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分析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03-18 20:51:5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起步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高,导致金融实践和审判实务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为了扩大融资贷款范围,对应收账款的含义不断作扩大解释,使得应收账款成为解释新型财产性权利的兜底条款,收费权、理财产品、租金等财产权利全部可以作为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因其法律性质不明确,为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出质人、债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质权实现存在一定的风险;质权实现方式的不明确,导致行权过程复杂,不符合金融市场对效率的需求……总之,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正值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之际,此时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本文提出的优化法律制度的建议能够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也衷心希望立法者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积极促进金融市场蓬勃发展。

一、应收账款质押基本概念及理解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理解
“应收账款”这一语词在我国始于资产类会计科目,是财务会计计量的科目名称,是会计学广泛使用的术语。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随着商业活动而出现的,其含义为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需要向购买者收取的款项或者运杂费等。①即会计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约而获取的收款权,在会计账簿上要体现出对应收账款的调整、确认和计算等。从整体看,应收账款的基础为商业信用,交易的发运单、商出库单、赊销合同等都是确认的依据。
1. 法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概念
在我国法学范畴中,2007 年《物权法》首次提出了“应收账款”的概念。在立法过程中,一般债权的涵义比应收账款的范围更广,但以其作为可出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所以无法在法律条文上进行反映,但对于这类财产而言,往往有着更加广泛的担保融资需求,所以立法者倾向于重新确立一个既能包括这类财产,范围又比较窄的词汇,最终,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选择了“应收账款”。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法学领域中,“应收账款”概念是立法机关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中担保融资的需求而设置的,其与会计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在内涵与外延上存在很大差异。
《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但是并没有对其作出确切的定义,我国法学界通行的“应收账款”概念源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 2 条,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同时,还采用列举方式细化了其内涵。①虽然《登记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但由于其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有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强,所以金融实务中主要还是按照《登记办法》来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解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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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理解
在明确了应收账款的概念后,以此为基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也随之明确,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融资的行为。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
和传统的有形财产担保(如不动产、动产等)相比,应收账款质押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质权的实现,往往需要期待第三方的履行,这也是权利质权的特征。债权和应收账款质押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罗马法理论中,设立质权的基础是债权,通过分析债权的情况可以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质权属于附着于债权的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①。在英美法系中,动产质押涵盖了应收帐款质押;但在大陆法系中,应收帐款质押则是权利质押的一种。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有别于传统的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收账款具有价值性、特定性、或有性、时效性等特征,上文已有相关论述,此不作赘述,这导致应收账款与其他类别的质押财产有很大差别。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特殊的保全方式。对于通常类型的质押来讲,其往往是通过转移占有等方式使得质权人获得担保物的使用权,但应收账款质押不能使质权人获得被质押应收账款的使用权。对于质权人而言,其可以在一定程度内管理应收账款,可以限制出质人使用被出质的账款,可以通过合理监管来控制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处分,这种保全方法更容易操作,同时具有较好的操作效果。
第三、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财产质押主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理,从而得到相应的资金。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而言,不仅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应收账款的方式实现质权,同时还可以使用“直接收取债权”方式实现质权,这种方式更加方便、简单,对于质权人而言,其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取账款,最终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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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专门定义。应收账款是一种金钱债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其处于担保物权中权利质权项下。在《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台湾地区使用的“民法”中都对债权质权进行了规定,这也对其他财产权设立质权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纵观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发展史,债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并不一致,但大多含有以下 4 点共同点:一是在文本形式上,大多数质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成立要件方面,大多数国家(地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大陆法系将财产权一分为二,区别债权与物权。当质权人和出质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就意味质押合同的债权生效。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物权,并没有生效,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债权行为,当双方以公示方式完成物权行为以后,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押才正式成立;三是不能对未来债权进行质押担保(2005 年,法国议会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改革,决定可以使用未来债权进行质押担保,但是只针对具体化的债权①);四是将权利质押情况通知出质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此外,关于权利质押的公示模式,大陆法系存在“交付债权凭证”、“通知次债务人”和“登记”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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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业界公认的,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规定最为全面、最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是世界各国应收账款担保立法的重要参考。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106 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任何对售出或租出之货物或对提供之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赚取”。①《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收账款”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 8 项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的应收账款和 6 项不能作为担保标的的内容。
《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公示顺序作为判断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的标准,其遵循的顺序规则是“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公示的效力仅为确定优先顺位的对抗要件,即登记对抗主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机构、程序等进行了非常全面详尽的规定,其法律框架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功能之全面可以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相媲美,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融资业务的发展。可以说《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为促进经济交易发展而设立的,虽然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功利性,但是其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注重资源的使用效率。“它在精神上是现代化的,处理方案是切实可靠的,概念上是综合性的”,被称为“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
英国法律明确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并排除了建筑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其认为在建筑合同中,所涉及的提示和占有并不是可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或者付款的依据。③但是在英国法律中,缺乏对应收账款明确的定义。随着其判例法的发展,兼之商事交易习惯的影响,最终形成了“浮动担保”制度。该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可以将自身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标的,其中包括主体现有的财产及未来可能具有的财产,但是其未来财产最终能否产生并不确定,因此被称为“浮动担保”。当然,在上述的财产性权利中,也包含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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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存在的风险分析 ................................... 18
(一)标的风险 ..................................... 18
(二)公示风险 ...................................... 23
(三)当事人风险 ................................ 26
四、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 31
(一)对标的风险的防范 ........................................ 31
(二)对公示风险的防范 ................................ 33
(三)对当事人风险的防范 ............................. 34

四、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一)对标的风险的防范
1. 立法上明确应收账款内涵及外延
《物权法》仅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担保,但对于应收账款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缺乏明确的界定。而现行的唯一具备可操作性的《登记办法》则仅是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方面未免层级过低,尽管其对应收账款质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却不能将之作为解释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权威性法律依据,因此,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的内涵及外延还有待明确。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过程中考虑增设条文专门规定应收账款的定义,若不宜对具体应收账款的表现形式进行列举式说明,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加以明确。这样可以有效提升有关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也能够有效解决学术界存在的理论分歧与金融实践中产生的商业纠纷,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而关于应收账款的外延,可以经法律授权,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规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明确,这几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更新速度较快,能够及时界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类型财产性权利,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既无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充分满足实践的需要,同时还能有效缓解银行业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应收账款含义不断做扩大解释而带来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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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虽然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起步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高,导致金融实践和审判实务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为了扩大融资贷款范围,对应收账款的含义不断作扩大解释,使得应收账款成为解释新型财产性权利的兜底条款,收费权、理财产品、租金等财产权利全部可以作为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因其法律性质不明确,为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出质人、债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质权实现存在一定的风险;质权实现方式的不明确,导致行权过程复杂,不符合金融市场对效率的需求……总之,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正值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之际,此时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本文提出的优化法律制度的建议能够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也衷心希望立法者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积极促进金融市场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