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概述
第一节 虚假民事诉讼概述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含义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对比较低,虚假民事诉讼现象并未大规模的发生,仅仅是一些个例,因而尚未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部分学者在研究时,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角度入手,将虚假民事诉讼视作了恶意诉讼;还有一部分学者的论证则是基于行为人实施欺诈的角度,将虚假诉讼视作了诉讼欺诈。那么,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怎样来界定呢?目前较为普遍的一个观点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解释。2018 年 12 月,该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到,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指的是通过恶意串通,并借助虚构法律关系与伪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当事双方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或者利用不存在的裁决与公证文书,误导法院的最终判定或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明确提出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在这之后,虽然学术界与实务界均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做出了界定,但其观点至今未得到统一。
第一节 虚假民事诉讼概述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含义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对比较低,虚假民事诉讼现象并未大规模的发生,仅仅是一些个例,因而尚未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部分学者在研究时,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角度入手,将虚假民事诉讼视作了恶意诉讼;还有一部分学者的论证则是基于行为人实施欺诈的角度,将虚假诉讼视作了诉讼欺诈。那么,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怎样来界定呢?目前较为普遍的一个观点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解释。2018 年 12 月,该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到,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指的是通过恶意串通,并借助虚构法律关系与伪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当事双方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或者利用不存在的裁决与公证文书,误导法院的最终判定或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明确提出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在这之后,虽然学术界与实务界均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做出了界定,但其观点至今未得到统一。
在张明楷教授看来,从广义上来看,诉讼诈骗主要指的是通过对法院的欺骗来使对方交付财务或其他涉及财产利益的相关行为;从狭义上来看,诉讼诈骗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把被害人当作被告人,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误导法院的判断,以此来获得诉讼的成功,并使被害人将其财产交付给行为人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把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基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在虚假民事诉讼种类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因此需要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对虚假民事诉讼做出界定。在广义层面上,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在民事诉讼期间,行为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对其诉讼权利予以滥用,并通过多种违法行为来误导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而使其制定出错误的调解书;在狭义层面上,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为获得不当利益,行为人通过对虚假事实的捏造来提起民事诉讼,接着通过合法的民事诉讼流程,利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多种手段,迫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断与裁决。在广义的虚假民事诉讼中,除了真实的争议事实之外,当事双方之间还可能存在真实的诉权与诉的利益,不过由于在诉讼期间行为人对其诉讼行为进行了虚构,严重影响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其行为虽然构成刑事犯罪的概率不大,但也会强制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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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通过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划分,同时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一些是继承、离婚与财产分割案当中的夫妻和直系亲属,一些是民间借贷与物权转移案件当中的亲戚朋友,还有一些则是商业合作伙伴与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虚假民事诉讼中,主要由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与联络构成,因此,要想加强当事人之间的配合,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取得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有利的恶意串通环境;而正是由于这种互信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可趁之机。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进行虚构并在外负有一定的债务,同时通过债权人擅自在自己名下转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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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通过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划分,同时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一些是继承、离婚与财产分割案当中的夫妻和直系亲属,一些是民间借贷与物权转移案件当中的亲戚朋友,还有一些则是商业合作伙伴与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虚假民事诉讼中,主要由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与联络构成,因此,要想加强当事人之间的配合,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取得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有利的恶意串通环境;而正是由于这种互信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可趁之机。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进行虚构并在外负有一定的债务,同时通过债权人擅自在自己名下转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发生领域集中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而言,其之所以冒着违法的风险来伪造虚假的案件事实,主要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济文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享受到了由改革开放所带来的诸多益处。一般来说,财产与物权案件通常会涉及较大的资金数额,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倾向于通过违法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虚构,并提起虚假的诉讼,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所以,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配、房权纠纷等领域内,常常会发生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三、庭审过程具有弱对抗性。
由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利用诉讼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以此取得不当利益,所以在庭审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庭审流程,并使当事人的不法目标实现,双方当事人一般会主动对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基本不会进行对抗;但有时候也会进行一些对抗,不过大部分都是形式上的对抗,并不会显著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庭审法官在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识别时,可以将这种情况当作典型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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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存在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多种多样的虚假民事诉讼,通过对我国大部分司法判决案例的查阅,笔者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虚假民事诉讼的形式:
第一种,伪造不存在的虚假合同诉讼。在虚假民事诉讼中,虚假合同出现的次数相对比较多。虚假合同诉讼往往是通过对原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构,骗取法院的合法裁决,将不法行为人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进而对无辜案外人的合法债权权益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是拥有合法权益的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并对借贷合同进行虚构,先于合法债权起诉之前提起诉讼,同时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缩短裁决过程,进而达到合法转移财产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而言,其之所以冒着违法的风险来伪造虚假的案件事实,主要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济文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享受到了由改革开放所带来的诸多益处。一般来说,财产与物权案件通常会涉及较大的资金数额,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倾向于通过违法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虚构,并提起虚假的诉讼,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所以,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配、房权纠纷等领域内,常常会发生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三、庭审过程具有弱对抗性。
由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利用诉讼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以此取得不当利益,所以在庭审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庭审流程,并使当事人的不法目标实现,双方当事人一般会主动对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基本不会进行对抗;但有时候也会进行一些对抗,不过大部分都是形式上的对抗,并不会显著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庭审法官在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识别时,可以将这种情况当作典型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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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存在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多种多样的虚假民事诉讼,通过对我国大部分司法判决案例的查阅,笔者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虚假民事诉讼的形式:
第一种,伪造不存在的虚假合同诉讼。在虚假民事诉讼中,虚假合同出现的次数相对比较多。虚假合同诉讼往往是通过对原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构,骗取法院的合法裁决,将不法行为人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进而对无辜案外人的合法债权权益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是拥有合法权益的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并对借贷合同进行虚构,先于合法债权起诉之前提起诉讼,同时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缩短裁决过程,进而达到合法转移财产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
第二种,伪造不真实的借据行为诉讼。作为虚假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假借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存在,在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之后,案件能够很快的予以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会依照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需要拍卖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不动产,在决定拍卖之后,违法当事人会与案件无关的亲戚朋友进行恶意串通,并对借款关系进行虚构,伪造出诸多不真实的虚假借据,使得这些违法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些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进而对合法债权的达成造成不利影响,并实现对合法债务的规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类似的案件。
第三种,伪造不存在的证据材料诉讼。在民事法律已成事实或已经出现民事经济损害的情况下,常常会发生这种伪造虚假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案件。为了增加索赔数额,违法当事人通常会对证据材料进行伪造,并借助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人民法院合法的司法判决,进而为其向第三人提起索赔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有时在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合作中也会出现这种案件,也就是说,两类企业的领导人恶意串通并通过对根本不存在的违约合同进行伪造,之后到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进而索取国有企业的巨额赔偿款,导致国有企业流失了大量的无形资产。现阶段,这种私人企业的损失由国家承担的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正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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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因
一、从诚信和经济学角度分析
(一)社会诚信之缺失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一个人要想立足于社会、一个企业要想取得成功、一个国家与民族要想实现兴旺发达,必须拥有诚信。根据漫长的发展历史可知,古往今来,诚信始终是衡量一个人好坏的基本标准,而且能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社会中的失信行为也越来越高发,而这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例如,随着“三鹿奶粉”、“魏则西”等失信事件的相继发生,我国需要更加深入的反思与思考当下的诚信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当前的诚信评价机制能否满足其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有没有严格处罚失信行为?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着重予以解决。
一、从诚信和经济学角度分析
(一)社会诚信之缺失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一个人要想立足于社会、一个企业要想取得成功、一个国家与民族要想实现兴旺发达,必须拥有诚信。根据漫长的发展历史可知,古往今来,诚信始终是衡量一个人好坏的基本标准,而且能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社会中的失信行为也越来越高发,而这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例如,随着“三鹿奶粉”、“魏则西”等失信事件的相继发生,我国需要更加深入的反思与思考当下的诚信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当前的诚信评价机制能否满足其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有没有严格处罚失信行为?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着重予以解决。
自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重要的转型阶段,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对人们诚信道德观念造成的严重影响,目前,社会上涌现出了各种错误思潮,如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因此我国政府与广大学者必须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系统,导致大部分公民的失信行为都没有在互联网中纳入,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的失信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其工作的评价以及生活质量,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是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经常会发生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透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当中,但如果我们要想彻底解决当前失信行为频繁发生的问题,那么除了制度设计之外,还要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提高我国经济与司法环境的公信力,并使广大人民形成良好的诉讼观念,进而促进我国司法与经济环境的发展实现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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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 19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 20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对我国的影响....................................... 21
第四章 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24
第一节 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则.................................... 24
一、诚实信用原则.................................... 24
二、依法诉讼原则.................................... 24
第三章 域外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
在本文中,笔者对德国与法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两国的法律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概念,而且尚未制定专门的章节来规定虚假民事诉讼,虚假民事诉讼缺乏严谨的规制,规定通常以“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内容为主,而这点则类似于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民法典》中,德国分别在第 226 条、第 242 条、第 138 条与第 826 条中,从实体法立法形式的角度上对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的设立做出了明确规定。①1933 年,德国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诉讼真实义务”,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必须主张真实合法的证据、案件事实与口头陈述,不能随意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干扰。在这之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的基本原则变成了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权利滥用这两个原则,从根本上防范了虚假诉讼的发生。在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我国同样设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德国还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在其《诉讼法》第 39 条中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真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即一旦当事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并发生不符合诉讼真实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程序被延误,那么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因延误而导致的费用需要由其承担。但德国仅仅是在已有的程序法内新增了传统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与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并以此来规制虚假民事诉讼,因此无法完全避免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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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审判期间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它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所以,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规制。由于成文法本身存在诸多的问题,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来规制实践中所有的诉讼失信行为,所以,在制定规则与原则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于原则本身价值的重视。此外,法官需要依托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及价值观念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行为是否与目的相符合进行判断与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诚信原则的适用性得到全面落实。现阶段,在我国的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诉讼行为人常常会发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不高、制裁措施单一,因此在后期的立法中,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予以完善。
第一节 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审判期间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它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所以,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规制。由于成文法本身存在诸多的问题,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来规制实践中所有的诉讼失信行为,所以,在制定规则与原则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于原则本身价值的重视。此外,法官需要依托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及价值观念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行为是否与目的相符合进行判断与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诚信原则的适用性得到全面落实。现阶段,在我国的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诉讼行为人常常会发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不高、制裁措施单一,因此在后期的立法中,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予以完善。
二、依法诉讼原则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而言,它其实是当事人借助法律手段,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恶意诉讼的一种行为,它有悖于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的生命力是否旺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得到了遵守与实施。通常来说,法律的主要遵守者是公民,而适用主体则是司法机关,同时通过司法机关,能够将诉讼理论有机的融入到实践当中。一方面,诉讼当事人需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其诉讼行为,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以法律赋予的真实诉权为依据,在诉讼期间,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来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对相关的诉讼义务予以履行,在诉讼终结之后,同样需要依照法律来履行诉讼结果,即对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给予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做到依法诉讼,也就是说,法官除了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维护,而且还要对其诉讼义务的履行进行督促,并使裁判错误得到及时纠正等;除此之外,其他诉讼参与者同样需要做到依法诉讼,也就是说,诉讼参与者需要避免出现作伪证的情况、依法接受他人的委托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