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辽宁省 K 县夫妻分居情况实证调查及数据分析
(一) 对辽宁省 K 县夫妻分居情况的实证调查
笔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走访调查,对收集回的数据样本进行分析研究。本次调查方式是问卷调查,以辽宁省 K 县的调查数据为样本,一共统计收回问卷 50 份。其中有效问卷 48 份,无效问卷 2 份,问卷有效率 96%。辽宁省 K县是拥有四十万人口一个小县城。调查问卷的问题大致有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和对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本次调查有效问卷中的 48 位被调查者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职业以及居住地区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第一,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较均衡。48 位被调查者中,20-25 岁有 11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24%;26-30 岁有 8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16.7%;31-45岁有 13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27%;46-60 岁有 9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18.8%;61 岁以上的有 8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16.7%。此次调查对象主要是针对 20 岁以上的人群,主要是考虑到这些 20 岁以上的人基本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并且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经验或者经历过结婚的,所以他们这群人对爱情、婚姻、夫妻分居等一定都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认知,这一点对这次调查问卷目的的实现有所帮助。第二,被调查者的性别比例差不多一致。48 位被调查者中,男性有 22 人,占总人数的 45.8%;女性有 26 人,占总人数的 54.2%。第三,被调查者的婚姻状况有六成以上是已婚。48 位被调查人中,未婚人士有 12 人,占有效人数的 25%;第一次结婚的有 28 人,占有效人数的 58.3%;再婚的有 4 人,占有效人数的 8.3%;离婚的为 3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6.2%;丧偶的为 1 人,占有效被调查者人数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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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 K 县法院受理案件中夫妻分居情况的调查
就 2011 到 2013 年的数据来看,K 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一共受理离婚案件 922件。在收集的这些离婚案件中,有 382 件是由分居引起,以至婚姻走向破裂。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纠纷,另一类就是夫妻之间财产所有权的纠纷。其中在众多因分居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因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的纠纷和双方财产所有权的纠纷占多数。首先,因分居而离婚的案件中,在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上产生纠纷的案件占六成。由此可以看出,多数夫妻都想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而法院在判案时,都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和生活更有利,就会将孩子判给谁(比如,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是否有利,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综合考虑经济、孩子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作出判决)。在另一类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彩礼等)纠纷上,法院在判案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对等的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对于弱者会给予特殊照顾,在分得金钱及物产上都会多分一些。在所调查的因分居而离婚的数据中,分居以后产生的财产纠纷所占的比例大概有两成。根据在 K 县法院查阅卷宗发现,在特殊的分居后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与未分居无差别,只有少数夫妻提出请求的,法院尽量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这说明在实践过程中,在基层法院,法官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目前他们在审理案件中都会将夫妻分居后各自取得的收益和支出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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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我国分居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 对辽宁省 K 县夫妻分居现状的总结评析
根据上述对 K 县夫妻分居情况调查的统计分析,我们了解到被调查者对我国夫妻分居的基本概况及相关的问题的一些看法。总的来说,主要总结如下:
(1)忠实义务问题: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夫妻因分居期间并没有离婚,所以夫妻双方仍然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同时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离婚时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识上比较一致。
(2)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问题:大部分被调查者对夫妻分居期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的认识较为一致。即夫妻对对方都负有扶养义务,对孩子都负有抚养义务,对老人都依然负有赡养义务。
(3)继承权问题:61%的人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仍互有继承权。即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
(4)财产归属问题:对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都有四成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为共同所有。
(5)债务承担问题:4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次调查虽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夫妻分居的现状,但是通过被调查者们对我国夫妻分居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夫妻分居的状况;调查分析被调查者们对分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与债权债务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既可以反映他们对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后权利义务的认识状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现行法对相关问题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这对我们构建夫妻分居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最后,大部分被调查者对夫妻分居立法的肯定态度,也似的我们从实证的角度了解到我国分居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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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构建我国分居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们不仅仅要在保护离婚自由的同时,还要反对草率地离婚。轻率离婚就是在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还可以维持的情况下,轻率地解除夫妻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大部分都是在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一些本来属于暂时的矛盾或者是局部的冲突时才把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来进行,或者是有些人不太懂得如何去调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基于两者的自尊心或者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的行为决定。夫妻二人轻率地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彼此造成伤害,还在无形中给子女乃至他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从 K 县法院的数据得知,从 2011 年至 2013 年这三年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 年,K 县的离婚案件数量为 278 件,占总民事案件的30%,其中因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数为 104 件;2012 年,K 县的离婚案件数量为297 件,占总民事案件的 38%,其中因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数为 132 件,比上年增长 6%;2013 年,K 县的离婚案件数量为 347 件,占总民事案件的 44%,其中因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数为 146 件,比上年增长 8%。上升的离婚率跟当今人们的爱情观、价值观呈现着多元化的特点有关,也与人们轻率的离婚有关系。对于那些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人来说,离婚是对双方甚至是子女和家人的解脱,但是有的婚姻感情确实也没有完全破裂的夫妻二人来说,离婚后又复婚或者离婚以后追悔莫及的也并不占少数。这时,分居制度就会使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分开,都给对方点时间,再给对方一个再考虑一下彼此的机会,从而缓解下冲突和矛盾。这样不仅可以充分的让彼此有个权衡利弊的空间和时间,同时也会让双方妥善的安排各项事宜,使得还没有完全破裂的婚姻不那么容易被宣告死亡,避免了轻率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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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16
(一)我国婚姻法中分居立法的缺失 ...... 17
1.分居界定模糊 ........ 17
2.分居形式欠缺 ........ 17
3.司法操作困难 ........ 17
4.分居后果不清 ........ 17
5.分居功能模糊 ........ 18
(二)分居立法上缺失而引发的现实问题 ......... 18
1.司法程序上的缺陷致使夫妻关系得不到有效调整 .... 18
2.事实分居的现象不能得到法律规制 ....... 18
3.婚内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 ......... 19
(三)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 19
1.分居的方式 ..... 20
2.分居的效力 ..... 21
3.分居的终止 ..... 22
三、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在 2001 年以前,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中从来未出现过有关“分居”的相关词语,直到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提到了“感情不和”的判断标准中才对“分居”情况有所涉及。直到 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公布后,“分居”才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出现出现在离婚制度当中。但是立法也是仅仅将“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而对分居的确定、实现形式、程序、法律效力以及终止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设立分居制度,分居也只是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行为,并无任何司法、行政程序可以用来确认分居的状态和效力,分居只是作为离婚理由具有法律意义。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变更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从辽宁省 K 县的调查问卷显示的数据以及从 K 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数据来看,我国在夫妻分居的相关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调查研究中所反映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婚姻状况的复杂,离婚现象的普遍,但是我国法律缺少对处于夫妻分居期间的一些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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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分居现象的增多,不得不使我们对分居制度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婚姻法律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完整的夫妻分居制度。所以,本文通过对辽宁省 K 县的调查研究,包括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被调查者对分居问题的认识,以及到 K 县人民法院翻阅卷宗、与办案法官进行交谈等方式来了解 K 县夫妻分居的相关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分析我国有关分居立法现状及不足。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对 K 县夫妻分居情况的实证调查及数据分析、我国有关分居立法的现状和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旨在通过对 K 县夫妻分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的同时,发现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并对确立我国分居制度提出粗浅的立法构想。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有些地方还有待继续深入,而且有些问题还尚未涉及,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学界长辈和同仁不吝指正。愿本文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夫妻分居制度立法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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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