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
一、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当具独立性
从理论上来看,学术界对于申诉审查程序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程序规定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之一,具体表现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只规定了申诉制度而没有规定申请再审制度,将涉及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因申诉而重新启动再审的事由、申诉应当递交的材料等均规定在相应法律规范的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并没有分列出来。陈卫东教授提出“受理再审申请之后的再审程序由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两部分构成。其中,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涉及再审是否启动,而再审的审理程序则涉及启动再审程序后如何审理生效裁判3。”学界主流观点也是将对再审申请(主要是申诉)的审查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是在立审分离的刑事诉讼精神的指引下,申诉审查程序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申诉审查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范畴,建立真正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申诉制度1”。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类似审判程序中的“立案”程序,也应当具有独立且规范的程序架构。当下,就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而言,仅有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 26 日公布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及 2002 年 9 月 1O 日公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于申诉案件的审查多为笼统的、形式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相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先后于 2012 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于 2014 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于 2017 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对申诉案件的异地审查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由此,陆续有学者关注到申诉审查环节的重要性,并提出应当将申诉审查程序从审判监督程序中独立出来。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申诉审查程序应当独立于审判监督程序而存在,审查活动同样具有诉讼性质。对申诉案件的审查也应当有相应的明确的制度设计,对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对象、审查的期限、审查的具体流程、审查的结果等作全面细致的规定,从而确保刑事申诉审查工作能够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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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待解决的问题 ............................ 24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受案范围
聂树斌案异地复查卓有成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激发了人们对异地审查申诉案件的期待。自 2015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以来,人民检察院已于 2017 年开始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可以进行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案件类型、异地审查的相应流程等,从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上来看,能够突出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申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我国尚未确立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目前学者们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探讨也是在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框架模型之上建构的,且多数程序构建建议较为粗浅,缺乏相应的分析与说明,大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通过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笔者认为,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最首要的任务是明确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应结合我国行政区划分布从案件的管辖、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及案件的类型等方面拓展。
第一,就案件的管辖而言,需要明确界定“异地”是否可以涵盖同省范围之内的不同法院之间的审查。由同省范围内的其他法院审查申诉案件最大的担忧是中立性不够,并且久而久之法院与法院之间会形成“相互关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由跨省的异地法院审理更加符合公平公正的理念,但异地跨省审查诉讼成本较高,并非所有需要异地审查的案件都有必要跨省审查,比如说对于一些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上有瑕疵的案件,通过省内的异地法院审查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据此有必要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确定跨省审查的案件类型及享有跨省异地审查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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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异地复查卓有成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激发了人们对异地审查申诉案件的期待。自 2015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以来,人民检察院已于 2017 年开始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可以进行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案件类型、异地审查的相应流程等,从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上来看,能够突出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申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我国尚未确立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目前学者们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探讨也是在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框架模型之上建构的,且多数程序构建建议较为粗浅,缺乏相应的分析与说明,大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通过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笔者认为,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最首要的任务是明确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应结合我国行政区划分布从案件的管辖、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及案件的类型等方面拓展。
第一,就案件的管辖而言,需要明确界定“异地”是否可以涵盖同省范围之内的不同法院之间的审查。由同省范围内的其他法院审查申诉案件最大的担忧是中立性不够,并且久而久之法院与法院之间会形成“相互关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由跨省的异地法院审理更加符合公平公正的理念,但异地跨省审查诉讼成本较高,并非所有需要异地审查的案件都有必要跨省审查,比如说对于一些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上有瑕疵的案件,通过省内的异地法院审查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据此有必要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确定跨省审查的案件类型及享有跨省异地审查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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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价值
第一节 理论价值
一、程序的正义价值
确立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对于实现程序的正义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程序自治和程序公正。
从程序自治的角度来看,对刑事申诉进行异地审查能够将刑事申诉审查工作从原审法院的审查中独立出来,通过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设计,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参与方包括申诉权人、被害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主体对象提供了一种能够参与刑事申诉审查并提出意见、影响审查结果的机会,不同于以往申诉权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以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的精神指导“裁判者”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申诉所依据的主张等,更有助于其能够全面、客观地查明事实。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自治原则对于制作裁判的法官构成了一个重要限制,而对于作为主要程序参与者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则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程序保障1”,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是程序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样也具有如上所述的功能和价值,是对法官的限制和对申诉权人的保障。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对程序自治原则的解读,即在这一原则的限制下,对刑事申诉案件负有审查处理职责的裁判者能够独立地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申诉权人提出的主张进行推理和判断,不同于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审查可能形成的“刻板印象”,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法院就其程序本身而言就已经具备了独立的生命力,进而排除了可能干扰“裁判者”主观判断的外在因素;而对于申诉权人而言,则赋予其能够参与申诉审查程序、对于有争议的案件焦点重申诉求的机会,本身也是程序自治原则下民主的体现,保障了申诉权人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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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论价值
一、程序的正义价值
确立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对于实现程序的正义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程序自治和程序公正。
从程序自治的角度来看,对刑事申诉进行异地审查能够将刑事申诉审查工作从原审法院的审查中独立出来,通过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设计,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参与方包括申诉权人、被害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主体对象提供了一种能够参与刑事申诉审查并提出意见、影响审查结果的机会,不同于以往申诉权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以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的精神指导“裁判者”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申诉所依据的主张等,更有助于其能够全面、客观地查明事实。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自治原则对于制作裁判的法官构成了一个重要限制,而对于作为主要程序参与者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则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程序保障1”,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是程序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样也具有如上所述的功能和价值,是对法官的限制和对申诉权人的保障。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对程序自治原则的解读,即在这一原则的限制下,对刑事申诉案件负有审查处理职责的裁判者能够独立地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申诉权人提出的主张进行推理和判断,不同于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审查可能形成的“刻板印象”,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法院就其程序本身而言就已经具备了独立的生命力,进而排除了可能干扰“裁判者”主观判断的外在因素;而对于申诉权人而言,则赋予其能够参与申诉审查程序、对于有争议的案件焦点重申诉求的机会,本身也是程序自治原则下民主的体现,保障了申诉权人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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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践价值
笔者选取了近年来由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或由最高法提审的部分申诉案例(见表1),从表格数据分析可知,这些由异地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自决定再审到再审判决作出普遍经历了相对较短的期限,相较于原审法院审查动辄经历 7-10 年漫长的审查期间,如内蒙古呼格案申诉 9 年、浙江张氏叔侄案申诉 8 年、云南孙万刚案申诉 8 年、湖北佘祥林案申诉 7 年得以改判,且这几个重大冤错案件得以纠正都归因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等偶发因素,漫长的申诉审查期间极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而由异地法院审查处理申诉案件有明显的改观。
笔者选取了近年来由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或由最高法提审的部分申诉案例(见表1),从表格数据分析可知,这些由异地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自决定再审到再审判决作出普遍经历了相对较短的期限,相较于原审法院审查动辄经历 7-10 年漫长的审查期间,如内蒙古呼格案申诉 9 年、浙江张氏叔侄案申诉 8 年、云南孙万刚案申诉 8 年、湖北佘祥林案申诉 7 年得以改判,且这几个重大冤错案件得以纠正都归因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等偶发因素,漫长的申诉审查期间极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而由异地法院审查处理申诉案件有明显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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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刑事申诉审查现状 ........................................ 24
一、原审法院“自查自纠” ....................................... 24
二、刑事申诉审查期限、次数无限制 ............................... 26
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设计 ................................ 35
第一节 指导原则 .............................. 35
一、公平公正 .......................... 35
二、及时高效 ........................... 35
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设计
第一节 指导原则
一、公平公正
我国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确立,应当以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基本目标,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能够从客观上切断原审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行政、地方利益纠葛。面对享有公权力的人民法院来说,申诉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申诉程序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实现纠错功能,还原案件真实,进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通过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程序架构,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导向规范刑事申诉审查工作,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正是以程序公正为底线促成实体公正的有利举措。
一、公平公正
我国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确立,应当以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基本目标,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能够从客观上切断原审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行政、地方利益纠葛。面对享有公权力的人民法院来说,申诉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申诉程序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实现纠错功能,还原案件真实,进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通过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程序架构,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导向规范刑事申诉审查工作,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正是以程序公正为底线促成实体公正的有利举措。
二、及时高效
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应当考虑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从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上来看,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最大化的矛盾纠纷的化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拖延现象;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上来看,则要使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活动能够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社会效果。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以异地审查的方式进行,更要严格地把握时限,包括文书传递、证据核实等重要环节,乃至整个审查过程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将大量案件积压在审查环节,不仅不利于维护申诉人的申诉权,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显然背离了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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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应当考虑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从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上来看,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最大化的矛盾纠纷的化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拖延现象;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上来看,则要使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活动能够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社会效果。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以异地审查的方式进行,更要严格地把握时限,包括文书传递、证据核实等重要环节,乃至整个审查过程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将大量案件积压在审查环节,不仅不利于维护申诉人的申诉权,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显然背离了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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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设立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上来看,该项制度的建构能够以申诉审查程序的独立促成再审程序的启动,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有效申诉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实现,兼具司法公正、独立的理论价值和发现案件真实的实践价值,能够充分保障申诉权人申诉权的实现,且由异地法院审查有争议的刑事申诉案件能够有效地排除地方、行政上可能左右申诉审查进程的干扰因素,打消申诉人对由原审法院审查申诉案件的种种顾虑,进而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可行性上来看,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在符合申诉人意志的情况下,以对申诉案件的省内与原终审法院同级别异地法院审查为原则,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跨省异地审查为例外,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期限及流程规范等确定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期限、次数及审查流程规范,确保申诉审查工作有法可依,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独特的价值优势,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缓解压力,进一步回应了社会的呼吁。
参考文献(略)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设立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上来看,该项制度的建构能够以申诉审查程序的独立促成再审程序的启动,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有效申诉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实现,兼具司法公正、独立的理论价值和发现案件真实的实践价值,能够充分保障申诉权人申诉权的实现,且由异地法院审查有争议的刑事申诉案件能够有效地排除地方、行政上可能左右申诉审查进程的干扰因素,打消申诉人对由原审法院审查申诉案件的种种顾虑,进而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可行性上来看,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在符合申诉人意志的情况下,以对申诉案件的省内与原终审法院同级别异地法院审查为原则,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跨省异地审查为例外,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期限及流程规范等确定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期限、次数及审查流程规范,确保申诉审查工作有法可依,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独特的价值优势,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缓解压力,进一步回应了社会的呼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