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1-11 21:06:01 论文编辑:vicky
网络环境下,尽管面对个人许可的冲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理论上仍具有提高许可效率的优势,有利于解决当下海量作品许可困难的问题,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一直未能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纵观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整个权利许可的过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地位及其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两分管理模式、许可方式类型有限、使用费用制定的不公正都阻碍了制度的良好运行。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列宁曾表示,考察问题时需看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情况,并根据其发展轨迹进一步考察其现在的情况。笔者在本部分将简要梳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分析与反思。
一、世界范围内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国外,至今已发展数百年。制度为应对私人许可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而出现,并随着技术及自身实力的发展在不断演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早期,娱乐方式以家庭为中心,欣赏音乐均为私人活动。家庭购买乐谱即为权利人带来收益,支持其继续创作。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欣赏他人演奏乐谱成为新的娱乐方式。有着共同利益及感情的作者们开始通过集体化的方式寻求改善地位的方法。法国剧作家发起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身——戏剧立法局。该组织经过不懈努力,最终禁止了戏剧院一次性买断作品的行为,并为作者们争取到表演权这一复制权之外的新权利。在转变为总代理处后,该局开始监督不同城市剧院戏剧作品的使用情况,并收取许可费。约半世纪后,新创的权利及行使权利模式得到扩展,在一切公共娱乐场所演奏一切音乐作品都在表演权规制的范围内。同时,因作品演奏的场所、次数、时间难以计算,作者没有能力单独行使表演权,个别许可及维权的难度使得作者们联合起来,世界上第一家音乐作品集体协会也应运而生16。法国的成功经历也逐步影响了英国、德国等国家。
随着录音技术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音乐的使用方式不再限于现场表演,销售乐谱的传统盈利模式也受到影响。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下,广播这一新传播方式通过法院判决被归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通过《伯尔尼公约》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新技术带来新的商业模式,组织在为作者们争取新收入流的份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7。
在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进行的许可谈判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从弱小逐渐壮大,甚至于因地位过于强势受到了反垄断规制。各国一方面通过特设许可争端处理机构处理垄断问题,如英国表演者法庭、加拿大版权委员会,一方面通过法定许可限制权利人许可能力,从而进一步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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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应并存互补
私人许可充分保障权利人、使用者的意思自治,双方可针对具体情况磋商许可条件,并可随时按需更改,具有相当的灵活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的合理性基础在于私人许可交易成本过高,因此愿意接受固化的交易条件以便获得相对更多的收益。网络环境下,二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并存互补的关系。
一、私人许可的局限
技术发展对私人许可的影响有着从消极到积极再到消极这样不断重复的发展过程。一开始技术带来的更多是侵权隐蔽、频繁等问题。现在,新技术也可为维护权利人利益提供帮助,加强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如我国的冠勇科技公司,就基于数字内容指纹的人工智能及爬虫技术,致力于打造精准、全面、实时的侵权监测22。若区块链技术最终得以成熟运用,技术对于私人许可的积极影响将会进一步有质的提升。但广泛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私人许可并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仍需要时间。尽管理论上利用该技术手段进行高效的私人许可具备可行性,但实际运作仍面临不少问题。首先,在区块链数据库存入音乐著作权相关信息将花费巨大金钱、人力及时间成本。其次,权利人是否愿意完全公布著作权相关信息仍值得探讨。再者,世界范围内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范仍是空白,隐私、数据安全、责任分配等问题尚待处理。同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权利人难以通过新技术进行私人许可,因其对技术和资本必然有较高要求,可能仅大型唱片公司或著名音乐人才具备这种能力。
即使在运作模式成熟后,技术也未彻底解决私人许可的高交易成本问题。知识产品缺乏可量化和验证的客观标准,定价困难,易阻碍协商的进行24。权利人欲进行私人许可,则必须正确预估自己作品的商业价值并提供合理的使用费用收取标准,且一般需放弃根据未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重新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的机会。从使用者角度出发,若有大量作品使用需求,逐一与权利人谈判仍无法避免。私人许可模式虽然有针对性,但未能减少谈判所需的时间成本。同时,技术措施的进步也促使侵权行为所利用的规避技术的提升,侵权行为可能会更具隐蔽性、多样性,相应维权成本也在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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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模式的弊端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其设立模式该如何选择一直存在争议。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
一、垄断模式对网络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
《条例》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条件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的垄断地位。具体而言,第七条规定新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得与现有的重合或者交叉。同时,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即组织设立受到国家管制,需经政府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行政色彩。并且,第六条进一步排除了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可能。我国总体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被称为垄断模式,故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如此。该模式下立法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赋予组织垄断地位,并对其日常运营加以密切监管和规制31。同时,从声影公司系列案件也可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也在不断维护并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垄断模式理论上当然具有一定合理性。权利人授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基础。组织具有垄断地位本身意味着拥有更多权利人会员及更全面的曲库,有效减少使用者为获取许可时需交涉的主体数量,故可获得更多使用者的青睐,从而进一步增加固有会员的忠诚度,提高对于未加入组织权利人的吸引力32。同时,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具有固定成本较高、边际成本较低的特质,垄断模式下会有更多权利人共同承担固定成本,人均所需承担成本降低,可分配的使用费用收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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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许可方式的缺陷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主要存在两类许可行为:一方面,权利人许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另一方面,组织向使用者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发挥预期作用离不开对上述许可机制的合理设计。
一、权利人法定专有许可过度限权
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八条是唯一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对于私权的维护及对自由的尊重。立法者在规定时选用了“可以”二字,表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性集体管理,并且未对权利人的许可方式作任何限制。然而,日后出台的《条例》则明确禁止权利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必须进行专有许可,否则权利人便不可选择集体管理制度来管理权利。实践中,音著协和音集协一般采用信托的方式获得授权。
诚然,立法者当初选择以专有许可的方式限制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同自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在 2003 年《条例》制定和颁布的时候,成立不久的音著协是我国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水平较低。同时,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掌控能力也较差。立法将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许可方式限制为专有许可,一方面可降低组织的运行成本,方便其管理,另一面也免除了权利人在授权期限内对作品的管理职责,使得作品使用者能够实现以合法方式更加方便地使用作品。
然而,法定专有许可也导致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后完全丧失了行使权利的自由,负面效果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愈发明显。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私人许可应是互补关系,部分权利人已可借助技术或与代理公司合作小范围实施私人许可。对于使用者来说,若仅有小规模利用音乐的需求时,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许可的成本可能高于权利人私人许可;若因商业模式在交易条件上有极其特殊的要求,也无法从集体管理制度中得到满足。因此,法定专有许可无疑压缩了网络环境下与大规模许可并存的小范围许可的市场空间,对于权利人来说,在集体管理制度下的许可方式、使用费用等交易条件对自己不利或者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作为情况时,也无法另行根据自身需求实施许可。即使音著协、音集协的会员均享有退会自由,但尚在授权期限(一般为三年)内的作品权利人无计可施35。故法定专有许可也易减少集体管理制度对潜在权利人会员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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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启示 .......................... 21
第一节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 21
一、竞争模式有利有弊 ...................................... 21
二、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普遍设立 .......................... 22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 26
第一节 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 ................................ 26
一、 有限弱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 ........................... 26
二、 建立一站式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26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
一、 有限弱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
正如笔者在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分析的,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在网络环境下都存在劣势。垄断模式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易出现运行方式与实际需求脱节的情况,我国音著协、音集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此问题。更严重的是,权利人、使用者需求若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二者可能会选择绕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直接进行著作权许可,从而使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难以存续。而竞争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减损制度提高许可效率的功能。权利人和使用者需要面对多家集体管理管理组织,尤其是使用者会为获取多头许可而花费更多时间、精力,这会使得制度失去网络环境下存在的合理性基础48。参考日本的经验,放开竞争会造成组织数目的快速上升,会带来相当一段时间的著作权许可市场乱象。我国人口众多,地缘广阔,著作权制度发展本就有些滞后,能否在技术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再等上数十年让市场逐渐解决问题呢?
改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模式十分必要,考虑到我国渐进主义的改革脉络,笔者认为我国可采用有限竞争的模式49。一方面保障组织发挥制度功能所需要的市场支配力,防止组织数量过高增加使用者获得许可的阻碍;另一方面,
潜在竞争对手可能会进入交易市场的压力能促使组织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业务、提供的许可类型。首先,立法应取消《条例》中对于组织设立唯一性与全国性的要求,允许一个领域内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同时保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是否同批准组织设立的权力。但也许对行政部门的权力作出限制,即只有在证明现行组织能够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的证据十分充分时,才不得批准同一领域内新组织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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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技术的进步促使作品的使用方式不断发生改变,同时也推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数百年前的创制不断发展、革新。网络环境下,尽管面对个人许可的冲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理论上仍具有提高许可效率的优势,有利于解决当下海量作品许可困难的问题,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一直未能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纵观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整个权利许可的过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地位及其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两分管理模式、许可方式类型有限、使用费用制定的不公正都阻碍了制度的良好运行。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国情,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丰富权利人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方式、构建科学的使用费用决定机制三方面进行改革,不断强化提高许可效率优势,增加对于权利人、使用者的吸引力,为著作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