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流动人口选举权概述
一、 流动人口定义和特征
虽然对流动人口的具体定义、所涉范畴有很多不同看法、说法, 但主要都是从流动空间和流动时间两个方面来定义的。从流动空间上来看,由于我国采用户籍制度,因此流动人口的概念一般是以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居住作为确定标准。在农村,一般以跨越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作为识别流动人口的空间标准;在城市,一般以跨越城郊的行政区域范围作为识别流动人口的空间标准。从流动时间上来看,流动人口只是离开了户籍地到另一个地方居住一段时间的人口,但并没有变更户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已经形成的共识是,我国广义的流动人口是指所有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去居住的人口,时间长短不论,流动目的不论(不管是就业、就学、就医,还是旅游、探亲、访友等)。本文所说的狭义的流动人口,是从本文要探讨的角度上来讲的,即:指离开户籍地迁徙到外地居住的人员,但是不包括在直辖市的区与区之间、设区的市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举个例子来说,上海市奉贤区户籍的人员到闵行区居住,就不在本文所要探讨的狭义的流动人口范畴。但是,上海市之外所有其他省市户籍的人员流动到上海市的,则属于本文要探讨的流动人口范畴,即狭义的流动人口范围。
………..
二、 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涵义和特点
流动人口是公民的一部分,流动人口选举权首先必须符合公民选举权的一般定义: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8其次,个人认为,流动人口选举权还有自身特殊涵义,它还应该包括流动人口选举权行使状况。所以,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涵义不仅包含法律意义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这是静态的;还应包括其实际行使状况,这是动态的,是由流动人口的流动性所产生的特殊涵义。并由此衍生出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以下特点。流动人口可以离开户籍地流动到其他地方,不管是长期还是暂时,不论其流动目的是就业、就医、就学还是旅游、探亲,目前国家并没有限制公民的流动。但是,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却没有这么强的流动性,反而体现出较强的属地性。因为,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流动人口一般在即原选区行使选举权,可以通过回乡参加选举和委托他人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要参加流入地的选举,则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对此,修改后的选举法没有对流动人口如何参加流入地县乡的直接选举做出规定,但是多数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必须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方可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进而参加选举。所以,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并没有直接随着人口的流动而附随流动,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选民资格证明),其实就是通过这一手续暂时地取消其属地性使其可以流动行使,但并不是永久性的。
……….
第二章 流动人口选举权的行使现状——以上海市奉贤区为例
一、 流动人口选举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因其他任何条件而有所区别,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由此可见,在我国要享有选举权必须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国籍,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外国人在本国有选举权;二是必须年满 18 周岁,这是享有选举权的年龄条件;三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享有选举权。所以在我国,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而且没有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具体代表名额的确定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之和,并按四种行政区划层次规定了相应的的代表名额基数以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由此可以看出,选举法中关于代表名额确定的规定,并没有单独就流动人口数是否应纳入“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中的“人口数”给出明确的说法。各地在实际操作时,一般直接将“人口数”按“户籍数”来操作。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个代表所代表的相同城乡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
二、流动人口选举权行使情况专项调研概况
2014 年 3 月至 4 月,笔者专门针对奉贤区 18 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以问卷形式开展了以“选举”为主题的专项调研,期间共发放专项调研问卷 335 份。其中,由于奉贤区有大学园区,高校学生较多,因此,专门针对非上海户籍的高校学生发放了调研问卷 98 份;还专门针对企业中的流动人口发放调研问卷 80 份;此外,在医院、超市、广场等人群密集的公众场所向流动人口随机发放调研问卷 157份。接受本次专项调研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1)稳定性相对较强。受访者中,已在奉贤居住一至三年的占大多数,为 48.66%;居住三年以上的占 40%;居住一年不到的仅占 11.34%。(2)以青壮年为主。年龄结构上,18 至 40 岁,占 84.47%;41 岁至 60 岁,占 14.93%。这与官方统计的奉贤区流动人口年龄结构相仿。(3)受教育程度偏低。学历层次上,高中、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 45.08%,这与官方统计的奉贤区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也基本吻合。这还是在高校大学生占了参与调研者的近 30%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这么多大学生参与调研的话,这一比例必然还要大幅上升。
…………...
第三章 流动人口选举权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31
一、户籍制度的限制........31
二、选举制度的制约........32
三、流动人口自身因素........35
四、选举监督机制不完善........36
五、流入地及流出地对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态度消极........36
第四章 流动人口选举权有效实现的对策........38
一、改革户籍制度中有关公民政治权利与户籍挂钩的规定........38
二、完善选举制度中有关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38
三、建立流动人口利益代表组织........41
四、建立健全选举监督及救济机制........42
五、提高流动人口自身参选积极性........43
六、流入地及流出地应正确引导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44
第四章 流动人口选举权有效实现的对策
一、 改革户籍制度中有关公民政治权利与户籍挂钩的规定
前文已述,当前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选举、就业、就医、就学、退休保障等各方面制度紧密结合,“含金量”可以说是非常之高,其所有制度设计的前提都是人口不流动,或者少量流动,而且这些流动基本都在国家计划掌控之中,是符合当时情况的,但是完全不适应当前情况。户籍制度是导致流动人口选举权具有属地性强、行使难度大等特点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流动人口参加选民登记难和参加选举比率低的一大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应当尽快根据当前人口流动情况制定户籍法或修改户口管理条例,统一全国户籍管理制度,这已经被呼吁很多年了。2014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村与城镇户口的区别;在全国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让暂时没有落户的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能够逐步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等目标。该意见的出台显然将大大加快全国户籍管理统一立法的进程。建议各地要尽快在该意见的基础上开展调研,真实了解掌握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想法、要求,以及本地居民的意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宗旨,出台本地实施细则,推动意见中的措施及早落地,不能一味坐等全国统一立法的出台,而视群众呼声和利益于无物。
………..
结 语
流动人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殊人群,而且一段时期内,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产业的发展升级,流动人口的数量必将日益增多。当前,各地对流动人口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由之前单纯强调管理流动人口,发展为现在的强调管理与服务并举。流动人口的就业权、居住权已得到基本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问题也基本解决,但是政治权利的保障仍然不容乐观,如何在法律和实践层面解决这个问题?这不仅需要改革相关制度,修改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唤醒流动人口自身的政治觉悟,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坚信,只要坚持不懈,不断改革完善,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终将会得到保障落实!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