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网络影视作品凭借传播的特殊优势,受众程度高且好评如潮,获得了影视作品爱好者的喜爱。在互联网环境下,与影视作品相关的产业也同样得到了发展的契机,纷纷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人们的精神生活因此而更加充实,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著作权纠纷事件频繁发生,例如快看影视 APP 盗链侵权、人人影视和乐视网影视著作权侵权等,前段时间热播的《芈月传》也陷入到版权纠纷事件当中。可见,互联网为影视作品领域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行业版权乱象问题是该领域面临的挑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对于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发展将是极大的阻碍1。由此可见,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规制和解决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能为行业的可持续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外许多国家针对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的基础完善且全面。与之相比,国内的立法缺乏稳定的基础,因此显得极为分散。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界内学者纷纷深刻钻研,不同的研究角度有着不同的成果,这对于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这些研究均是以某一部分为切入点展开研究的,缺少了从整体角度出发的研究方向,因此无法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笔者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将以往的研究成果作为系统性研究的基础,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理论和立法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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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
由于信息网络的复杂性,合理使用制度极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版权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有着一致的观点,他们认为《版权法》中对于法定特权范围的描述在当前环境下依然有效,应当继续在信息网络条件中起到约束作用。还有一部分人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在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学术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学者们也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依据。
1、关于“免费使用”的观点
在“所有版权作品皆可使用”的观点中,作者认为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互联网中的所有内容。在这一观点影响之下,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便会出现一定的过界趋势,严重影响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随意使用的现象没有得到改观,导致版权所有者本应享受的专有权利被削弱。对于这种状况,Esther Dyson 有其担忧。他认为,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属于个人所有的版权作品难以在商业用途中获得足够的收益。特别是以提高他人经济效益、促进其他有关物品销售的功能性物品,其所有者具有开放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由于信息网络的复杂性,合理使用制度极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版权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有着一致的观点,他们认为《版权法》中对于法定特权范围的描述在当前环境下依然有效,应当继续在信息网络条件中起到约束作用。还有一部分人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在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学术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学者们也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依据。
1、关于“免费使用”的观点
在“所有版权作品皆可使用”的观点中,作者认为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互联网中的所有内容。在这一观点影响之下,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便会出现一定的过界趋势,严重影响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随意使用的现象没有得到改观,导致版权所有者本应享受的专有权利被削弱。对于这种状况,Esther Dyson 有其担忧。他认为,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属于个人所有的版权作品难以在商业用途中获得足够的收益。特别是以提高他人经济效益、促进其他有关物品销售的功能性物品,其所有者具有开放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2、关于“功利主义理论”
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体的“普遍幸福”、支持财富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理论”的主要目标。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应当对原创著作人的专属经济权利进行严格保护,这种保护能够作为一种激励,促进创作者创作出对公众更有益的作品,以这种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3。“功利主义理论”思想学派的支持者 Richard Posner 和 William Landes 提出,如果创作者的作品在社会中被随意使用且不用向其版权所有者支付版税,那么艺术家和作品创作者无法收回投入到作品之中的“创作成本”,比如金钱、精力、劳动和时间。在不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者仅需付出低微的成本便可以复制创作者的作品,创作者难以获得利益以补偿自己的“创作成本”。这种行为会使创作者的积极性受挫,阻碍创作和艺术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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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影视作品的界定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诞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影视作品,即网络影视作品。网络影视作品同样属于影视作品的范围,只是传播方式等与传统影视作品有一定的差异而已。网络影视作品的出现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种途径由传统影视作品转变而来,传统形式展现的影视作品到了互联网时代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形式的影视作品数字化就得到了网络影视作品;第二种途径便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直接拍摄和制作数字化的网络影视作品,这种影视作品完全不需要借助传统的媒介,而只以数字化的方式直接显示于网络之上5。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影视作品概括为借助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中传播的影音数字作品。
2、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现状
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体的“普遍幸福”、支持财富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理论”的主要目标。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应当对原创著作人的专属经济权利进行严格保护,这种保护能够作为一种激励,促进创作者创作出对公众更有益的作品,以这种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3。“功利主义理论”思想学派的支持者 Richard Posner 和 William Landes 提出,如果创作者的作品在社会中被随意使用且不用向其版权所有者支付版税,那么艺术家和作品创作者无法收回投入到作品之中的“创作成本”,比如金钱、精力、劳动和时间。在不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者仅需付出低微的成本便可以复制创作者的作品,创作者难以获得利益以补偿自己的“创作成本”。这种行为会使创作者的积极性受挫,阻碍创作和艺术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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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影视作品基本理论
(一) 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1、影视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概念做了详细的定义,以电影作品的方式或者类似于电影拍摄方式展现出来的能够准确塑造出某一形象的作品都属于影视作品的范畴,从本质来讲,影视作品主要是表达特定的精神思想,且需要给公众带来一些教育意义4。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影视作品的定义,但名称和内容都有所差异,很多国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名称,在法国和美国,影视作品都被称作视听作品,一些国家还有别的名称。《伯尔尼公约》中用统一的标准定义了影视作品: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和用电影方式拍摄的视频等都是影视作品。我国关于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与《伯尔尼公约》中的标准非常相似,两者都认为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和用电影方式拍摄的视频等都是影视作品,从其本质来讲,电影作品是通过特定的媒介拍摄而成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的集合。
(一) 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1、影视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概念做了详细的定义,以电影作品的方式或者类似于电影拍摄方式展现出来的能够准确塑造出某一形象的作品都属于影视作品的范畴,从本质来讲,影视作品主要是表达特定的精神思想,且需要给公众带来一些教育意义4。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影视作品的定义,但名称和内容都有所差异,很多国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名称,在法国和美国,影视作品都被称作视听作品,一些国家还有别的名称。《伯尔尼公约》中用统一的标准定义了影视作品: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和用电影方式拍摄的视频等都是影视作品。我国关于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与《伯尔尼公约》中的标准非常相似,两者都认为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和用电影方式拍摄的视频等都是影视作品,从其本质来讲,电影作品是通过特定的媒介拍摄而成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的集合。
2、影视作品的特殊性
(1)影视作品创作主体众多,呈现群众性
很多的影视作品中都能找到小说、戏剧、音乐等许多艺术表现形式的特点,因此,影视作品具有很强的综合艺术表现能力。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的拍摄需要许许多多创作者的共同努力。影视作品是众多创造者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影视作品的拍摄是展现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正因为影视作品是多方合作完成的,因此必将牵涉多方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指出,影视作品是多方共同合作完成的、具有合作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影视作品的共同创作主体是指各类导演、编剧人员、参与摄影的人员以及作品的作词和作曲者,这些共同的创作主体都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获得应有的报酬
(1)影视作品创作主体众多,呈现群众性
很多的影视作品中都能找到小说、戏剧、音乐等许多艺术表现形式的特点,因此,影视作品具有很强的综合艺术表现能力。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的拍摄需要许许多多创作者的共同努力。影视作品是众多创造者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影视作品的拍摄是展现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正因为影视作品是多方合作完成的,因此必将牵涉多方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指出,影视作品是多方共同合作完成的、具有合作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影视作品的共同创作主体是指各类导演、编剧人员、参与摄影的人员以及作品的作词和作曲者,这些共同的创作主体都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获得应有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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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1、网络影视作品的界定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诞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影视作品,即网络影视作品。网络影视作品同样属于影视作品的范围,只是传播方式等与传统影视作品有一定的差异而已。网络影视作品的出现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种途径由传统影视作品转变而来,传统形式展现的影视作品到了互联网时代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形式的影视作品数字化就得到了网络影视作品;第二种途径便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直接拍摄和制作数字化的网络影视作品,这种影视作品完全不需要借助传统的媒介,而只以数字化的方式直接显示于网络之上5。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影视作品概括为借助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中传播的影音数字作品。
2、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现状
数据显示,2017 年上半年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 5.65 亿人,同比增长 9.91%;手机视频用户规模为 5.25 亿人,同比增长 19.31%;近三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持续增长,尤以手机视频用户增长迅速,保持在 20%左右,在线视频市场规模由 2012 年的 91.80 亿增长至 2016 年 641.50 亿元,年复合增长 62.59%。其中网络视频付费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培育,已逐步形成规模化的发展。2014 年,我国共有 945 万付费型用户,而这一数字到 2016 年变为 7500 万,增长比例高达 181.72%;2013 年我国仅有 3.4 亿元的视频付费市场,
2016 年市场规模迅速增加到 100 亿元,位居世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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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现状 ................ 16
(一)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现状 ................................. 17
1.视频剧本抄袭 ................. 17
2.盗链 ................................ 17
四、国外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经验及启示 ................ 26
(一)国际条约中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26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27
1.法国立法情况 ............................. 27
2.意大利立法情况 ............................... 27
五、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29
(一)完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 30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30
2.制定专门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 ................................... 31
四、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责任明确难
目前,网络环境发展迅速,日新月异。关于原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有相关学者认为保护其权利,可以鼓励其创作更多优秀的创新作品,能够推动公民的普遍幸福,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网络影视作品下载、上传、传播的主体是普通用户,网络用户是指在网络影视作品专区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下载上传和传播的用户群体。这部分网络用户与互联网供应商和服务商不同,普通用户的网络影视作品浏览和传播行为是偶然发生的,不受利益驱动的,而专业的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对网络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是市场行为,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在进行传播的过程是可以获得利润的。目前的法律对于网络形式作品的上传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只要有用户上传了著作权属于其他作者的网络影视作品就会有迹可循,就能够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和制裁。
目前的症结在于,对网络用户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没有定论。按照过去的思路,通过网络下载影视作品纯属个人娱乐或者审美行为,只要不涉及传播和盈利,就不构成侵权。在这一界限内,网络用户对影视作品的下载是合法的,是不属于著作权法禁止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用户下载影视作品属于违法行为,并且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所侵犯的是著作人的复制权27。但是下载的对象有界定,即当用户下载的影视作品是其他网络媒体违规发布的作品或者有侵权事实的作品,那么网络用户的下载就构成了复制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这就要求网络用户下载的作品必须是合法的作品,不能使非法上传的作品。例如“人人网美剧字幕组侵权案”,我们在观看时可以看到作品上方的字样,上面写道“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请在下载后 24 小时内删除。”相关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作出了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本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在进行个人学习、学校研究、教育和欣赏的情况下,可以未经本人同意,并且不需要向本人提供任何报酬。但是在上文提到的字幕侵权案中,字幕组却是通过增加字幕说明来逃脱自己的责任,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这些翻译后的影视作品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用于学习、研究、教育和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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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作品方式可以是无线或有线的,进而使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获取作品的地点和时间40。当前,我国侵权规则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体来讲,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确有错误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事由确定侵权责任。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各个归责原则的处罚依据是存在差异的,他们当中惩处力度最小的当属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惩处力度最大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作品方式可以是无线或有线的,进而使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获取作品的地点和时间40。当前,我国侵权规则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体来讲,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确有错误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事由确定侵权责任。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各个归责原则的处罚依据是存在差异的,他们当中惩处力度最小的当属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惩处力度最大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各个网络服务商侵权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存在较大差异。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在侵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提供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在选择及认知侵权内容上通常没有较大的自由度,并且许多的国家在法律法规上也更加侧重于适用“避风港”这一原则对其进行保护,所以规制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合适。同时,网络链接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是提供连接,公众会在众多网络链接当中点击一个及以上的连接,所以,网络侵权影视作品中网络链接服务商的选择性及认知并不高,比如“《小丈夫》案件”中天猫公司系网络服务者,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过错,网络链接服务商往往很难或不可能在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恶意侵权的行为,由于法律对这种行为容忍度极大,惩罚力度也不重,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适合。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