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3 21:14:5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学前教育本身的重要地位,还是从社会的现实需求,都需要我们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法》,并且加快立法的进程。《学前教育法》应重点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与地位,并且规定政府职责、财政投入、学前教育教师、保育与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形成,以《宪法》、《教育法》为导引,以《学前教育法》为核心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有力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一章  我国学前教育概述

1.1   学前教育概念界定
所谓学前教育,广义上讲便是国家对于从出生到六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教育与保育的活动,而狭义的学前教育是针对三周岁至六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教育与保育。而学前教育从教育学上讲便是由家长及其幼儿教师利用多种方式、物体,有计划、有系统的对儿童的大脑进行刺激,使得大脑的功能逐渐完善的活动。
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的学前教育主要以狭义的学前教育为主要形式,即对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教育。
学前期间属于儿童身体与心灵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也是每个儿童个体进行社会化的基础阶段,此时的学龄前儿童身体不断发育,智力也不断增长,同时个性化也在不断萌芽,所以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科学的学前教育。而且,学前教育不仅是学龄前儿童个体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

1.2   我国学前教育现状
针对我国学前教育,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出台,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使得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2010 年在莫斯科举行的“构筑国家财富”会议中,与会的 101 个国家达成共识:“幼儿保育和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价值,是国家构筑财富,不论是基于社会回报率,还是基于个人潜能开发率,学前教育都处于最高水平。”
1.2.1   规模不断扩张但行政管理不到位
近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张,从 2007 年到 2017 年间,幼儿园的数量呈几何形增长,不仅是幼儿园数量,新入园幼儿也保持了很高的增长率,而在园幼儿数量年均增长率也达到了将近 10%。如图 1.1,从 2012 年的 18 万所,到 2017 年的 25.5 万所,增长了将近 42%,这样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这也意味着我国学前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亟待一部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法》的出台,保证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
图 1.1   2012-2017 年我国幼儿园数量折线图
...........................

第二章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及进行学前教育立法的法理学基础和现实性基础

2.1   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
针对学前教育,我国也制定了相当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学前教育法规存在很多问题,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更好地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1.1  我国学前教育现有法律情况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法制进程,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在 1989 年我国就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在 2001 年国务院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16 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工作流程》等等,这是国家层面的相关规章,同时,地方政府也颁布了本地区的学前教育条例。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如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这些阶段都有相对应的全国性法律即《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来进行相关教育阶段的保障,而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处于法律体系中最低的一层,这种低阶位的法律对于当前新形势下的学前教育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多情况下,作为最低阶位的法律要服从于上位法,而削弱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保障能力。其次相关规章的制定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其条文是十分概括性的,更多的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而且距今也有 30 年的历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不能很好地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 19 条中明文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发展学前教育”,这款条文体现了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并且《宪法》还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以上规定正好印证了国家对学前教育和学龄前儿童权利的重视与保护。而上述规定也是迄今乃至以后,我国发展学前教育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
1995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我国正式将学前教育纳入到整个教育体系当中,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的教育,力求体现教育的公平性,这条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公平办教育的初衷,对于整个教育体系的进步功不可没。
表 2.1   我国部分地区学前教育条例颁布情况
..........................

2.2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法理学基础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一般规律,探索法的产生、演进、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且包括法律的起源、演进和消灭,还有法律的创制等方面的法的综合性学科。法理学的理论性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学前教育立法中的法理学应该有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救济、秩序与自由这三个方面的探讨。
2.2.1   权利与义务
所谓权利,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可以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许可和保障,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而做一定行为或者不做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天然的法律强制性,而权力之于公民是可以放弃的,没有法律强制性。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开来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复存在;没有权力,义务也没有了产生的必要,二者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关系,而且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是对等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的享有推动了积极履行义务。正如英国著名政治家葛德文在其著作《政治正义论》中提到:“权利是个人对他的应得利益的要求,这种利益是从别人进了他们的各项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义务是一种行为方式,
他要求最妥善地使用个人的地位来谋求集体的利益。”①一样,这句话很清晰地解释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在调整不同个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达到不同个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状态,而对于学前教育立法中权利与义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学生主体,幼儿园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家庭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由此,从而在制度上确立多个不同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主体的行使权力。
接受学前教育,既是学龄前儿童权利,也某种程度上成为他们的义务。通过学前教育立法,将学龄前儿童的权利与义务以法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学前教育法也确立了学前教育机构、政府、社会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明晰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各主体才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
 
第三章   学前教育立法的域外考察..................................... 24
3.1   域外学前教育立法情况 ................................................ 24
3.1.1 联合国学前教育规章情况 ..................................... 24
3.1.2  主要发达国家的学前教育立法情况 .............................. 24
第四章   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建议.................................... 31
4.1   学前教育立法总则设计 ....................................... 31
4.1.1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 ................................... 31
4.1.2   明确学前教育的地位 ....................................... 31

第四章   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建议

4.1   学前教育立法总则设计
4.1.1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
学前教育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和普惠性,应该作为政府的社会总服务中重要的一环存在。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起步阶段可以看出,学前教育的主要举办者为国家各个单位和工厂,目的是解决其员工的工作负担,方便员工的生活,而且员工的子女可以缴纳少量的费用甚至免费进入幼儿园进行学习,所以由此可见,我国学前教育具有天生的公共福利性与普惠性。在学前教育法中应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公共福利性和普惠性,也为确立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基调。
著名的哲学家爱尔维修曾经说过:“即使是普通的孩子,只要教育得法,也会成为不平凡的人”,该话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学前教育的教育性,即将一个“普通”的人教育成一个“不平凡”的人。只有不断落实学前教育的公共福利性和普惠性的性质,让每一个孩子都接受到应有的学前教育,才能产生更多“不平凡的人”。我们只有通过《学前教育法》不断发扬学前教育的公共福利性和普惠性,才能在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学前教育的育人作用。
.............................

结语
如上所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便是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和改进,但是学前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其他教育法律。我国近年来也不断出台了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与规章,这些政策与规章也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毕竟是最低层级的法律,缺少全国性学前教育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学前教育的发展之路依然坎坷。
在如今的局势下,应该努力增强社会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从而支持与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而且只有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
无论是从学前教育本身的重要地位,还是从社会的现实需求,都需要我们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法》,并且加快立法的进程。《学前教育法》应重点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与地位,并且规定政府职责、财政投入、学前教育教师、保育与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形成,以《宪法》、《教育法》为导引,以《学前教育法》为核心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有力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组织人员对学前教育领域关键问题进行调查与研究,对于人员、经费、研究立项等问题给予更多照顾,以有利于学前教育立法领域的科学研究 ,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更加科学、务实的方案。其次,立法作为连结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纽带,能够为所有公民提供特定形式的公共服务,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调节和规范作用,立法能如能获得多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服从和支持,自愿与立法决策者之目的相协调,那么立法本身就荣获了合理性和正当性,学前教育立法应当遵循这一理念,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转化为系统的国民意志,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我国学前教育法律能够充分承载民意,反映民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