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研究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专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大闪光点。在该章中出现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案卷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或从实践总结得来或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这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不得不看到,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些具体的诉讼制度加以详细的解释说明,理论界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在运行这些制度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诉讼效果,也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利益的作用。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的数量是 3 亿多。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的一些特殊性,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基数大、问题多,而且一旦处理不当,将会给社会、给未成年人自身带来比既有犯罪更加严重的后果。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少年庭工作多年的法律人,笔者接触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少年,审理了不计其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不断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包括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案件的审判,审判后的执行以及后续的教育矫治等各个环节中所适用的制度。面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多样化的严峻形势,确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我国,从立法上看,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很多,但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规定较之前的立法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对这一特别程序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其中包括情况调查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权益保障等等。这些规定都在不程度上契合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从实践来看,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不断地探索更加有效、合理的制度,比如试行暂缓起诉、暂缓执行、社会调查等,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的接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正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惩戒、矫治、教育等保护体系的制度。通过立足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更深刻的了解该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完善的必要性所在,可以为当前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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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笔者在该论文的第二章详细的介绍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从理论界来看,关于这一论题的文章可以说非常繁杂,有的侧重于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这一方向来研究相关的未成年人审前刑事诉讼制度,有的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审理程序中探寻相关的诉讼制度之问题与完善,亦有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措施中研究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无论从哪一个方向展开研究,从目前来看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就像现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行的一些制度,如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组织机构设置、试行缓处考察、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等制度,都是经过理论研究后相关部门认为符合我国法律现状、能起到一定积极意义而开始推行的。当然,目前的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缺少更坚实的法理支撑,只是参考借鉴甚至照搬国外的制度运行方式,因此难免会出现实践中“消化不良”的情况。为此,笔者总结自己工作中的问题并结合学者的已有研究,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特点、施行该制度的原因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现状、问题以及完善途径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更好地做到寓教于侦、诉、审、治,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矫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本文拟在立足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和实际司法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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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基础理论
(一)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含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特殊制度,是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诉讼策略以及一系列具体诉讼制度的总称。1未成年人处于从孩童向成年人过渡时期,在身心发展、社会阅历等方面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心理起伏较大,较容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弱,其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和突发性。因此,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使他们既享有一般刑事诉讼制度赋予的权利,又拥有刑事诉讼特殊制度所赋予的特别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1985 年的《北京规则》第 2、3 条有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意味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是符合国际法治潮流的做法。从定义可知,该制度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除应具备一般刑事诉讼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原则外,还应具备反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特殊性的特有原则,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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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指向性具有不成熟性3,二是对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具有幼稚性,未成年人对犯罪区别于其他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从整体上是很模糊的甚至是无知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把抢劫同龄伙伴的钱视为“要钱”,把强奸视为“耍女朋友”,把盗窃同学财物视为“拿点东西”,把伤害视为一般性的打架等;实施犯罪行为后的种种表现,如对造成的危害表现的无所谓,犯罪后不知道刻意逃避等,都反应出未成年人是非观念模糊、淡漠甚至颠倒以及行为预见性和适应性差,和对行为后果缺乏内省力。三是犯罪的原因具有易控性,据统计,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越来越呈现多样化,但主要还是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客观方面主要有家庭的缺乏管教、学校的教育与育人的脱节、社会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等;而主观方面因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心理不够成熟、社会认知度低等。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上必然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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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20
(一)明确未成年人利益高于社会利益的诉讼理念........20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20
(三)实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21
(四)完善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22
1、完善社会调查制度.......22
2、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慎捕”制度.....24
3、确立前科消灭制度.......25
四、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配套制度的几点思考.......28
(一)完善社会帮教制度....28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28
(三)完善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制度........29
四、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配套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完善社会帮教制度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首先,完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立法工作。目前,针对这一制度的全国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应首先加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制定与完善,明确被帮教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社会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组织的建立、性质、任务、程序等作出规定,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其次,构筑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网络。围绕司法保护,依托司法机关,形成四级纵横交错的帮教体系,使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互协调、有机结合。横向的四级依次为:第一级,依托公安机关,帮教对象主要是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第二级,依托检察机关,帮教对象主要是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第三级,依托人民法院,对象主要是被实施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教育处分的未成年人;第四级,依托专门的矫治机构,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的学生以及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纵向的四级依次为:第一级,国家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帮教工作,并设立相应机构;第二级,省市级单位(司法厅、局)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级,区县级单位(司法所)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第四级,乡镇街道单位(司法所)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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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青少年的未来就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诸如《变形记》节目中的那些失足少年,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他们不再与同龄的孩子一样,成为“异类”的未成年犯罪人,我们司法工作者应牢固树立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思想,不断探索实践,为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作出自己的努力。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就,《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列一章,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高度重视。但站在更前沿、更法治化的高度来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包括未成年人立法工作还应继续朝着独立化、专业化方向前进,以更加契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实践中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实践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这也许是实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国外的先进制度接轨的有效途径。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加强研究,不断地运用先进理论来更好的指导实践。所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针对问题找策略,不断完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一些较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研究和深化,使之更加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由于笔者学术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并没有能够透彻的论述,只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深入学习,不断总结,以期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研究方面获得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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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