组织再内外部监督上应进行完善;第四,慈善组织由于内部治理制度问题导致公信力缺失,导致大多数委托人并没有委托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因此对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得完善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得公信力,从而可以促进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