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社会管理概论
第一节社会管理简析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现代化阶段迈进的重要内容,其核心价值是通过对传统管理方式的革新,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向现代化的推进与转型基于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社会管理创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理念:一是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一个薪新的发展阶段,客观面对发展的命题,重新塑造社会结构,向现代化前进的历史进程;二是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和复杂的工程,需要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跨越式创新,需要社会各个层面与系统功能的重新布局与架构;三是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鲜明的时代价值内涵,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即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经济发展政治追求社会稳定和生态和谐相辅相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任何制度的形成,都带有强烈的价值色彩,任何社会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都遵循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基础,即对诚实信任和责任等等诸多因素的要求。首先,社会管理需要实现政治价值,民生得到改善民权得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得以巩固,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政治价值取向社会管理创新的政治价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和目的性,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平安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价值目标。其中,人民安居乐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表现。这说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治价值,在于提高党和政府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变革,并进行系统重构,建设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化解社会危机,进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与地位。社会管理的创新,需要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不断完善,最终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善治效果,最终达到我国治理国家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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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管理的特点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自此,中国的法律化进程开启了新里程。十五大、十六大都多次提到了司法的独立性,而且这祥的政策一越来越具体化和细化,这当然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期而遇的好机会,通过这一系列政策上的贯彻和落实,司法界也普遍认为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管理层面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不断的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才是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立法工作中要树立一种基本原则,就是要同时维护好公民权和为经济发展这两方面。协调这两点的统一,不断的让社会规则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又不断的创新社会规则,实现一个良性的、互动的、循环的生态系统。随着我国社会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逐渐地我国社会的发展的情形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到一个陌生人社会的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接触不断的加深和频繁,所以自然而然的纠纷也呈现了。人不是出生在一个真空的社会,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是普遍联系,你必然要与这个社会产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联系,所以纠纷也随之而来。毫无疑问,30多年的改革开发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社会水平的提高,还带来社会管理层面的革新,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在我国的各个领域,改革的春风已吹向各个角落,政治、经济、文化统统都在发生变革,同时能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就是如何在新一轮的改革契机中去抓住机遇,真正的达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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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院调解综述
第一节法院调解的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没有民事诉讼法典,而边区调解种种成功的经验,使得调解制度继续受到重视。然而这一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调解为主”阶段指的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时期。1950年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必须始终重视调解工作,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实践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审判工作经验,制定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十二字方针。1964年这一方计又被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所谓“调解为主”,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尽量釆用调解方式,以调解结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78年,民事诉讼法立法活动才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是可以调解的,就不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这一规定再一次肯定了 “十六字方针”。在当时社会生活高度政法化、法律控制手段极为薄弱的历史背景下,“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适应了当时的历史形势,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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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院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争诉的活动,在本质上它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笔者比较偏同于第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仅仅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而没有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认识法院调解,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法院调解时很容易忽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而去调解,不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重要作用,也没能看到调解与判决的本质区别,从而无法意识到法院的调解工作只有通过当事人的自主意识才有可能进行,并且是否同意调解它的决定权在当事人而不在法院。这种不顾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而进行的调解很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第三种说法合理之处在于:从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的角度说明法院调解制度,避免了仅仅将调解视为法院单独的审判行为,让法院在作调解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以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为首要。这种结合说的提法反映我国的诉讼理念进一步得到了更新,审判方式改革也初露端悅。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新理念之一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地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在在诉讼中适当弱化法院的职权,增强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审判行为说相比,相结合说在理论上已前进了一大步。第二种说法即处分行为说从理论上说明了纠纷的两种解决方式即调解和判决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此外,该学说关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在法院调解中应, 居主导地位的观点也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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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院调解综述........... 6
第一节法院调解的发展阶段........... 6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8
第三章社会管理中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11
第一节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 ...........11
第二节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12
第四章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构思........... 15
第一节当前几种调解制度改革方案评析........... 15
第二节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思........... 16
第四章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构思
第一节当前几种调解制度改革方案评析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的启动中,司法改革应该抓住有利时机,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这个调解机构应当隶属于法院系统,从人员的任命、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都要合理设置,我建议可以试着先按照国外的调委会的设置,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做到机构设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设置调解机构的初衷在于将法院调解从法院的审判系统当中分流出来,一来可以使得法院诉讼效率的提高,二来是顺应社会的发展,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成本。目前,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审合一”的模式,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与审判并列存在"但如前所述,审判是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为手段而定纷止争,而调解则是以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为手段而案结事了。由于这两种纠纷化解方式具有不同的程序与实体要求,故而将其设计在同一程序中,必然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分歧。同时,两者在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上又各有千秋,不可偏废其一。那么如何在现有法院调解框架内寻找出既能中和两者之间矛盾,又不影响其各自优势的发挥的可行模式?这是改进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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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会管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运用司法资源去管理社会,法院调解在新的社会管理的模式下进行新的调整。通过自身的一系列优势不断的去适应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从而使得社会管理总趋于一个好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在社会管理的角度下去看法院调解,比如法院调解的职责、范围、权力等等,探讨这些旨在为了今后法院调解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让法院调解也成为社会众多调解方式的一种,通过一种最高效率的司法资源的运用去调解社会纠纷,节约社会的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率,让社会整个的运行更加的顺畅,不断的去调整社会之间的矛盾差异,坚持和完善社会管理模式环节,真真实实为公民办实事,让群众体会到改革创新的成果。任何一种制度的出现和推行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问题,由于观察视角和自身知识储备的区别,必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所应用的理论,所提出的对策,自身所限所以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斟酌。因此,本文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真诚希望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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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