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4 21:35:22 论文编辑:vicky
首先,要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予以明确,也就是财产权属的判断规则更加明确。这样就会使得举债方的责任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容易区分,执行机构就会更加方便快捷的对于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结案。其次,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应当加强沟通,即执行依据变得更加明确,明确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首先应当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在个人财产无法满足时,才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并且执行的份额应当以举债方占有的份额为限。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应当主动查明财产的属性,准确甄别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同时,在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应当主动通知配偶方、被执行人、债权人三方就该共有财产提出相应的财产分割方案,或者允许配偶方给付债权人相应的财产排除对该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最后,要完善析产诉讼,共有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在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督促各方积极通过析产诉讼分割共有财产.

一、夫妻个人债务及其执行概述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及认定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但未用于家庭生活,故由举债方个人予以偿还的债务。近年来,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几个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学界也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标准纷说不一,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也有相关的规定。从最早的 1950 年的《婚姻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标准,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用该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清偿。如没有获得财产或者获得的财产不足清偿该期间的债务时,算作男方的个人债务,男方个人负责清偿。1980 年的《婚姻法》也规定了“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但是却删除了财产不足时“男方负责偿还”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继续延续了“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由于以上法律规定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标准仅为“共同生活”的规则,故社会上出现了有些夫妻为了规避该类规则,在举债时候刻意的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举债一方承担,财产归另外一方所有,造成了“假离婚、真逃债”得社会现象大量涌出,这一现象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后。2013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没有离婚之前,夫或妻一方单独对外负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该项法律规定的出台,部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未用于家庭生活,更有甚者故意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对外负债,使得非举债一方在不知情也没有享受该举债带来的财产收益的情况下背负了巨额的债务,损害了非对外举债一方的财产权益。于是社会上出现了由非举债一方组成的①“二十四条联盟”, 主张应当废除该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出台了《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故意捏造虚假债务或因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非举债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非举债一方的权益,但是实践中因上述情形的举证责任由非举债一方承担,针对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要高于普通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所以非举债一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故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原则,举证责任由非举债一方转变为债权人。债权人必须证明夫或妻的举债是为了家庭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经营,非举债一方已经享受了该笔债务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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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措施
1.执行夫妻个人财产
夫或妻单独对外负债,在认定是个人债务时,应当由负债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在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时则为法定财产共有制。已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以及是否需要对外公示等问题本文不做讨论。本文只涉及夫妻双方财产为法定财产制时,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问题研究。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夫妻一方个人承担债务时,执行程序中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首先应当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即责任财产,所以就需要执行机构甄别哪些财产属于对外负债一方的责任财产。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规定,结婚以前获得的财产、结婚之后通过遗嘱继承获得的财产、只赠与自己单方的财产以及因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所以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只能执行一方的责任财产,对于配偶方的财产不得采取查控措施。
2.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中相应的份额。如果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清偿个人债务,则需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一方占有的份额,该部分财产也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清偿债务。但如何执行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相应份额是现阶段我国执行实务中一大难题。《物权法》九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查、扣、冻规定》中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①。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的,经债权人认可,查封、冻结的效力延续至分割完毕后的财产。同时规定了,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使得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确定,即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确定。所以在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占有的份额。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对于共同财产的执行分为,若财产为可分的,则执行一半,若财产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使得财产价值显著减少的则法院会采取整体处置,执行变现以后的价值的一半。②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年作出的裁定书中认为“在对夫妻一方个人为被执行人时,配偶方以被查封的标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当在共有财产范围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且不得侵害配偶方的的财产权益”。同时《物权法》规定,财产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消灭或有其他重大理由时才可以分割共有财产,但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可以算作“重大理由”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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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比较研究

(一)德国的相关立法
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或共同所有①,该书面约定的协议通过法院记录在财产登记簿②或通过其它方式他人可以知道该约定时对他人有效。若双方未约定财产所有制,则就是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③。在两种财产所有制下,一方对外负债由一方负责偿还。在共同所有的情形下,只有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以由共有财产偿还:管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对外负债;对外负债是已经经过管理财产的一方同意,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未经管理方同意,但是对外举债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其余其他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只能由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受偿④。另外,夫妻双方财产是法定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如想要强制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则必须取得管理共有财产一方承担责任的判决⑤。双方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则必须有夫妻双方都承担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不管夫妻双方是以何种方式约定财产所有制或是法定财产制,都不会出现非举债方承担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即只有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时,不会发生配偶方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的局面。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则夫妻另一方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来救济。如果想要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则必须有法院对财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财产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当财产非管理一方为被执行人时,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财产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对管理方的执行正本⑥。财产管理人如果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对其的执行正本发生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以不管是从夫妻财产制度还是从执行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的法律规定中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均应有个人负责偿还,也只能执行个人财产。只有取得对于财产管理方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而且管理方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程序来予以救济。所以德国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能够使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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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有制;没有约定的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取得的财产均为个人所有。而婚内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各有财产依法享有收益、处分、占有的权利,双方负有互相报告财产的义务,并以个人所有财产清偿一方的对外负债①。如果非举债方认为执行法院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或者举债方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则可以以债权人为被告或举债方和债权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异议之诉②,要求中止执行,如法院认为执行错误则中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或者不得对该财产强制执行,并且解除查封措施。如法院认为异议人的请求不得排除强制执行,则驳回异议人的诉讼请求,继续执行。这与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同。台湾强制执行法中规定了,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债务转移等事由从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如果不予执行,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及相应的债务人可以提起被执行人不适格的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债权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则判决许可对该被执行人执行。如果债务人的不适格有理,则判决不得对该债务人强制执行,包括该债务人的任何财产权益、行为等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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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现状考察------------------------------- 11
(一)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立法现状----------------------- 11
(二)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司法现状---------------------- 12
四、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建议--------------------------- 17
(一)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具体建议-------------------17
1.完善析产诉讼制度-----------------------17
2.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属于分割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18

四、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具体建议
1.完善析产诉讼制度
首先,应当增加负责实际执行法院为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析产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析产诉讼并不是合同纠纷,所以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①。另外如果析产的是不动产,则不动产物权的份额确定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不论是专属管辖还是被告所在地,都可能会与执行法院不是同一法院,造成诸多不便。不动产物权分割规定专属管辖也是为了方便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查明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以及不动产的现实状态,也方便快速的查控。执行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对于不动产的现实状态以及权属登记情况可能已经查明,同时也已经采取了查控措施。所以为了减少二次调查,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增加执行法院为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这样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了执行法院的执行。②其次,应当明确析产诉讼的财产范围。是以夫妻全部的共有财产析产,还是以执行机构已经采取查控措施的财产为限,或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机构采取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与申请人的债权金额相近,不得超标的查封。析产诉讼是为了确定被执行人在被执行的共有财产中占有的份额,在共同共有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是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所有,所以析产诉讼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打破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共有财产较多时,是否需要全部析产还是仅针对执行法院查控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不得超标的查封的法律规定,执行机构只能查控与债权人债权相差无几的财产,所以笔者认为在析产诉讼中应当以债权人债权金额为限或者以执行法院采取查控的共有财产为限进行析产,这样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也不会损害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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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由于立法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仅是《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中涉及到了共有财产的执行。所以,导致了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时存在很大的困难。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司法改革,要通过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但是解决执行难应当是从个案逐步做起,在每一种类型的案件执行中应当确立一些具体的执行规则,使得类似的案件出现时有了明确的执行指导,法律依据。这样才会更加快速、全面的实现执行高效的程序价值,也能够助力于全面的解决执行难。针对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执行难问题,笔者的态度是要依法执行,不能因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变现或者执行繁琐而拒绝执行,或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予以规避。笔者通过研究学习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要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予以明确,也就是财产权属的判断规则更加明确。这样就会使得举债方的责任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容易区分,执行机构就会更加方便快捷的对于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结案。其次,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应当加强沟通,即执行依据变得更加明确,明确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首先应当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在个人财产无法满足时,才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并且执行的份额应当以举债方占有的份额为限。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应当主动查明财产的属性,准确甄别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同时,在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应当主动通知配偶方、被执行人、债权人三方就该共有财产提出相应的财产分割方案,或者允许配偶方给付债权人相应的财产排除对该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最后,要完善析产诉讼,共有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在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督促各方积极通过析产诉讼分割共有财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