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一、公证的含义
公证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言之,公证从法律层面上看是一种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在学理上,公证是相对于私证来说的。公证的“公”指的不是公权力而是因公证人忠实记载事实真相而具有无可置疑的绝对权威性,进而被公认、获得公证的公信力的“公”。公证的“证”,指的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明辨事实的基础上,从合法性层面所做的证实活动。据此,公证从本质上看是对事实的确认,它以社会系统化的信任为基础、以公信力和程序化为保障。
二、公证公信力
(一) 公信力的含义
公信力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24从字面含义上解释,公信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由此可见,公信力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主观评价。从语源上解释,公信力一般用信用(credit)表述,它源于拉丁语(credere),但其含义本身蕴含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25综上,公信力由主客观两个方面构成,客观方面是主体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和资格,直接表现为主体的信用度;主观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心理认同,直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主体的信任度。
(二) 公证公信力的含义
公证公信力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由公证和公信力两个部分构成,它指的是包括公证行为和公证结果在内的整个公证活动的公信力。那么该如何准确定义公证公信力?它与司法公信力究竟有何不同?对于公证公信力的界定,我国公证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确定的观点。如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公证公信力是公证法学上的专门术语,在公证领域内专指公证书的证明力”。而孙笑侠教授则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司法公信力关心的是司法机关如何取信于人,公证公信力强调的是公证证明相对于‘私证’所具有的优势,即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以获得公开的、可查验的权威保证”。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通常意义上的属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公证属性是指公证自身所具有的性质、特点。要正确认识公证的属性,本文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可以从公证的起源入手;二是可以结合现代公证制度的发展,从“公证”一词的原意入手。正确认识公证的属性,有助于认清公证公信力的真正来源、明确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以及把握提高公证公信力的重点。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公证,在拉丁语中是 “nata”,本意是抄录文书。最早关于公证的文字记载出现在奴隶制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这个时期有一种奴隶被称为“诺达里”,意为“书写人”,他们专门为其主人起草法律文书,见证其主人从事法律活动。随着社会需求的进一步扩大,古罗马社会中出现了一些具有法律知识,专门为他人代写法律文书以收取报酬的人。这些人被称为“达比伦”意为“代书人”。他们运用法律知识,为他人起草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签字作证,进而按着国家的规定收取报酬。这在当时被称为“代书人制度”,这种制度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起源于私证,从产生之初公证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解决私人领域中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问题。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一)现代公证制度语境下公证的本质属性
全球意义上的现代公证制度诞生于法国31,因是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所以现代公证制度又被称为拉丁公证制度。32拉丁公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十分广泛,不仅通行于欧洲诸国,而且影响了亚洲、美洲和非洲的诸多国家和地区。33法 国是 在 现代公证 制度 的诞 生 地,“ 公证 ”一词 的法语词为“authentique”,该法语词源于拉丁语“authenticus”。该拉丁语词又源于希腊语意为:“具有绝对权力、权威的”,“其真实性不容非议的”。34“公证”的这一原意蕴含着公证的本质属性,而公证的本质属性是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因此在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代表着公正。35也正是由于公证代表着公正,公证才能被公众认可,进而产生公证公信力。换言之,公正是公证之“公”最本质的含义。综上,在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本质属性是公证的真实性、权威性以及其真实不容非议性。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的公证员,陈某的弟弟想在南海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些需要公证的事务。为减少麻烦,陈某的弟弟表示希望直接由陈某给他办理公证事务。陈某在主动与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沟通后,对此予以了回绝。
案例二:2014 年,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受理了被继承人高信利的遗嘱公证申请。在去往被继承人高信利所在的杨浦老年医院为其办理公证遗嘱后,该公证处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后被继承人的儿子高丙向黄浦公证处申请复查上述高信利的遗嘱公证书,公证处予以受理。黄浦公证处经过调查后作出复查决定书,表明上述公证书,因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且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
案例一中陈某拒绝为其弟弟办理公证的行为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三条61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而在案例二中黄埔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公证程序违法是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公证回避在我国公证制度中规定的过于简单并且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为公证机构所忽视。公证回避,是回避原则在公证领域内的体现。回避原则通常被认为是司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公证活动中,回避原则往往会被忽略。当前,公证行业内正在强调构建公证办案责任制,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证员公平公正办案,提高公证质量的基础,应该被重视。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回避原则通常是指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应避免承办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处于中立的立场,公平公正的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回避原则在司法领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公证领域内却常常被忽视。我国《公证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该遵守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客观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回避原则在公证领域内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种第三方证明的制度,公证员首先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回避原则可以说是公证员保持中立的基础。
当前,我国公证领域内正在进行公证改革,要求公证员与司法人员一样对公证案件的质量负责,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证员公平公正办案,提高公证质量的基础,其规范性建设应该被重视。
(一)我国关于公证回避制度的现状
关于公证回避制度,我国《公证法》在第二十三条中对回避的事由做出了规定。相应地,《公证程序规则》在第二十三条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方式也做出规定。具体而言,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设立回避制度,一是为了防止公证员徇私情,做出不公正的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消除公证当事人对公证结果的疑虑,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和信誉。
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我国《公证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影响公证员中立立场的因素并没有被考虑进去。立法对于公证回避规制的缺失,对当事人而言,增加了其对公证员是否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做出客观判断的怀疑,减少了其对公证员所出具的公证文书的信任程度,使公众对公证活动缺乏应有的信任。对公证员而言,则增加了执业风险。一是因为公证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拒绝相关公证。根据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基本原则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事项应该受理,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拒绝。法律对于应当回避的事项规定的过于模糊,会导致公证员在面对相关公证申请时难以拒绝。二是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公证文书时,公证员无法援引回避制度的规定进行有效抗辩。
(一)现代公证制度语境下公证的本质属性
全球意义上的现代公证制度诞生于法国31,因是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所以现代公证制度又被称为拉丁公证制度。32拉丁公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十分广泛,不仅通行于欧洲诸国,而且影响了亚洲、美洲和非洲的诸多国家和地区。33法 国是 在 现代公证 制度 的诞 生 地,“ 公证 ”一词 的法语词为“authentique”,该法语词源于拉丁语“authenticus”。该拉丁语词又源于希腊语意为:“具有绝对权力、权威的”,“其真实性不容非议的”。34“公证”的这一原意蕴含着公证的本质属性,而公证的本质属性是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因此在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代表着公正。35也正是由于公证代表着公正,公证才能被公众认可,进而产生公证公信力。换言之,公正是公证之“公”最本质的含义。综上,在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本质属性是公证的真实性、权威性以及其真实不容非议性。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的公证员,陈某的弟弟想在南海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些需要公证的事务。为减少麻烦,陈某的弟弟表示希望直接由陈某给他办理公证事务。陈某在主动与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沟通后,对此予以了回绝。
案例二:2014 年,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受理了被继承人高信利的遗嘱公证申请。在去往被继承人高信利所在的杨浦老年医院为其办理公证遗嘱后,该公证处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后被继承人的儿子高丙向黄浦公证处申请复查上述高信利的遗嘱公证书,公证处予以受理。黄浦公证处经过调查后作出复查决定书,表明上述公证书,因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且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
案例一中陈某拒绝为其弟弟办理公证的行为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三条61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而在案例二中黄埔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公证程序违法是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公证回避在我国公证制度中规定的过于简单并且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为公证机构所忽视。公证回避,是回避原则在公证领域内的体现。回避原则通常被认为是司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公证活动中,回避原则往往会被忽略。当前,公证行业内正在强调构建公证办案责任制,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证员公平公正办案,提高公证质量的基础,应该被重视。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回避原则通常是指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应避免承办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处于中立的立场,公平公正的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回避原则在司法领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公证领域内却常常被忽视。我国《公证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该遵守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客观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回避原则在公证领域内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种第三方证明的制度,公证员首先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回避原则可以说是公证员保持中立的基础。
当前,我国公证领域内正在进行公证改革,要求公证员与司法人员一样对公证案件的质量负责,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证员公平公正办案,提高公证质量的基础,其规范性建设应该被重视。
(一)我国关于公证回避制度的现状
关于公证回避制度,我国《公证法》在第二十三条中对回避的事由做出了规定。相应地,《公证程序规则》在第二十三条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方式也做出规定。具体而言,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设立回避制度,一是为了防止公证员徇私情,做出不公正的证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消除公证当事人对公证结果的疑虑,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和信誉。
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我国《公证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影响公证员中立立场的因素并没有被考虑进去。立法对于公证回避规制的缺失,对当事人而言,增加了其对公证员是否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做出客观判断的怀疑,减少了其对公证员所出具的公证文书的信任程度,使公众对公证活动缺乏应有的信任。对公证员而言,则增加了执业风险。一是因为公证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拒绝相关公证。根据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基本原则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事项应该受理,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拒绝。法律对于应当回避的事项规定的过于模糊,会导致公证员在面对相关公证申请时难以拒绝。二是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公证文书时,公证员无法援引回避制度的规定进行有效抗辩。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36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36
一、法国.................................. 36
二、德国......................................... 39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45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45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45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45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现行立法对违反回避制度所做出的公证书的效力如何,规定得比较模糊。实践中,常出现情况相同,但处理方式不同的现象。这严重损害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建议,首先,要借鉴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在回避制度上的规定,将违反回避制度作为公证无效的事由,即违反回避原则所做出的公证书无效。其次,要加大对公证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问责力度,对明知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公证人员予以处罚。只有加强对公证机构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才能避免公证人员自行回避流于形式。具体可以在公证机构内部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小组,来监督公证人员自行回避的执行,并将公证人员执行自行回避的情况作为评优的参考依据,且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公证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为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建议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回避程序做出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本文认为公证回避提出的时间应当依据提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由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在其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书做出之前提出。而由公证人员自行回避的,公证人员应当在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后,审查程序开始前提出。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公证申请受理后才能确定主办该案的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而在公证书做出生效前提出回避申请才有法律意义。但是对于公证人员,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就能确定是否应该自行回避;二是,本文认为公证回避提出的形式也应当依据提出回避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下,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申请回避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在由公证人员自行回避的方式下,公证人员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写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
结论
公证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如何治理公证公信力的缺失,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等问题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公证公信力是公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公证制度生命,但是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不高,公众对公证活动缺乏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在公证改革的背景下,提高公证公信力的重点应当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上。
目前,在公证实践中,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有诸多表现和原因。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查找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原因。首先是我国关于公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证行业内部形不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是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共性问题;其次是忽视公证程序,尤其是关于审查程序以及核实程序的规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公证的质量;再次是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公证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合理救济,减损社会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和尊重;最后是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假证、错证频发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减损社会大众对公证的信任。
在分析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原因的基础上,本文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在上述问题上的立法经验。尤其是着重介绍了公证制度有极强公信力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上述问题上的规定,目的是为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提供参考以及为提高我国公证公信力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