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域名理论概述
第一节 域名的产生背景、概念及结构
域名作为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一个部分,必然是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诞生的产物,在对域名争议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域名产生的背景及域名的构成特点进行初步的了解。20世纪60年代期间,美国投资开发了信息包交换技术(Packetswitching)和网络通信技术,并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设计署(DARPA)建成了阿柏网(ARPAnet)。该网起初是为了便于大学之间互相共享资源而开发,这可以看作今天互联网的前身。120世纪70年代,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阿柏网上的计算机数量得到发展,在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设计署的支持下,研究人员成功地实现了不同网络之间对接,当时称为“网络之网络”。20世纪80年代,网络间通信的协议“国际互联网协议”(简称 IP 协议)正式产生,美国国家技术基金会利用阿柏网发展出来的 IP 的通讯,在原有教育机构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了广域网(NSFnet)。许多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乃至民间组织都通过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帮助加入到广域网的体系当中,从而实现了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计算机与网络之间、网络与网络之间的全面贯通互联。从此,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诞生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因特网(Internet)。时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网络方案公司(NSI)达成了包括域名注册服务内容的合作协议,由 NSI 开始主管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协调和维护工作,该合作协议规定国际顶级域名“.com”、“.org.”、“.net”的域名由其分配注册。1992年美国国会授意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允许在美国国家主干网上从事商业事务,此举激活了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推广和运用,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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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域名的特点
域名的唯一性又称作排他性、独占性。域名都是由字母、数字、符号等基本元素构成的,这些元素的有序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完全不同的独一无二的域名,每一个具体的域名都不可能存在重复的情形。域名具有唯一性是由域名技术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申请人在任何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在技术上具有全球通用的效力,每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它将直指网络世界中的唯一所有者。5又因为人们的记忆能力存在限制,因此越简短、越容易记忆、意思越明晰和商家的商标越一致的域名往往更具有商业价值。在域名实务中,许多的域名注册者为了使域名更加具有国际区别性往往偏爱在“.com”、“.net”等顶级域名下注册,这有助于增强域名的识别特征优势,因此这样的域名也更稀缺更具有商业价值。网络时代的发展和繁荣为域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域名也越来越成为互联网上方便易懂的标识。域名实务中,许多企业或组织都希望能成功注册其名称或商标作为中心域名,这样将有助于访问者更容易访问到目标网站,从而达到更好的宣传推广效果。目前,一些提供商业服务的域名通过最终用户的大量反复使用而获得相当高的知名度,其巨大的访问流量使其具有特定的价值,也为其带来了巨大商业广告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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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域名争议的原因及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节 域名争议产生的原因
域名争议,主要是指因域名注册或者因其他权利冲突而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包括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等权益,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往往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域名被称作商标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映射,域名身上同样承载了商标所具有的商誉和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域名与商标、商号的本身特性有所不同。不管是商标权还是商号权都具有一定的地域属性,只在特定的国家或区域内才会获得相应的保护,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可能存在不同公司在不同的国家中拥有一样的注册商标或商号的情况。而域名则具有无地域性等特点,因此不可能存在不同国家的人同时持有同一域名的情况。域名能作为无形财产是由他本身具有的稀缺性、无地域性所决定的。例如完全相同的文字或图案,在线下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因此商标不具有唯一的独占性,而线上的域名资源则完全不同,只要拼写方式相同是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两个域名,因此线下持有同名但不同类型商标的不同商家必然会对这唯一的网络域名进行激烈的竞争。一般没有什么知名度的普通域名不具实际价值,但一个高知名度的域名可能隐含了企业的形象和良好声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域名归属成为诸多进军电子商务行业商家的必争之地。而且越早占有稀缺的网络域名必定会为品牌推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实践中,一些大型网络电商甚至愿意花费好几百万高价购入一些简单易记的优质域名,例如京东商城成功的收购了 www.jd.com、中国亚马逊成功收购了 www.z.cn,这些被称作黄金域名的背后所蕴含的是巨大的网络流量及网络商机不容忽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域名的巨大商业价值将会在不同领域不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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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域名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鉴于上述产生域名争议的原因,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目前的域名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域名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域名抢注,指将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的行为,由此形成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根据域名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抢注,即域名注册申请人不知所注册的域名是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而申请注册为域名;另一种是恶意抢注,即申请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16通常说的狭义域名抢注就专指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他权利人相关领域的商标、域名、商号等的不法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17如果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另一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则可视为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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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UDRP 与 CNDRP 的规定及比较.......14
第一节 UDRP 规则的形成背景及主要特点.........14
一、UDRP 规则的形成背景.......14
二、UDRP 规则的主要特点.......15
第二节 CNDRP 规则形成背景及主要特点...........16
一、CNDRP 规则的形成背景.....16
二、CNDRP 规则的主要特点.....16
第三节 UDRP 与 CNDRP 规则比较.........18
一、规制的域名类型不同........18
二、域名保护的注册期限不同........18
三、具体争议规则之比较........19
第四章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务分析........21
第一节 CNDRP 实践中的程序问题.......21
第二节 CNDRP 实践中的实体问题.......26
第三节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不足与完善......36
第四章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务
第一节 CNDRP 实践中的程序问题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从而在程序法上保证了实体裁判的公正、公开、快捷。所有通过 CNDRP 规则解决的域名争议都要受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制和约束。本节将主要对 2012 年 6 月 28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进行分析。在研究具体程序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主要涉及的各方主体:“1、投诉人,指对域名有争议,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2、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受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5、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6、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的机构;7、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8、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35一般的域名争议大体程序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具体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具体的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服务机构签订注册协议从而获取具体的域名,一旦域名产生争议后,投诉人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由该机构受理投诉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然后由专家组适用 CNDRP 规则裁决案件争议,并将最终裁判结果告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由其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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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按照目前实务界的通说,域名的本质只是一个跨国界的寻址工具,其本身并非一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承认域名权的存在,其对域名的保护是基于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传统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竞争法保护,是对传统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一种延伸保护,目前针对域名法律属性等问题还需要理论界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通过对域名基本概念、渊源的介绍,从而引出域名争议的特点和类型,对 UDRP 规则与 CNDRP 规则进行对比,再通过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来研究 CNDRP 具体制度适用问题。从而发现制度上的不足,提出对域名争议制度的完善建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自其成立以来,通过该程序已解决了数以千计的域名争议。随着互联网域名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发展和普及,网络域名本身所存在巨大商业价值已经毋庸置疑。面对日益增多的域名争议纠纷,我国应该对域名争议方面的立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在建立域名注册事前审查程序,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加强责任约束,并完善相应法律规则的前题下,才能使域名解决机制与传统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有效衔接使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趋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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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