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没收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5-05-26 10:16:41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独立没收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独立没收程序概述
要准确理解独立没收程序,首先必须明确其包含的“独立”和“没收”两词的具体含义,所谓“独立”,是指该程序独立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程序,独立没收程序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些问题,弥补立法漏洞而从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程序,只针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做出裁定,而不涉及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即使在该程序中存在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类罪的环节,也只是为确定违法所得提供依据,而不对未来被告人重新出现时认定其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所谓“没收”,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收缴归国家所有,这里没收的对象是“违法所得”,需要与刑法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刑”的对象相区别,“没收财产刑”的没收对象是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财产,而不是违法所得,没收对象的不同体现了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独立没收程序不具有惩罚性,没收对象是本就不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财产,这种没收不会对其造成财产上的实质性的损害,而后者具有惩罚性,没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正当手段得到的合法财产,是原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这种没收显然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上的实质损害。
…………


第二节独立没收程序的性质和特征
独立没收程序是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出现的,这表明在我国,独立没收程序的性质是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第一,独立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定性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区别于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有以下几方面的依据:其一,此程序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或者更准确的说,应该是犯罪所得,并且是一些重大犯罪所得,可见,此程序是与犯罪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使其同行政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有了明显的区别;其二,此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通过正当程序来没收违法所得既有利于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防止违法所得被用于新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其三,此程序依附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本来应该是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解决的事项,只不过因为被告人不能到庭,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这才将违法所得的没收问题从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单独提-取出来用一个特别程序来解决,就其本质来说,这个特别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组成部分。另外,虽然独立没收程序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但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要依赖于检察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活动,并需要依赖于冻结、扣押、查封等刑事强制手段,这与侦查活动等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是分不开的;其四,从此程序的参与主体来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其中并承担了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类似的职责,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所特有的。
………..


第二章对我国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收对象及证据问题的分析


第一节独立没收程序相关范围的分析界定
包含有违法所得的犯罪类型是很多的,而我国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包括一些重大犯罪?,这种重大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刑罚标准较高,具体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影响较大,具体是指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此外,也包括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有种观点认为,以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太窄了,应当拓宽?,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立法者之所以要强调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的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是谨慎合理的,笔者认为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独立没收程序采用被告人缺席的诉讼结构,这种诉讼结构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过程都是国家侦查和诉讼机关单方面的活动,加之证明标准方面可能会比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宽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独立没收程序导致发生错案的概率会比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大;第二,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所具有的被告人缺席特点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该程序的适用范围被扩大,那么就意味着将大面积地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独立没收程序是立法者权衡此程序在程序价值、实体价值方面的利大于在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弊之后设立的,对此,前文己有论述,而这一利大于弊的现象,只有将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特定重大犯罪时才成立,如果将此范围拓宽则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第三,限定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首先,适用该程序发生错案的可能性高,这就意味着在纠错过程中会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适用范围越广则浪费在纠错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就越多,其次,如果在独立没收程序进行过程中逃匿的被告人归案了,法院蒋会终止此程序而重新启动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这就会使先前已经进行的程序归于无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以上因素,笔者认为立法者严格限定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做法是谨慎合理的。
…………


第二节独立没收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在独立没收程序的审判过程中,控方(检察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向法院证明己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独立没收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进而让法院做出没收该财产的裁定,所以,控方必须证明该财产具备独立没收程序规定的没收条件,即该财产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并且被告人己经死亡或者逃匿后经通辑满一年仍未到案,于是,控方的证明活动必须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证明被告人犯有独 .立没收程序规定的特定犯罪并且其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后经通辑满一年仍未到案,即被告人符合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案件和适用前提;第二步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该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由此可以得出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第一,被告人犯有独立没收程序规定的特定犯罪且其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后经通辑满一年仍未到案;第二,申请没收的财产系该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
……….


第三章独立没收程序及其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 19
第一节独立没收程序的立法模式......... 19
一、民事没收程序......... 19
二、单独没收程序......... 20
第二节违法所得收益共享机制的域外立法及实践......... 20
第四章完善我国独立没收程序及其配套制度......... 22
第一节完善我国独立没收程序......... 22
一、确定“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22
二、建立被告人代理制度 .........22
第二节完善我国独立没收程序的配套制度......... 23
一、建立违法所得收益共享机制......... 23
二、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 .........24


第四章完善我国独立没收程序及其配套制度


第一节完善我国独立没收程序
独立没收程序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进步,此程序的出台改变了我国在没收重大犯罪违法所得方面立法混乱、不周延、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局面,其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在前文中已有详细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笔者对独立没收程序为我国没收重大犯罪违法所得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持极为肯定的态度,以下只是对独立没收程序的进一步完善阐述一些自己的观点。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继而会产生不同的裁定结果,我国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然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独立没收程序都选择了更为宽松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从涉及法益的角度来看,独立没收程序只涉及财产权利而不涉及人身权利,其本质上是对于违法所得的裁定,所以使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更为合理,这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


结 语


独立没收程序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进步,无论是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国内预防、打击犯罪,减少国家财富的流失,确立涉案财产权属的角度来看,该程序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和其它许多程序或者制度一样,独立没收程序同时具有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其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消极价值主要体现在缺乏程序正当性,因而对司法公正可能有所减损,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发挥它的积极价值,并规避或者弥补消极价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独立没收程序能够在实际运行中收到最好的效果,我国的独立没收程序确立不久,一些诸如没收范围之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另外,为了能够实现独立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提高其可操作性,建议我国立法确立违法所得收益分机制和举报人奖励制度等配套措施,使我国的独立没收程序越来越完善,运行效果越来越好。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