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力贸易的法律制度研究——以中缅电力贸易为例

发布时间:2020-06-26 12:40:1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实践与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尽管目前中缅电力贸易的合作仍处在初级阶段,但对于双边电力贸易的法律制度论研究不仅对现阶段的电力合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中国未来的区域电力合作以及以后的探索该从哪方面着手提供好的构想。通过对全球电力贸易合作的展望和中缅电力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分析,我主要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要立足于国情。电力交易不能盲目照搬硬套。欧洲的一体化程度很高,且历史悠久。自然与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发展模式不同。中缅所处的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国家间的电力贸易多为电力流的单向或双边交易,制度成本和交易费用被认为是该区域电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东南亚许多国家电网建设落后,能源利用率不高。只有投资电力基础设施和改造老旧电网,才能为接下来开展电力互联互通奠定根基。我们应立足眼前,积极探讨在中缅双边贸易中开展云南向缅甸输电的可行性,努力寻找发展机遇,搭建更扎实广泛的合作平台。

一、  国际电力贸易的概述与发展

(一) 国际电力贸易的概述
1.国际电力贸易的概念和现状
电力是以电能为动力的一种能源,它广泛应用于动力、照明、通信等与现代社会息息相关的诸多领域。国际电力贸易是指一个国家与其他一个或数个国家之间进行电力或电力行业运行与发展有关的国际贸易活动和相关政策。它不仅包含电力本身的跨国交易,也包括整个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所有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跨国贸易行为,比如电力相关产品的进出口、电力相关的服务贸易、电力国际投资以及碳关税与排污权15。而双边电力贸易则是指两个相邻国家之间的涉及电力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国际贸易活动及相关政策。
纵观世界电力发展的进程与辐射影响区域。北美、欧洲以及日本地区的电网互联水平较高,国内的电网互联网架已经基本形成;中美洲、南非以及中东地区电网互联已具备初步的发展基础,具有相对明确的互联发展规划,已建成了部分区域的互联线路;大湄公河次区域和非洲等区域电网互联正处于起步阶段,正在商谈和推动区域电网互联。
从各国实践看,现阶段发展最为显著的是的欧洲的一体化电力市场,而我们与周围的邻国构建电网互联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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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电力贸易的发展阶段
从参与主体的个数来看,国际电力合作经历了由双边到多边再到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阶段。这也是国家实现跨境电力合作层次演进的必经步骤。
1.双边电力贸易
双边电力贸易是电力贸易开展的最初级阶段。该种发展模式主要适用于交易国的机构、法律和商业体系都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本质上仍属于简单的买卖合同交易,没有形成国家间电网联网的同步运行。目前 GMS 范围内所进行的电力贸易大多属于此类小规模跨境传输。
①典型案例——中老、中越互联电网项目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和促进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开发合作的重要项目,老挝、越南在电网互联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云南河口至越南老街是我国第一个对越送电项目,此后中方不断开展更大规模、更多线路的云南对越送电的项目,越南的老街、河江、宣光等 7 个省区都成为供电区域,送电项目在本质上是以购售电合同的形式开展的电力贸易,电力从单向云南出口到越南,为越南的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供应保障。相比中越大规模电网互联,中国老挝间的互联容量较小,进展更为缓慢。但老挝水力资源丰富,又有向东南亚邻国输送电力的经验,所以在未来与中方电网互联项目建设上有着巨大的潜力。中国老挝首个电网互联项目于 2015 年正式投产,2018 年中老签署达成《关于开发建设老挝国家输电网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为将来实现老挝与中国更深层次实现电力互联互通奠定制度基础。
②制度框架
在该种贸易类型中参与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国与国间电力公司传输、涉及新设施(发电及输电)大型专门项目以及私营部门的参与。17其制度构架主要包括:①政府间协议。在对越南永新燃煤电厂的项目投资上,采取的是 BOT合同和特许协议的形式。②购电协议。政府间协议通常会为供应方于承购方间的购电协议提供法律依据。购电协议主要用来规定交易条件:固定电量、供应时间及价格等。③其他协议。主要是与电力合作相关的协议,在越南永新燃煤电厂项目上供煤协议及煤炭运输协议、租地协议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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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电力贸易的特点

(一) 电力的无形性和非储存性
电力看不见摸不着,不像一般的货物贸易看得见摸得着,只能以电压、频率等方式表现出来。电力也不能像其他物品一样被有效的储存,因为电力的生产、输送、销售和使用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必须在生产的时候就使用,也就是说电力的需求和供应必须要保持平衡。
跨境基础设施和电网电源规划是邻国间双边电力交易的基础发展条件。跨境电力贸易对基础设施的要求很高,因此在跨境电力合作初期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跨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仅是边界上的物理互连,因为电流是循环的,国家电力系统的运行通常是较为复杂的,它通常需要具备处理较高的电力负载和波动的能力。电网的建立是传输电力的关键。而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网建设,跨境远距离电力交易市场规模较大、网架互联复杂、传输距离较长。这些困难都给跨境电力贸易的传输带来不小的挑战和阻碍。
电力的供给具有显著的季节互补性和不平衡性,而电力需求在一天或者一年中的不同时段内都是变化不定的。从专业角度来看。电力沿电阻最小的路径传输,电力只会遵循物理规律传输而不能按照指定性的传输。因此电力的调度就显得比较重要,如何安排电力网络布局以及“选择性”地流向需要的用户,这都需要非常专业化的手段和技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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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规模大,协作要求高
跨境电力投资是一项高投资、周期长、回报慢的高风险项目。在跨境电力合作初期,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为它涉及到了土地、劳工、专业技术、环保等诸多领域。同时对不同国家间的沟通协作能力要求很高。正如1995 年世界银行关于国际电力贸易的一份报告所述:国际电力市场是复杂的,但我们对它们的经验有限。国家之间的纯实物交换已经在相互连接的线路上发生了。但贸易需要更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协调。21因此协调每个伙伴国家的国家电力部门结构至关重要。一方面电力运行机制本身复杂,电力供应通过垂直的各阶段进行:发电、输电再到配电的流程必须保持协调,配合一致。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伙伴之间的合作机构,即共同的信息中心来实现电力的调度,这其中也会涉及过境权、开放过境权和自由过境权等国际关系领域所需要处理的事宜。
我国跨国境电力贸易主要基于地缘与资源互补关系而开展。双边合作上中国已经与周边国家展开多项合作,例如与周边国家电源设施项目合作重点建设三条跨国输电大道。新疆到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风能、太阳能;蒙中、俄中输电通道(中俄电力合作)东北亚超级电网;与东南亚和南亚邻国联网通道。
区域合作上有大湄公河次区域多边电力贸易(以下简称 GMS)。GMS 区域包括中国(广西和云南)、泰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家。2012 年GMS 区域电力交易协调中心成立。中国自 1994 年启动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合作以来,企业通过资金、技术优势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电力项目合作,但是迄今为止的项目合作的进展主要限于建立各种双边贸易安排。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潜力和优势尚待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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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合作的现状及必要性 ................. 15
(一) 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电力贸易合作.......................... 15
(二) 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合作的必要性.............................. 16
四、 中缅双边电力贸易下既有的法律制度 ................... 18
(一) 国际性条约和协定.......................... 18
1.多边条约协定 ............................... 18
2.双边层面 ..................................... 19
五、 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合作所面临的问题 ................... 24
(一) 国际法上适用的困境........................................ 24
(二) 依靠国家间协议推动,稳定性低.............................. 24
(三) 跨境电力合作适用的国内法并不完善.......................... 25

六、  中缅电力贸易合作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 积极参与国际性条约和协定的完善
1.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①探索 WTO 规范下的电力贸易法律体系
作为规范国际贸易规则的最典型的多边经济组织,WTO 一直致力于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WTO 的主要规则体现在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对于一般商品进出口的法律规范一般源于 WTO 的相关规定。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希望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自然也希望积极参与到 WTO 规范下电力贸易规则的制定中。
在缔约实践中,WTO 各成员一直将电力纳入货物贸易的关税谈判中。而对于电力的性质的争议,有些学者建议不拟对电力的性质做进一步探讨,仍将其列入货物的范围,同时将电力生产环节的服务列入能源服务分类清单之中以便将其纳入能源服务的谈判之内即可。
中缅两国在开展电力贸易合作进程中应当强化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坚持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在电力方面,构建有关电力贸易的法律制度是未来讨论的焦点。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构建需要各大洲的电网互联,需要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这就需要在 WTO 的框架下完善、制定相关的电网互联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中国需要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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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全球电力贸易的区域化和市场化程度加深,我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架构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实践与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尽管目前中缅电力贸易的合作仍处在初级阶段,但对于双边电力贸易的法律制度论研究不仅对现阶段的电力合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中国未来的区域电力合作以及以后的探索该从哪方面着手提供好的构想。通过对全球电力贸易合作的展望和中缅电力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分析,我主要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要立足于国情。电力交易不能盲目照搬硬套。欧洲的一体化程度很高,且历史悠久。自然与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发展模式不同。中缅所处的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国家间的电力贸易多为电力流的单向或双边交易,制度成本和交易费用被认为是该区域电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东南亚许多国家电网建设落后,能源利用率不高。只有投资电力基础设施和改造老旧电网,才能为接下来开展电力互联互通奠定根基。我们应立足眼前,积极探讨在中缅双边贸易中开展云南向缅甸输电的可行性,努力寻找发展机遇,搭建更扎实广泛的合作平台。
第二,引入规则体系。“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相对于拥有着“中国速度”的电力市场化技术和智能电网建设,我国电力法治建设显得滞后,电力产业政策薄弱。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在技术专业上存在差距,更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则体系。
第三,保持探索和创新。电力互联互通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国外成熟的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尚且经历了数十年实践,仍在根据能源转型和清洁发展需要,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完善市场规则、创新交易机制。随着中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和“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动,我们逐渐深刻认识到:中国的经济增速、消费水平以及中国作为全球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对电力互联互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近几年缅甸的民主改革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较为乐观的投资环境,中缅也有展开电力合作的共同愿景。目标是“星辰大海”,我们就应努力去探索和创新。中缅电力贸易合作以水电开发为基础,还将由“点”到“面”,推进到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互联和贸易中去。总有一天,我们会实现全球能源互联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