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社会化背景之我国社区矫正种类和执行方式完善

发布时间:2015-05-18 13:35:11 论文编辑:lgg

导 言


上世纪50年代,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这既是对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社会防卫理论的完善,更在刑罚的社会化方面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理论。按照安塞尔的设想,监禁刑应当慎用,“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手段。”“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式可以更好地代替监禁刑的适用等。该理论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社区矫正的两大理念,即刑罚的惩罚性和罪犯社会功能的恢复性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中体现不足,前者的问题在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偏弱,种类和执行方式单一,比如罪行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罪行轻微的管制、拘役罪犯执行趋同;后者体现在社区矫正的适用面过窄,相当一部分有条件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最终在封闭式的监管场所服完刑期,影响其社会功能的恢复,并产生狱内“交叉感染”的问题。笔者在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工作,曾在基层一线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在工作中查阅过许多文献资料,发现学界对社区矫正的探讨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实务结合得较少,故本文意图从实证的角度,以嘉定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为蓝本,来探讨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实践中,笔者接触过许多案例,这些案例真实反映了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在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下面试举两例来展开本文的论述。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潘某,男,1984年6月生,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8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由嘉定区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潘某年纪不大,其人生却已劣迹斑斑,多次因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惩处。潘某因身染毒瘾,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因挥霍无度债台高筑,无力治疗。监管场所因其体弱多病,不愿予以收容监管,故法院适用了管制刑,如此既避免了判处监禁刑罚后难以交付执行的尴尬,又排除了其他非监禁刑罚(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引发的收监执行问题,可算得上是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智慧”。
潘某在管制执行半年后,负责其日常监管的真新司法所反映潘某经常与其他吸毒人员来往,经常夜不归宿,形迹可疑。潘某在管制期间也从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嘉定区司法局多次对其给予警告处分,但管制刑本身不存在收监执行一说,此类警告处分完全沦为一纸空文。2012年6月,就在潘某管制刑期满前两个月,他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入监服刑。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对潘某狱中的回访发现,潘某此次重新犯罪前自恃身患疾病,监管场所不一定愿意对其收容羁押,即便被判处监禁刑入狱,也会被送至监狱医院接受免费治疗。精于计算的潘某甚至准确的估算了自己可能被处的刑期和患病治疗期,力求达到“病愈出院之日即是刑满释放之时”的目标。类似潘某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同样在嘉定区真新街道,另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也因患有传染性肺病而遭到监管场所“拒收”,但其病情并未符合1990年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关于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无奈之下只得“因病适用缓刑”。“带病入矫”的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缓刑考验期间的规定,嘉定区司法局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建议普陀区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缓刑,但该院表示以王某的身体情况而言,即便撤销缓刑也难以交付监管场所执行。就在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相互交涉期间,王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受到公安机关查处。与之前的潘某一样,他也心安理得的享受起监狱机关提供的“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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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种类及适用现状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种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社区矫正”的观点各异,许多国家并不将之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构建,而是罪犯服刑过程中的一种处遇措施,大多数国家甚至并不使用“社区矫正”这一词汇(国外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有所谓“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借鉴各国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早已有之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为基本框架的,带有明显的“老瓶装新酒”的特色。概因受限于旧有框架,使得许多被实践证明有效的非监禁刑行刑制度没有在我国生根发芽。1979年刑法出台后至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前,我国非监禁刑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无此项职能;伴随着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展开,并出台了为数不多的试点条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仍然是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仅承担协助的职能,在执行方式上,大体仍沿用原有的模式,在实践中,其执行效果相比试点之前并无太大提高;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首次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随后,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公安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并对社区矫正的种类、执行方式等作了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该法的位阶较低且缺乏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前瞻性,实践中审判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也多有不足。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作为非监禁刑的主刑仅有管制刑一种,且管制刑本身问题诸多,缺乏向其他刑种易科的途径。其余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是监禁刑的监外执行方式,且适用面较窄,适用形式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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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十年来各类别社区矫正的适用情况
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总人数上来看,近年来,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幅增加。2012年,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为620名,比2011年同比增长了67.1%;2013年,社区服刑人员总人数为889名,在2012年的基础上又同比增长了43.4%。这些数据表明,在现代刑事司法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背景下,伴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调整,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正呈现逐步扩大的态势。其实,在国外,社区矫正受到特别的重视,早已成为一种主要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这些数据表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1可见,非监禁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一个显著潮流。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将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立,甚至在规模上可能超过监禁矫正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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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区矫正种类及执行方式的完善....16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种类........16
一、缓刑......16
二、假释......19
三、暂予监外执行......21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刑罚体系非监禁刑主刑刑种........23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非监禁刑主刑——管制刑..........23
二、创设新的非监禁刑主刑刑种——青少年管护令......24
第三节 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社区矫正执行方式........25
一、完善禁止令的相关规定......25
二、设置过渡中转制度......27
三、设置家中监禁制度......28
四、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29


第三章我国社区矫正种类及执行方式的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所依托的现有刑罚体系框架,早在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我国试点之前即已存在,并伴随我国刑法制度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一些非监禁刑刑种如管制,还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面对已将社区矫正演绎得炉火纯青的西方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改革思路?是立足现有刑罚体系框架,作和风细雨式的逐步改良;还是大胆突破现有框架,作大刀阔斧式的全面西化?笔者认为,由于国情传统、法治文化以及所处法系的差异,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的地域差异性十分明显,即便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矫正立法也不尽相同,但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社区刑罚执行)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变革的主流方向。14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对非监禁刑刑种和社区矫正执行方式设置的基础上,在不过分突破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前提下,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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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自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矫正事业的发展已是春意盎然。笔者供职的嘉定区司法局于2012年12月18日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探索尝试,现已完全迈入正轨,全面承担区县级层面各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包括首次报到、集中宣告、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训诫、电子定位等社区矫正职能。然而,在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与挑战,正无时不刻的困扰着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行刑社会化理念,扩大社区矫正适用比例,是无法回避的选择;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角度看,由最初仅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软任务”转型至扮演严肃执法者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经验和部门传统等方面难以适应,更遭遇了我国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原本存在的硬伤。相比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构建社区矫正官队伍、设置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等当前社区矫正领域的热门话题,从制度层面借鉴吸收社区矫正源头地区的经验做法,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更接近世界行刑社会化的主流,则往往遭受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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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