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方法
(一) 研究方法的选择
“理论源于实践,理论影响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实践检验理论的不足与可行性,实践中的创新性措施可以推动理论的发展。”④因此,掌握法律实施的客观情况就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⑤换言之,脱离实践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考察法律的实施情况是了解法律的生命力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人们将法律适用于社会实践的活动。其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因此,了解外国法查明的实施状况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调查参与法律实施的法律工作者;其二,研究体现法律实施结果的法律文书。对比两种途径而言,实地调查法律工作者需要长期奔走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场所,需要投入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而且由于被调查者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过多的介入主观因素,常常导致结果不够客观。比如:法官是裁判者,参与外国法查明的全过程,是切实掌握外国法查明实施情况的法律工作者。但是由于繁忙的工作,法官往往会无暇配合完成问卷或者访谈,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给出缺乏客观性的结论。相对而言,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实施情况所需要的经济成本较低,且裁判文书是受到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文书,具有较稳定的客观性。当然,从逻辑上看,两种途径并不冲突。我们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运用。由于受制于有限的个人精力与客观条件,我们很难同时运用两种途径。因此,本文主要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华东地区的涉外判决书来进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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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前文所述,案例研究是了解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客观情况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是我们在综合考虑个人精力、成本等因素后选择的研究方式。但是,提供裁判文书资源的网站,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无讼、法律家等等,数量很多而且各有特色。
(二) 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前文所述,案例研究是了解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客观情况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是我们在综合考虑个人精力、成本等因素后选择的研究方式。但是,提供裁判文书资源的网站,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无讼、法律家等等,数量很多而且各有特色。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其案例具有来源权威性、数量全面性,内容真实性等特点。而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无讼等数据库的案例主要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其案例的数量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数量基本相同。①当然,各大数据库之间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其不同之处在于北大法宝、无讼等网站相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来说对裁判文书进行各自进一步的加工处理,比如:“可视化处理”或者提炼出“实务要点”、“标题”、“副标题”、“核心术语”、“法理评析”等方面。但是,通过比较多个数据库,我们并没有发现数据库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相关的案例进行专门分析处理。因此,综合而言,中国裁判文书网更具有权威性、全面性成为最具重要性。
从数量上看,以下列举几个数据库裁判文书在 2019 年 7 月 7 日总文书量的比较:
因此,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数量上是全面的。
从内容上看,研究外国法查明的实施情况是依据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来判断的。因此,我们应该选择权威性和全面性的裁判文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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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及华东地区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
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状况是对我国的外国法查明相关规定的介绍。本文将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进程与外国法查明的现行立法规定两方面叙述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状况。前者能够反映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整体情况,展现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后者是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大前提。
1.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进程
20 世纪 70 年代末,改革开放的春风不仅吹遍祖国的大地,也吹出国门,吹向世界。此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便于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规范外国法查明问题。最初,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仅仅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方式与外国法查明不能两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范不仅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方式、外国法无法查明,还涉及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及外国法内容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框架。
我国一共有 7 项外国法查明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表现为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协助协定三种形式。即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印发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二部分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 引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3 条、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1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 年施行的《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 17 条和第 18 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印发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 9 条均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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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数量上是全面的。
从内容上看,研究外国法查明的实施情况是依据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来判断的。因此,我们应该选择权威性和全面性的裁判文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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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及华东地区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
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状况是对我国的外国法查明相关规定的介绍。本文将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进程与外国法查明的现行立法规定两方面叙述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状况。前者能够反映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整体情况,展现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后者是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大前提。
1.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进程
20 世纪 70 年代末,改革开放的春风不仅吹遍祖国的大地,也吹出国门,吹向世界。此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便于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规范外国法查明问题。最初,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仅仅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方式与外国法查明不能两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范不仅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方式、外国法无法查明,还涉及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及外国法内容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框架。
我国一共有 7 项外国法查明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表现为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协助协定三种形式。即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印发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二部分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 引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3 条、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1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 年施行的《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 17 条和第 18 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印发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 9 条均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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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查明、适用外国法的程序相对混乱,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类似案件标准不统一。这些问题在外国法查明主体、外国法查明方式、外国法无法查明等方面均有具体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查明、适用外国法的程序相对混乱,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类似案件标准不统一。这些问题在外国法查明主体、外国法查明方式、外国法无法查明等方面均有具体体现。
1.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
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外国法查明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外国法查明的主体主要有当事人和裁判机关两类。
2. 外国法查明的方式
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外国法查明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和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其他的方式较为少见。总体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外国法查明方式依次为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中外法律专家、由使领馆方式证明。并且,当事人通常不会提出异议。当事人委托中外法律专家主要是向法院提供相关国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但这种形式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方可以被采纳。
3. 外国法无法查明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等相关立法,我国立法规定的外国法无法查明包括不能查明外国法和外国法没有相关规定两种情形。且以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律作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案件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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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外国法查明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外国法查明的主体主要有当事人和裁判机关两类。
2. 外国法查明的方式
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外国法查明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和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其他的方式较为少见。总体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外国法查明方式依次为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中外法律专家、由使领馆方式证明。并且,当事人通常不会提出异议。当事人委托中外法律专家主要是向法院提供相关国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但这种形式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方可以被采纳。
3. 外国法无法查明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等相关立法,我国立法规定的外国法无法查明包括不能查明外国法和外国法没有相关规定两种情形。且以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律作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案件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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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分析 .......................... 25
(一) 外国法查明的主体 ........................................... 25
(二) 外国法查明的方式 ........................................... 28
(三) 外国法内容的认定 ........................................... 33
四、 建议 .......................................................... 44
(一) 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的协作机制 ............................... 44
(二) 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性规定 ............................. 45
(三) 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与救济 ............................. 49
结语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司法实践中涉外案件量不断增加的同时需要查明外国法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外国法查明在涉外案件的审判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立法上看,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已经形成框架,并且立法规范具有延展性、灵活性。但是,现行的立法规定过于概括而缺乏操作性。从华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外国法的性质问题,实践中倾向于将查明外国法视为事实问题;对于外国法查明的主体与外国法查明的方式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由法院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但是从外国法查明的结果的角度分析,当事人才是外国法查明中外国法的主要来源,甚至一定程度上法院表现出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依赖。另外,建立具体的外国法查明操作程序与指引对于提高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效率与规范专家查明外国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外国法的认定问题,我们并没有明确的程序与规范;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问题,法院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来判断外国法无法查明有失妥当;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问题,实践中直接适用中国法律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面对这些立法与实践中主要问题,我们应该从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查明主体、外国法查明方式、外国法的认定及外国法无法查明等方面对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全面、具体的探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