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证明规则概述

发布时间:2015-05-17 17:03:37 论文编辑:jingju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与证据认定实践


(一) 我国醉驾入刑的背景及相关规定
2008 年 12 月 14 日,成都孙伟铭醉酒后无证驾驶别克牌汽车分别与四辆汽车相撞,造成 4 人死亡、1 人重伤、5 万元的财产损失;2009 年 6 月 30 日,南京张明宝醉酒后驾车撞倒行人,导致 5 人死亡、4 人重伤;该两起醉酒驾车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给十余个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经过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和讨论,在社会上掀起了对醉驾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的呼声,认为仅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该二人的行为“不足以平民愤”,可以说这两起严重事故是醉驾入刑的“导火线”。最终司法机关经审理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鉴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巨大危险性,2010 年初,孙伟铭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向全国“两会”提出提案,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其中明确将醉驾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规范,该举正式将醉驾入刑引入立法轨道;2010 年 8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随后又针对是否需要“情节恶劣”展开了新一轮的讨论,最终人民群众对醉驾行为的“零容忍”被立法机关采纳,取消了“情节恶劣”的限制,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并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 22 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133 条之一。其立法目的和原义为:行为人因为醉酒,其控制能力和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而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会对道路上的不特定对象造成危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运用刑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台湾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醉酒驾驶罪,其内容涵盖在“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中,立法目的在于:“为维护交通安全,于本条增设服用酒类及其他类似之物过量至意识模糊驾驶交通工具之处罚规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发生”①。原文为:“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②。另外在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对酒驾情节规定得更为详细,分为单纯的酒精过量、吊扣驾照期间再犯、饮酒过量致人受重伤或死亡等多种情况③。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台湾学者普遍认为是证据问题,法官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判断被告是否符合不能安全驾驶之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必须证明被告饮酒行为与不能安全驾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台湾“法务部”曾在 1999 年出台“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标准:对于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达每公升 0.5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含量达 0.11%以上者,即认为已达到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数值在该标准以下者,如果能辅以其他客观事实作为不能安全驾驶的判断时,也应当依法移送追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台湾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标准仅能作为司法事务认定的参考,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②,行为人是否无驾驶能力,需要法院就具体个案事实加以认定。
……….


二、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认定问题分析


(一)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犯罪司法解释评析
该司法解释一共七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逃避检查、驾驶营运机动车、从重处理情形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关于“醉酒”的认定主要规定在第一条和第六条: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 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对此,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标准不当,认为人体内酒精含量与行为人驾驶能力没有必然的关系,并不是所有人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都会出现醉酒症状。仪器测量的结果是一种科学标准,它在每个人身上的反映都是一致的,是否饮酒的事实可以通过测量认定,因为在仪器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否酒醉却因人的个体差异而有所差异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从社会个体角度看,每个人在生理上对于酒精的反应度不同,但从法律角度来讲,“醉驾”是一种面对社会普通人进行衡量的客观标准,与具体行为人的意识清晰度、控制力不存在必然联系②。
………..


(二)醉酒的证明方法分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 即被认定为醉酒,且通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的形式表现出来。虽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对驾驶人员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但该两种测试的前提是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没有达到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或者所在地方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这就排除了其作为醉酒认定证据适用的可能,因为饮酒标准还没有达到,则不可能为醉酒。同时考虑到这种试验的结果比较难以固定,因此目前我国很少有地方采取这种方法检验驾驶人员的驾驶能力。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醉酒标准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以形式标准为主、实质标准为铺的醉酒检验标准①。关于醉酒的具体证明方法,目前主要有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现场测试等方式,每一种方法均有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要求。所谓呼气测试,其原理为通过测试行为人肺泡内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是否醉酒,即先通过呼气的方式测试行为人肺泡内的酒精含量,再将其以 1:2200 的比例进行换算,得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②,即呼气检测值×2200=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此种测试方法的检测结果易受到行为人口腔气味、肺活量、短期内饮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其准确率较低,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更不能体现行为人的真实状态,因此国内外均不将其作为判定醉酒的唯一标准,只是作为血检测试法的一种替代方法,在科技发达国家该结果只能作为警察拦停车辆进行抽查的事由③;而我国也只有在行为人逃避血液检测的情况下才以该测试结果推定为醉酒,为一种例外的规定。
…………


三、“醉酒”行为证明规则的构建.....17
(一)对“醉酒”行为应进行实质性判断.........17
(二)“醉酒”行为认定的具体规则..........19
1. 增加现场测试程序....19
2. 规范血液检测程序....20
3. 现场测试与血液检测的关系.........23
4. 对血检结果的审查....23
四、结 论..........25


三、“醉酒”行为证明规则的构建


(一) 对“醉酒”行为应进行实质性判断
醉驾入刑是顺应民意的,从立法过程及背景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的主要推动力为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加之人民群众的对该行为的“零容忍”。但立法是一项严肃而且专业的工作,应当建立在充分的认证和讨论的基础上,刑事立法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则更加应当慎重。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只有特殊重要的社会关系,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体现在为性质上的特别重要(比如生命权等为刑法保护的天然对象)和程度上较为重大(比如财产权受侵害的严重程度)①。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驾驶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在意识状态不清醒的“醉态”下驾驶机动车,则对于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则是急切的,也是显见,因而法律对该种法益的保护才是迫切的,才据此突破了刑法的谦抑刑原则。有学者认为,犯罪概念既应揭示犯罪的本质属性,又要说明行为的法律特征,应是规范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②”。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实质标准,所有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除法律规定外,法官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可根据行为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对行为应否受到刑罚处罚③;还有学者主张采用折衷的概念,认为这并不会引起刑法保护目的和人权保障目的的冲突,立法中应坚持犯罪的实质概念,司法中应坚持犯罪的形式概念。立法时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然;司法活动中依据法律进行定罪,是刑事违法性使然。

………..


结 论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的认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均将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值达到 80mg/100ml 作为唯一标准,血液检测报告也作为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证据,审判人员过分依赖于鉴定报告中该数值的认定,忽略了对行为人现场的表现、血液提取的过程、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鉴定方法等方面的考察。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的危害性在于行为人醉酒后对机动车控制能力的减弱,不能安全的驾驶机动车。因此对于醉驾的认定应该重点在于醉酒状态的认定,在证明原则上应当采取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即对行为人现场的驾驶能力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具体证明规则设置上,醉酒的认定过程可以分为现场测试、血液测试两个阶段,现场测试又可分为对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观察判断能力和操作控制能力三个方面的考察;而血液测试要加强程序的完善,使血样的采集、保存、检测等每一个步骤均有章可循,同时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值设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酒量大的行为人被错误追究刑责”和“酒量小的行为人可以逃避追究刑责”的情形。同时在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赋予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综合判断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的初始判断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和走向,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需考察案发现场的状况、行为人的现场测试及血液中酒精含量值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血检结果等各种证据,最终对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醉酒,是否不能安全驾驶作出判断,从而定罪量刑。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