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评价
第一节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的概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2条对于征收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征收实践可以将我国的征收定义为,征收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做出此征收行为后,国家给集体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的行政行为。参与型征收制度中的“参与”包括广泛参与、直接参与、全程参与和有序参与。广泛参与包含两个广泛性。第一,是指主体的广泛性。有权参与征收事项的决定和相关认定的权利主体是广泛的。包括被征收人个人、媒体、评估定价机构等。被征收人个人应当是全程参与,而其他的社会主体则是部分参与。第二,是指被征收人权利的广泛性。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法律确认和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得以真正实现,及时应对并制止外来侵权,制约公权力的行使。简而言之,就是被征收人既有保护自己获得合法权益和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有制约公权力自由裁量的权利。直接参与,是指被征收的权利人以及关注该次征收的其他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到征收过程中,而不是通过人大等常设的代议组织进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可以是公民个人的参与,也可以是公民群体或组织的参与,这样的群体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建立起来,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等特征,不同于代议制下的公民参与。全程参与,即让公民参与到参与型土地征收所确认的全部环节中。有序参与,是指各参与主体在程序各阶段,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彼此协调各自参与的时间和参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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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势
用于经济建设的土地中有些建设项目较大,涉及到很多的个人私有财产的交易,在谈判过程中花费较高,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速度,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的效率不高。1953年12月5日我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中就明确的规定,由国家代替征收私营经济企业和私营文教事业用地,由国家出面解决这两类征收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高额的谈判成本,有利于保护被征收方的土地权益不受到征地方的侵害。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二元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需要土地的一方进行土地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劣势,他们无法准确估计建设用地的价值,很可能将土地低价出让给需地方。如果需要土地的一方在低价获得土地后,没有合理有效的使用土地、,那么就会引起一系列问题,例如: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城市建设不合理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汇集了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由国家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可以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也可以有效避免供地者之间的恶性竞争,达到公平竞争。根据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管理重要统计数据显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总体向好,201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2. 09万件,涉及土地面积6980公顷,其屮耕地2237公顷,同比分别下降28. 9%、40. 7%和4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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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土地征收中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否平衡,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一直以来,传统的以行政模式为主导的土地征收模式由于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存在很多弊端,导致被征地方与征地方的关系日趋紧张。法律程序被视为限制恣意妄为、形成社会秩序、达到社会控制的手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则把法律程序视为保证法律运行过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工具。所以只有强调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定性才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规制土地征收行为。程序本位主义^的代表人物萨默斯认为“参与性治理”、程序和平性、尊重个人的尊严等10项内容是法律程序独立价值标准的内容。代表人物贝勒斯认为程序价值是独立于裁判结果,由法律本身表现出来的,二种正确性的价值,如参与、公平、尊严等?。在以上两位学者的论述中都提到了参与和程序,而且强调公众参与和正当法律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包含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体现。传统的土地征收中行政力量起主导作用,由于忽视了被征收人的参与,土地征收引发了诸多矛盾,如果只是依靠执政者内部自己解决这些矛盾是几乎不可能的。只有依靠行政机关的内省和外在监督才能真正解决矛盾,所以应当赋予被征收人参与权,以此来抗衡执政者无限扩大的权利,保护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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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其他法域下土地征收公众参与的实践
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谈判,有权约见拥有批准权利的个人、团体或者他们的代表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征收土地征收前美国政府方首先对将要征收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双方均应选任一名评估员,这两名评估员应共同选出第三名评估员,三人组成评估团对被征土地进行合理的评估。然后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方,让被征收方了解官方对土地价值的评判,送达评估报告的同时,政府方向被征收方提出关于补偿金的初次要约,双方可就征收是否可行、评估是否准确、补偿是否合理进行谈判和瞎商。美国民众的意见可以影响政府做出决定和执行决定。若因为补偿数额,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法院会出面解决此案件,在法庭上交换评估报告,这项评估报告是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独立聘请的资产评估师做出的。对土地价值评估金额不满意时,还可以请求上诉法院选任陪审团来进行裁决。在评估员的选任上有分歧时,可由法官选任评估员气这些都从司法的角度保障了公众参与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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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8
第一节土地征收中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8
第二节其他法域下土地征收公众参与的实践........ 10
第三节我国土地征收公众参与的现状........ 13
第四节我国土地征收公众参与的障碍........ 14
第三章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的制度设计........ 16
第一节建立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的总体框架........ 16
第二节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协议价购程序........ 18
第三节建立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20
第四节完善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序........ 22
第五节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 24
第三章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在经历了土地征收之后,其经济建设都发展了起来,尤为突出的是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的建设,这两个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富裕程度大大提高,但是在目前的土地征收中,私权利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被征收者对土地征收的参与度太低,完全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缺乏公平合理,对之予以修改和完善,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价值。如果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利用规划时充分听取民众的建议,那么民众就会承认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外,政府听取了民众的建议,将会有利于更好的规划建设方案。本章将以总分的形式提出构建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方略。在规划意见书中写明公共利益项目、规划目的、规划的实施时间和规划方案的征集起止时间,在规划区域进行公告;第二,公民对规划意见书中的某项内容不明白的时候,享有质询权,可以通过听证会、专家答疑会知情,也可以自己查询或者咨询专业机构;第三,公议、公决的形式以民众集会为主,规划方案可以通过投票的形式选出。在规划环节的公议、公决程序中,政府为民众提供有关征收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规划区民众获得专家的指导意见,确保公议、公决的实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积极投身选择规划方案。积极的公民可以成为规划方案的提供者,而不仅仅是选择者。这是现代社会中精英代议制与参与民主的最佳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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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征收应该由国家的单方行为转化为政府与权利人的双方行为,在土地征收中一定要承认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曾说: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鉴于国外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和法律条文,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必须立即引入公众参与,达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改革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结合理论与实践才能解决诸多征地问题,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始终坚持参与和公正两条基线,通过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协议价购程序,让权利人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通过建立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将公正落到实处,平衡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的权益,缓解并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完善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序和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将公众的参与真正落地到土地征收中,以期能够在我国建立参与型的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做到真正的民主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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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