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救济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3 22:52:1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  近年来,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汽车产品已成为普通人可以消费的产品。要保护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最根本的维权方式就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修订。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的一系列完整的保护制度,中国现存的法律制度还相对落后,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进一步的修订和改革迫在眉睫。因此,调查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保护制度不仅是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实际需要。我们需要理解,改善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能够分析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和隐患,以寻求解决之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人权的方法,该方法将净化我们的汽车行业,使得市场在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绪言

第一节 消费者争议与消费者维权救济
中国综合国力的全方位跃进给各个行业带来了强大的推进动力。汽车行业也在短短几十年间实现了质变,中国不仅在汽车生产上取得了新的突破,更是在销售方面实现了飞跃。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汽车销售与生产的大国,渐渐地人们对于汽车的产品定位已不再仅仅是一种出行工具,而是对安全性能、品牌效应等提出更深的见解。2019 年在线上传播了一位女性车主在 4S 店里哭泣的视频,在视频中,女车主坐在一辆崭新的梅赛德斯汽车的前盖上,哭着向西安立兴汽车有限公司投诉。该车主薛女士为了庆祝即将到来的生日,与家人于 3 月 22 日前往奔驰 4s 店付款提车,付完款后工作人员告诉她暂时不能提车,需要做新车检测(PDI),五日后,薛女士前来开车发现发动机漏油,便要求退款或换车,而工作人员说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只可以给薛女士的汽车更换发动机,薛女士认为自己一公里都没开就更换发动机,简直是无妄之灾,如果真换了发动机,连二手车都卖不出去,自己实在不能接受。在双方争议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薛女士无奈通过在店里哭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述问题原因在于买卖双方由于经济实力差距大造成的信息不平等,使消费者难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受到保护。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出现的问题以原因,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和做法,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法律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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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维权救济方式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关系属于民事行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权利丧失时的消费者救济的方式。就合同法而言,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阶段的法律规则都内含消费者维权的救济。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则以及禁止诱导规则,保障了消费者自愿公平地与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合同生效阶段中的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制度规则,保证了消费者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所签订的消费合同效力,可以归于无效或者给予以撤销。就侵权责任法而言,安全保障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产品责任等形式的救济,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相较于民事救济中的违约救济或者侵权救济,经济法中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消费者维权救济方式,而当前消费者维权救济体系由经济法和民法组成。一方面经济法中的各类法律制度,制定了明确的消费者维权救济制度。另一方面,鉴于消费者的不利地位和艰难的维权过程,已经制定了全面的消费者权利救济办法。首先,就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而言,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大量的详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法中,通过维持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商品选择和独立交易权。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也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堡垒”的“基石”,使得消费者在因产品问题消费侵权时有明确的法律救济依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为了保护和救济消费者权益而存在的法律,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消费者维权救济途径而言,消费者在与生产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民事救济方式,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提起民事违约或者侵权诉讼或者提起仲裁,也可以选择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加以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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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汽车产品消费及其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

第一节 汽车产品消费的特殊性
一、汽车产品的特殊性
和其他商品不同,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同时也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特殊性。
首先,从消费品的角度来看,汽车产品具的经济价值普遍都比较高。它通常是所有者拥有的具有最高经济价值的财产,损坏或损失将导致所有者或第三方责任人损失惨重。
其次,汽车和其他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更需要重视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其他不可控因素。这种使用的复杂性也是汽车法律特殊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由于汽车这一产品本身结构复杂,在日常使用中的修理保养消费者并不能独立完成,汽车行业的附加产业如修理,服务业等,也因此关联其中,产生更多的消费关系,消费行为的增加也必然导致更多的纠纷。
正是因为上述的各种因素,虽然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由此滋生出的纠纷数量也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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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产品相较其他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区别
一、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中国消费者的汽车拥有量在不断增长。由于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尤其是其高价值的原因,导致各种相关维权案件数量大幅度上涨。此类维权案件大多数围绕着消费者的三大权利:第一,安全权,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双方面的权利;第二,知情权,即消费者对产品本身的了解,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测是否合格等方面的知情权;第三,公平交易权,即买卖双方之间交易公平。而侵权的行为表现在销售方隐瞒车辆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对于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仍然进行售卖。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着厂商低价回收二手车,然后对二手车进行翻新,之后投入市场进行售卖。由于二手车翻新成本极低,而售卖价格又较回收价高出数倍,因此,厂商和经销商都能获得较高的利润。然而,正是因为这种极低成本的翻新导致汽车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说到质量问题,引申而来的就是维修问题。同样的,一些成本低,假冒伪劣的零配件扰乱市场秩序,这类零配件往往顶着原装或者进口零配件的名义以高价出售,而其利润空间可想而知。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由于网络的普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伴随着人们对汽车需求的增加,网络上对汽车相关知识也进行了普及,相较于其他领域来说,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程度相对较高,即使如此,消费者仍然不能对所交易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其主要原因在于交易过程中的各方面限制,例如设备条件的限制等,以至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产品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而正如前文所述,使用权需要进行实名登记、购买保险、支付税钱以后进行上牌才能够获得,而获得使用权的同时等于放弃了退换货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的维权举步维艰。简而言之,在汽车市场缺乏专门且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在汽车产品的特殊性的条件中,商家更容易从中牟取利益,而这种利益是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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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和不足 ........................... 8
第一节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8
一、直接针对汽车的相关立法 ................................. 8
二、其他适用我国汽车消费的有关法律法规 .............................. 9
第四章  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7
第一节  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 17
一、美国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17
二、加拿大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9
第五章  完善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救济的对策 ......................... 23
第一节  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 23
一、对知情权特征的扩充 ..................................... 23
二、加重经营者责任 .................................... 23

第五章  完善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救济的对策

第一节 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信息的对等、全面的获取是消费者合理消费的重要前提。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
一、对知情权特征的扩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①第 20 条同样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②这两项规定在旧法上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新的消法对于运营商的信息披露程度和消费者的意识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针对信息披露的义务,有关运营人责任的相关规定较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加重经营者责任
二、加重经营者责任 消费者的知情权的扩大将不可避免地要求运营商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汽车运营商信息披露的义务。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紧密联系,因此作为汽车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要更大。当前法律在运营人信息披露方面缺乏范围标准和责任,这使得消费者保护陷入困境。
第二,如运营商隐瞒缺陷产品,仍将其投放市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果汽车产品出现故障,则很容易造成行人伤亡,并危及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因此,如果运营者知道所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恶意隐瞒并继续销售该产品,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建议将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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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汽车产品已成为普通人可以消费的产品。要保护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最根本的维权方式就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修订。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的一系列完整的保护制度,中国现存的法律制度还相对落后,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进一步的修订和改革迫在眉睫。因此,调查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保护制度不仅是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实际需要。我们需要理解,改善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能够分析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和隐患,以寻求解决之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人权的方法,该方法将净化我们的汽车行业,使得市场在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